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无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