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又称为业务租赁,它是由大型生产企业的租赁部或专业
租赁公司向用户出租本厂产品的一种
租赁业务。出租人一般拥有自己的出租物仓库,一旦承租人提出要求,即可直接把设备出租给用户使用。用户按租约交租金,在租用期满后退还设备。
租赁介绍
基本定义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经营租赁是为满足承租人临时或
季节性使用资产的需要而安排的“不完全支付”式租赁。它是一种纯粹的、传统意义上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只是为了满足经营上短期的、临时的或季节性的需要,并没有添置资产上的企图。经营租赁泛指
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一切租赁形式。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剩余
经济寿命低于其预计经济寿命25%的租赁,也视为经营租赁,而无论其是否具备融资租赁的其他条件。
业务形式
经营租赁它是由大型生产企业的租赁部或专业租赁公司通过向用户出租本厂产品的一种
租赁业务。出租人一般拥有自己的出租物仓库,一旦承租人提出要求,即可直接把设备出租给用户使用,同时,出租人还可为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保养维修服务。用户按租约交租金,在租用期满后退还设备。这种租赁方式适用于租赁期较短、
技术更新较快的项目,且在租约期内可中止合同,退还设备,不过租金相对要高些。由于这种方式出租人必须连续多次出租设备才能收回设备的投资并获取利润,故称经营租赁为“非额清偿”的租赁。
业务特征
经营租赁是—项可撤消的、不完全支付的短期
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不得随意撤销)。其
业务特征表现为:(1)租赁物件的选择由出租人决定;(2)租赁物件一般是
通用设备或
技术含量很高、更新速度较快的设备;(3)租赁目的主要是短期使用设备;(4)出租人既提供租赁物件,又同时提供必要的服务;(5)出租人始终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并承担有关的一切利益与风险;(6)
租赁期限短,中途可解除合同;(7)租赁物件的使用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主要特点
(1)可撤销。合同期间,承租人可中止合同,退回设备,以租赁更先进的设备;
经营租赁的风险
(2)不足支付。基本租期内,出租人只能从出租中收回设备的部分
垫支资本,需通过该项设备以后多次出租给多个承租人使用,方能补足未收回的那部分
设备投资外加其应获得利润;
(3)租赁机构不仅提供融资便利,还提供维修管理等项专门服务,对出租设备的
适用性、
技术性能负责,并承担过时风险,负责购买保险。
主要区别
1、作用不同
由于
租赁公司能提供现成
融资租赁资产,这样使企业能在极短的时间,用少量的资金取得并安装投入使用,并能很快发挥作用,产生效益,因此,融资租赁行为能使企业缩短项目的建设期限,有效规避
市场风险,同时,避免企业因资金不足而放过稍纵即逝
市场机会。经营租赁行为能使企业有选择地
租赁企业急用但并不想拥有的资产。特别是工艺水平高、升级换代快的设备更适合经营租赁。
2、两者判断方法不同
融资租赁资产是属于专业租赁公司购买,然后租赁给需要使用的企业,同时,该租赁资产行为的识别标准,一是租赁期占
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
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二是支付给租赁公司的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或大于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
帐面价值的90%及以上;三是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优先购买权,并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所支付购买金额低于优先购买权日该项租赁资产
公允价值的5%.四是承租人有继续租赁该项资产的权利,其支付的租赁费低于租赁期满日该项租赁资产正常租赁费的70%.总而言之,融资租赁其实质就是转移了与
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某种意义来说对于确定要行使
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企业,融资租赁实质上就是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的一种变通方式,但要比
直接购买高得多。而对经营租赁则不同,仅仅转移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而对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却没有转移,仍然属于出租方,承租企业只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承租期满的经营租赁资产由承租企业归还出租方。
3、租赁程序不同
经营租赁出租的设备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然后再寻找承租企业,而融资租赁出租的设 备由承租企业提出要求购买或由承租企业直接从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
经营租赁期较短,短于资产有效使用期,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较长,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
经营租赁由租赁公司负责,而融资租赁由承租方负责。
6、租赁期满后设备处置方法不同
经营租赁期满后,承租资产由租赁公司收回,而融资租赁期满后,企业可以很少的“名义货价”(相当于
设备残值的市场售价)留购。
7、租赁的实质不同
经营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
风险
经营租赁对于出租人而言的风险
(1)所估计的余值或许不能变现。
(2)因提取折旧使各年
资产收益率相差悬殊所导致的
会计信息被扭曲。
(3)因有余值风险,或许不能筹到全额资金,使得
财务杠杆效应减弱或
筹资成本提高。
(4)由于
合同法中只有适用于传统出租的〈
租赁合同〉专章,使得同
融资租赁相比,经营租赁的出租人的责任可能加大,其权利则可能得不到充分保护。
实施
内容
经营租赁是那些并不怕承担
租赁物余值风险、但渴望获得经营租赁的表外化好处的承租人的需求。所谓向经营租赁靠,就是把本来是
融资租赁的交易,设法做成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的前提:(1)在合同中没有关于“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或者(2)最低租赁付款的折现到租赁开始日的现值小于租赁开始日租赁物公允市值价值的90%;或者(3)租赁期限短于该租赁物可使用年限的75%。
方法
(1)直接降低租金;(2)让承租人找到言之有据又适合需要的
折现率,使得最低租赁付款的
