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红三角形(德文:Rosa Winkel)是
纳粹集中营臂章之一,用于识别男囚犯被捕的原因为
同性恋。在
集中营中,每名
囚犯都必须佩戴一个倒转的
臂章以区别其所属的“类别”。臂章的图形可以重叠,以表示其属于双重类别。比如一名
犹太裔男同性恋者,将会佩戴一个粉红色和黄色的三角臂章。
象征意义
倒转的粉红三角形是
纳粹在
大屠杀时期用于鉴别
同性恋囚犯的标志。这个标志后来被
同性恋自豪日和
同性恋权利运动用作标志,它也是除
彩虹旗以外最流行的同性恋标志。
粉红三角源自
第二次世界大战,在同志运动中,有些团体把本来倒转的三角形转为尖角向上,象征战斗,和提醒人们不要让类似的惨剧再次发生。
历史来源
最初,同性恋者的惩罚是
去势(切去男性性器官),后来变成了
死刑。虽然在集中营中被杀害的同性恋者难以有精确的统计,但是根据Richard Plant的估算,大约有50,000到63,000名男同性恋者在1933年至1944年间被纳粹收监。
在二次大战之前,当时德国法律第一百七十五条中,禁止同性恋的关系存在。
希特勒当权之后,他并严加禁止同性之间有着
亲嘴、拥抱、同性
性幻想、及
性行为发生等行为。而在希特勒当权中的1937自1939二年之中,就有大约二万五千人被希特勒军队控诉以犯了第一百七十五条罪而逮捕,并被关到监狱或是之后的集中营去。而这些的“犯罪者”则必须受到
结扎或是去势的下场。在1942年,希特勒更是将第一百七十五条罪的处罚加重至死刑。
在二战结束,集中营的囚犯被解放之后,很多被归类为粉红色三角形的囚犯在盟军建立的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中再度被囚禁。一个例子是公开的同性恋者Heinz Dörmer,先后在
纳粹集中营和共和国时期一共被囚禁20年。纳粹德国将同性恋行为从轻微的罪行修改成重罪的第175条,在纳粹覆灭之后的东西两德都继续存在了长达24年之久。此后这些囚犯寻求经济赔偿的要求被德国政府拒绝。但德国政府于2002年为此向同志社区发表了一份官方的道歉声明。
标志精神
在当时德国,被关进集中营的犯人都需戴着一个不同颜色的倒三角形。此三角形颜色不但代表了犯人所犯的罪,并且也在集中营中扮演了一个
社会阶级的标示。其中红色代表着
政治犯,黄色代表者
犹太人,而粉红色则代表了同性恋者。
同志解放组织在七十年代重新采用了粉红三角形为同志平权运动的标志,原因为其标志极为大家所认识,并且它唤起了民众对于打压弱势族群及不公平待遇的注意。 在八十年代,同志组织将倒三角形符号反转成为正三角形的标志,以象征其一个较积极反击回去的义意。 而今,对许多人来讲,粉红三角既代表了骄傲、坚强、和屹立不摇的精神,并也企图诉求着让人类之间的迫害不再发生。
相关史实
黑色三角形
与粉红三角的用途相似,黑色倒三角也是由纳粹军队产生的。虽然在旧德国法律第一百七十五条文中并无规范
女同性恋的行为,但许多文献显示黑三角形是用来标示犯人有着“反社会行为”的人。而在纳粹主义中,女人生活重心是在小孩,厨房,及信仰上。所以如有任何女人反对生育或是其它“反社会行为”则会被冠上黑色倒三角形。因此如同粉红三角形代表着男同志的历史悲剧,黑三角形则代表着女同志的,因此之后也有女同志或女权运动者使用其为活动标志。它被认为是代表男同性恋标志的粉红三角形的副本。
纳粹集中营臂章
纳粹集中营臂章,主要由三角形组成,是用于识别纳粹占领国的集中营囚犯。三角形由布料制造并缝于犯人的外套和衬衫上。这些强制性的臂章上特定的颜色和形状有不同的象征和意义。
各个集中营的臂章系统都有差异,在战争后期,某些集中营内臂章的使用渐渐减少,而有些集中营则突然增加。以下描述均根据
达豪集中营战前到战争初期的臂章系统,达豪采用了其中一种较复杂的识别系统。
纳粹德国同性恋史及大屠杀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德国
魏玛共和国时期,同性恋者在德国,特别是在
柏林享受着比较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更自由和更被接受的生活。然而,随着
阿道夫·希特勒的崛起,禁止同性恋成为
纳粹政党的目标之一,最终被列于
大屠杀的名单内。
1933年开始,同性恋组织被禁止,关于同性恋及
性学的学术作品被禁止,而纳粹内部的同性恋者被杀害。据估计,1928年德国有大约120万公开的男同性恋者,在1933年-45年之间,大约10万男性被警方注册为同性恋者,而当中的大约5万人被定罪。当中大部分人被囚禁在普通监狱,而估计有5000到15000人被关押在
纳粹集中营 。暂时没有清晰的数据表明当中究竟有多少人死亡,但是著名学者Ruediger Lautman估计关押在集中营的同性恋者的死亡率高达60%。监狱中的同性恋者受到逮捕者的残酷对待,也受到其他囚犯的迫害。这是同性恋者比较其他“反社会团体”更高死亡率的因素之一。
