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是指国家(政府) 以
法律或
法规的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方法的总称。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政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规范。从一般意义上说,税收制度是由税收主体、税收客体、税率和违章处置等要素构成的。
简介
在社会,税收制度的建立,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兼顾国家需要与税源可能的原则。任何一个国家在建立税收制度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保证它的
政府支出需要。
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而
税收收入却是有限的,它不能不受到一定时期
税源的制约,这就要求对二者合理兼顾,以求得需要与可能之间的平衡。同时,社会主义国家和
纳税人之间不存在根本利益的冲突;
社会主义公有制使
国民收入的创造和国收入的分配都有可能有计划地进行,从而,为国家需要与税源可能之间的平衡有计划地进行,从而,为
国家需要与税源可能之间的平衡提供了条件。
二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原则。
税收分配的对象来自
社会再生产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只有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速度持续增长,
税源才会越来越充裕。相反,如果经济不发展,生产不增长,税源就会枯竭。所以,国家税收制度包括税种的建立、
征税对象的确定和
税率的设计等,只有着眼于经济发展,才能壮大国家的物质基础。
三是
公平税负,区别对待的原则。公平税负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对同部分、同行业内部的不同生产者课以同等的税收,做到公平税负,借以强化
价值规律的作用,促进竞争,鼓励
先进,鞭策落后,降低劳动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区别对待则是指国家根据其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部门、不同产品在税收上采取的某种差别待遇。一般说来,凡是国家政策需要加以鼓励或照顾的,
税收征管就应该轻一些,凡是国家政策需要加以限制或特殊调节的,税收征课就应该一些。
公平税负与区别对待辩证统一的关系。只讲公平税负,不讲区别对待,也就无从体现
政策;只讲区别对待,不讲公平税,则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和
竞争规律的要求。只有在公平税负基础上区别对待,才能更好促进经济发展。
四是简化税原则。国家税收制度的建立,必须注意适当简化
税制。如果把税种搞得过于复杂,把稽征和缴纳手续定得过于繁琐,不仅会给
纳税人带来额外负担,不利于
经济核算,而且也会使政府的征收费用增加,但是,税制的简化也要适当,要以不削弱税收促进经济发展,调节各方面
经济关系的
经济杠杆作用为前提,不能为简化而
简化。否则,也将给经济带来不良后果。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的定义
课税对象的分类:商品或
劳务;
收益额;
财产;资源;人身。
税目
是
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它具体地规定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体现了征税的度。
(2)概括法
计税依据
纳税人
定义
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包括法人和
自然人。
负税人
是最终负担国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
是指税法规定的,在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
国库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
定义
是应征税额与
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它体现了征税的深度。
税率的分类
(1)比例
税率定义:是指应纳税额与
课税对象数量之间的等比关系。比例税率的分类:单一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有起征点或
免征额的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定义:是随
征税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的税率。
(3)定额
税率定义:对单位
征税对象规定一个固定税额,而不是规定一个征收比例。
定额税率的分类:①地区差别定额税率②
幅度定额税率③分类分级定额税率
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定义
指对处于运动种的
课税对象,选择应当缴纳
税款的环节。
纳税环节的分类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定义
是税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纳税期限规定
减免税
减免税定义
是税收制度中对某些
纳税人和
课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规定。
减免税包括
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