折现值小于租赁开始日租赁物公允市值的90%;(3)改换付款名目,尽量采用
或有租金,使一些付款不被纳入最低租赁付款中去;(4)以收取期末应退还但不计息或只计低息的
租赁保证金的方式来降低租金;(5)变全期等额租金为租金分段下调或分段上调,使最低租赁付款的折现值下降;(6)单列技术咨询和
服务费、人员培训费、
维修费之类
履约成本,使之不与租金混同;(7)列入提前结束合同
选择权条款,使得部分租金的收取变得不确定,因而可归类为或有租金;(8)单列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租赁物余值保险的保费,使之不与租金混同;(9)将一笔交易分成两个合同,使其中之一符合经营租赁的要求。出租人的损失由另一(
融资租赁)合同弥补;(10)在卖主身上动脑筋。通过推迟对卖主的付款、向卖主收取佣金或者取得买主对余值的担保等方法,降低出租人的成本及风险,并进而降低租金,使之符合经营租赁的归类标准。
手续
经营租赁是一种
双边交易,业务手续比较简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未来承租人把自己所需租赁的设备名称、规格和型号向租赁机构提出委托。
(2)租赁机构研究该项委托后,与未来承租人一起磋选租设备的租期、租金和
支付方式等租赁条款,待谈妥后与未来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为
简化手续,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往往将各类待出租设备按不同的租期和支付方式,分别列出固定
租赁费率,供承租人选择,承租人只需按固定格式填写一份表格式简单租约。
(3)出租人交货、收租并提供出租设备的维修服务。
会计处理
经营性租赁,是一项暂时过渡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属于服务业中的租赁行为。在实际
经济活动中,租金收取形式有分次或一次性收取两种方式,收取款项时间通常为期初或期末。在
纳税义务的确认上,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营业税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
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由于
租赁收入在
会计核算上存在
应计收入和
预收收入两种情况,根据
权责发生制和
配比原则,相应对税金的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1、使用前帐务处理
经营租赁资产不需要进入承租人固定资产
帐目,只需要在承租企业进行登记以备核查。
2、使用中的帐务处理
在使用过程中,经营租赁资产承租企业只履行该资产的
日常维护,并将日常维护的相关费用进入
当期费用,而不能对其提取折旧,但承租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的租赁费,均匀在各月提取,提取的租金不计入负债。借记“
管理费用”贷记“
银行存款、“
长期待摊费用”
3、租赁期满后的帐务处理
经营租赁资产的承租企业对经营期满后则不作任务帐务处理,只要承租企业支付约定的最后一笔
租赁费用,将租赁资产归还出租方,其合同便宣告结束。
依据中国
企业会计准则,专门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如下:
(1)经营租赁资产。该科目核算出租人为
经营性租赁而购入的物资的
实际成本(包括物资价款、
运杂费、保险费以及
进口关税等)。该科目下设“已出租资产”和“未出租资产”两个
二级科目。出租人购入经营租赁资产时,借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起租时,借记本科目(已出租资产),贷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每期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租赁合同结束收回出租资产时,借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贷记本科目(已出租资产)。经营租赁资产报废时,借记“经营租赁资产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出租资产在租用单位被损坏,提前报废的,租用单位应予以赔偿。收到赔偿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其他收入”科目。
(2)经营租赁
资产折旧。该科目核算出租人
经营性租赁资产的
累计折旧。
出租人经营租赁的资产折旧足额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不再
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经营租赁资产,也不再
补提折旧。
出租人按期提取折旧时,借记“
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租人出售、报废和毁损的经营租赁资产转入清理,应按经营租赁
资产净值,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经营租赁资产原价,贷记“经营租赁资产”科目。
由于经营租赁不符合资本化条件,与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仍归出租方所有,出租人不需转销出租资产,仍要承担出租资产的折旧以及
其他费用,用定期取得的
租金收入来补偿租赁资产的
费用支出,并获得为承担风险而应得的报酬;承租方的租赁费用属于
期间费用,在
税前列支。经营租赁租入的资产,不作“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对
资产负债表不产生影响。日常也不用对固定资产实行管理,即不用计提折旧和
修理费,只支付租金,支付租金时,每期所增加租金费用直接
计入当期损益,在减少税息前利润的同时,减少交纳的
所得税,并减少当期的
净利润,也引起现金流出,产生当期费用而影响
利润表,导致期末对资产负债表中的
未分配利润及
盈余公积项目产生影响。租赁期满,资产归出租方,对承租方的
财务状况无影响。
税务处理
承租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8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
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出租方: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
租赁期,一次收取的
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
按照
营业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收取的租金还应按照“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及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如属于
房产税征税范围内的企业,还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其应纳的各项税费均可在
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