战后,很多国家没有承认同性恋者在集中营的所遭受的待遇。甚至一些已经逃脱的人被再次逮捕,并根据纳粹年间得到的证据再次被判刑。直到1980年代,政府才开始承认这段历史,并一直到2002年,德国政府才为此对同性恋社区作出道歉。虽然这段历史仍具争议,但是
欧洲议会于2005年采纳了关于对同性恋屠杀的解决方案。
纳粹的崛起
在
纳粹德国以前,
柏林是一个自由的城市,这里有很多同性恋酒吧、俱乐部和酒店。甚至有很多为
同性恋提供男扮女装表演的易装酒吧。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之交的时候,这里也有相当多的
同性恋权利运动。
在某种程度上说,
纳粹对待同性恋的态度看起来很矛盾。虽然有一些证据表明
阿道夫·希特勒自己就是同性恋,但是在纳粹的意识形态中同性恋与
国家社会主义是不相容的,因为同性恋不能繁殖后代,以使
优等民族不朽。虽然他们一方面宣传同性恋与他们理想的
雅利安人不相容,但是当时纳粹德国
冲锋队的参谋长
恩斯特·罗姆却是同性恋。
大清洗
1933年5月10日,纳粹在德国柏林焚烧犹太人作者的书籍,性科学学院的图书馆藏书,以及其他被认为“非德国”的著作。
当
希特勒决定解散冲锋队的时候,他处死了罗姆和其他几个冲锋队的长官,以及其他几百个人。这次清洗运动就是著名的
长刀之夜。处死罗姆显然是出于政治动机而不是由于他的
性取向,但是性取向被作为处死他的理由。
同年,在清洗运动后不久,一个
盖世太保的特殊机构建立,用来罗织著名同性恋者的名单。1936年,
海因里希·希姆莱,纳粹
党卫队的首领,创立了“打击同性恋和堕胎帝国中心办公室”(Reich Central Office for the Combatting of Homosexuality and Abortion)。
希姆莱曾经是罗姆的支持者,他争辩说对罗姆的清洗是犹太人人为制造的。但是在清洗运动后,希姆莱成为镇压同性恋的活跃分子。他声称:“我们必须彻底的消灭这些人,……,同性恋必须被清除。”
集中营
死于
大屠杀的同性恋者的人数有很多差异很大的估计数据,从最低的10000到最高的600000。统计数据差异如此大的一个原因是,研究人员是否把同性恋犹太人统计进去。
当研究在
集中营中同性恋者地位的时候,很重要的一点是要了解集中营在纳粹德国中所起的作用:他是把社会与
法西斯国家一致化的工具。对同性恋者来说,集中营是为偏离了国家社会规范的雅利安人提供再教育的中心。这种观点认为,把同性恋者拘留到集中营对于“纠正”同性恋倾向来说是必须的,并且也可以,至少在理论上可以,被释放和从新融合到社会中。
另一方面,希特勒也相信同性恋取向对个人来说是不可消灭的,所以再教育被镇压所取代。也就是说,同性恋被囚禁在集中营中,并受到极端形式的“
厌恶疗法”(aversion therapy)。纳粹理论进一步把“顽固”同性恋和那些只是偶尔从事
同性性行为的人区分开来。虽然
阉割可能是对“顽固”同性恋者得到预期结果的方法。
然而这个理论不能说明在集中营里的同性恋者所遭受的非人待遇——甚至超过对待
耶和华见证人、罪犯和政治犯的残忍行为。这可能由于纳粹党卫军对同性恋的态度,以及同性恋在纳粹社会中的低下地位。忽略同性恋的德国社会反映在集中营中:他们受到其他囚犯的蔑视,因此,同性恋者都竭力掩饰自己的身份。我们可以说明在集中营中,同性恋甚至连说话都要小心,因为这可能引起警卫和其他囚犯的怀疑和反感。
这可以解释集中营中的同性恋者比其他例如“反社会团体”都要高的死亡率。一个由Ruedigger Lautmann进行的研究表明,集中营里同性恋者的死亡率为60%,相比较的时政治犯为41%,耶和华见证人为35%。这个研究也表明,对中产和上层人群中的同性恋者,以及结了婚的和有孩子的同性恋者的生存率比战俘要稍微高一些。
妇女并没有正式被包含在纳粹的反同性恋法律中。然而,
女同性恋则被认为是对家庭观念的威胁,并被标志为“反社会”。
战后
集中营中的同性恋囚犯并没有获得政府的承认。对其他群体的赔偿和国家退休金被拒绝发给同性恋者,因为他们仍然被认为是罪犯。纳粹的
反同性恋法直到1994年才被废除。
大屠杀的同性恋幸存者可能会因为“重犯”而在此被囚禁,并被列入“性侵犯者”的名单中。在德国同盟
军政府时期,一些同性恋者被要求重新服刑,不管其在集中营已经被关押了多久。
纳粹的反同性恋政策和他们对早期同性恋运动的迫害在当时的历史学家和教育者之间被认为是不合适的研究课题。直到1970年代和1980年代,才开始有主流媒体因为幸存者的回忆录开始探究这个主题。
2005年,
欧洲议会在纪念
奥斯维辛集中营解放六十周年的时候,通过了一个解决方案,并包括以下的内容:
“……2005年1月27日,是纳粹德国设立在
奥斯维辛——比克瑙
灭绝营解放60周年的纪念日。这里是共计有150万犹太人、
吉普赛人、
波兰人、
俄罗斯人以及一些其他国家的人和同性恋者被杀害的地方。但是这不仅仅是欧洲公民应该记住并谴责这段极其恐怖的时期和大屠杀惨剧的重要时刻,也是为了特别提出欧洲令人不安的
反犹太主义的兴起,以及为了重新学习一个更加广阔的教训——根据种族、
民族、
宗教、
社会分类、政治或
性取向等而迫害他人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