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教育处罚措施,它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是保证税法正确贯彻执行、严肃纳税纪律的重要手段。
特点介绍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它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
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税法的主要特征:
1.税与法的共存性
2.税法关系主体的单方固定性
3.税法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
4.税法结构的综和性
任何
税制都必须经过立法,得到国家和政府的确认、保护和推动,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两者的关系:税制决定税法,税法税制服务。
(一)税法的社会经济作用1.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保证2.是国家实现
宏观经济政策的工具3.是正确处理税收
分配关系的准绳4.是国际交往中,贯彻平等互利、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税法的法律规范作用1.税法的指引作用2.税法的评价作用3.税法的强制作用4.税法的教育作用
税制体系
概念
税制体系是指一国在进行税制设置时,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将不同功能的税种进行组合配置,形成
主体税种明确,
辅助税种各具特色和作用、功能互补的税种体系。
主要因素
(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二)
国家政策取向(三)税收管理水平
现状
2008年个税的
免征额,从1600元调到了2000元,现在是3500元,税收制度的改革过程当中,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的政策都是围绕着减负来进行的。但是与此同时,中国也听到另外一种不同的声音。
《福布斯》杂志说,中国的
税负水平排在世界第二位。中国的
税负到底是重还是不重,这实际上就引出了理论上常说的两个概念:一个叫法定税负,就是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税收水平;另外一个叫
实征税负,就是凭借政府的征收能力真正能够征收到的税收。
《福布斯》杂志所以带给中国的结论是不一样的,它实际上依据的是前一种标准――法定税负水平。另外一种的实征税负,也是国际通用的,是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用来比较各国的
税负差异的。这种指标就是一个国家政府实际征税的额度占它当年GDP的比重。比如说2007年中国总共收的税收额度加总求和是49449亿,而当年GDP总额是24.9万亿,实征
税负水平只不过20%上下,处于世界上中等偏低的水平。
现在个税
免征额已经提升到3500元,有些朋友问,有没有可能个税的起征点提高到4000元、5000元,或者更高一些?是否有可能中国这样的一个减除额,还能进一步提升?现在的个税免征额是一刀切的,但是收入相同的两个人,他的家庭负担可能会不同。比如说工资收入比你高,一个月一万,你只有五千块钱工资收入,但是你同时却有一万块钱的利息所得。当分类去计征的时候,是很难
先进行收入的比较,然后课征不同的
税收的。
那么怎么才能做到公平呢?
最公平的办法,是以人为单位,把所有的收入加总之后再确定征税的额度。那是什么
所得税呢?那叫做综合
个人所得税。这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当个人所得
税制按综合计征办法来征收的时候,诸如负担人口、
住房贷款的
利息支出、医疗费用的高低、偶然发生的某些意外损失等等问题,都可以进入到扣除的领域了,而不是简单的只扣除那3500块钱,这应该作为中国个人所得税改进的一个方向。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有一项很具体的免税规定,就是如果你个人
花钱的目的是为了去赚钱,那这些所花的钱是可以用来
抵税的。当老师的买了服装可以用来抵税,因为老师需要在很多人面前去讲课,一套好的西装是他工作的需要。在这样一些原则指导下,为赚钱而花的钱可以从
个人收入中间抵扣掉,不用交税。这些都体现了西方的
个人所得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个理念。
国家以后可能开征收物业税。物业税的本名叫房地产税,一旦涉及到房地产的税收的时候,在归类上是把它放到财产税的系列当中去的,也就是说,课征物业税的同时,实际上就等于课征了财产税。那么如何来看待财产税?在当前中国的税收制度体系当中,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存在,没有财产税意味着什么?那意味着政府缺乏对贫富差距进行调节的手段。
在收入这样的一个环节,有
个人所得税去调节;在消费这个环节,有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去调节;但是一旦到了财产环节,几乎没有任何的税种可以去调节。所以从构建和谐社会、拉近贫富差距这个角度来说,太需要开征财产税了。物业税是作为财产税的先导,应该是在不久的将来会开征的一个税种。现在都是说房价太高,很多地方政府把房地产很快地发展起来,价格也就很快地涨起来。为什么呢?
这跟目前的
税制很有关系。现在一次就把几十年的税钱收了,而国外的
物业税是通过
细水长流、每年每年地收,可以减少买房子的成本。如果地税或者是物业税是一年一年收的话,这个税就可以平摊下去,而现在等于一次性把七十年的税全收了,所以也就造成中国现在房价非常高。如果现在加快物业税改革,我觉得是把这个目前房地产的问题扭转过来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当政府在某一个税种上加大
税负的时候,势必会在其他税种上采取相应地减少措施,且总的净效是减而不是增,可以对此不必有太多的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