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市区东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成为浙江南部的
国家级开发区,开始了在一张白纸上描绘发展蓝图的创业历程。如今,在这块近40
平方公里的区域上集聚了一批电气机械、
通讯设备、服装、鞋革、塑料制品等工业企业,
经济效益显著,单位面积的
投入产出位居全国开发区前列。
开发区简介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于1992年3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浙江南部的
国家级开发区。1998年和2000年,省级的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相继设立,使温州开发区形成了“一区三园”联动发展的格局和“三园合一”的
管理体制,总规划面积将近40
平方公里。
建区以来,温州开发区不断优化
投资环境,提高开发建设和对外开放水平,经济
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20多个
国家和地区的客商前来投资设厂,尤其是
民营经济发展异常活跃。到2004年底,累计
引进项目1007个,引资168.78亿元,其中外资项目249个,
总投资11.42亿美元,
合同外资4.08亿美元,
实际利用外资1.55亿美元,初步形成了以服装、
皮鞋、眼镜、制笔等为主导的温州
传统产业和以
机电一体化、
生物医药等为主导的
高新技术产业并存的具有一定区域特色的产业格局,2004年全区实现
GDP66.35亿元,
工业总产值165.75亿元,
财政总收入10.82亿元。综合投资
环境指标进入全国
国家级开发区20强。
温州高新技术园
温州
高新技术园区是1998年12月18日经
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由
浙江省科委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技术
产业园区,坐落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南面扩展区内,规划面积4.33平方公里。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由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统一管理,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0.5平方公里启动区块已基本开发完毕,首期开发的0.7平方公里起步区正面启动建设。
高新园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紧邻
温州市
行政中心区,距火车
客运站2公里,距飞机场18公里,距
龙湾万吨级码头7公里,
甬台温高速公路紧贴高新园区东面而过,高新园区南面毗邻金丽温高速工路,
疏港公路、
汤家桥路、欧海大道等城市主干贯穿其中,区内辟有大面积公园与道路水系配合形成绿化系统,分别延伸到东南面
大罗山景区和西南面湿地
风景旅游区,构成天然的绿化和
生态系统,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理想之地。
高新园区
创业服务中心坐落于高新园区起步区黄金地段,拥有2万平方米孵化大楼、通用
标准厂房以及职工宿舍生产、
创业服务设施,为科技企业提供孵化场地、扶持政策、
共享服务设施和金融网点、
创业基金、市场开拓、人员培训、咨询诊断、
信息网络、
技术贸易等
孵化服务,可减少科技
中小型企业创业风险。创业服务中心是高新园区
科技成果转化的基地、技术创新的示范点和高新园区支撑
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发区滨海园区
为了加快建设现代化新温州,促进
产业升级,扩大对内对外开放,2000年4月26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温州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开发建设。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位于东海之滨、瓯江口南岸,离温州市
行政管理中心21公里,温州铁路货运站13公里,龙湾万吨级码头11公里,
温州机场3公里。滨海园区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北邻温州机场,南接
瑞安丁山,西邻
滨海大道,东至沿海规划围垦大堤。起步区6平方公里。
滨海园区主要以引进资金密集、
技术密集型工业项目为主,逐步形成传统产业和
新兴产业兼顾并重,二三产业
协调发展、功能配套齐全的现代化新城区。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坚持
从实际出发,拟分三期,用15年左右时间开发。第一期,完成6平方公里的开发任务,形成一个以工业为基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工业区。园区启动开发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并已初步具备进场条件,力求3年内初见成效,5年后形成规模。
行政区划
2012年,根据中共
温州市委办公室文件要求,将
沙城街道、
天河街道、
海城街道、
星海街道委托经济开发区管理,
灵昆街道委托
瓯江口新区开发建设管理。
政治
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正县长级):季湘荣
交通状况
江海港口
温州港拥有大小泊位33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4个(含
集装箱码头)。开发区东距龙湾万吨级码头3公里,西距
杨府山港区3公里。地处
浙南闽北交接的优势地带和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的
核心区域,北邻温州国际空港,距
状元岙深水码头16公里
机场交通
温州机场现已开通飞往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的67条航线。每周航班达300多个,并已开通到香港、
澳门的航线。
铁路公路
金华温州铁路已建成通车,开发区东侧有其支线终点站,
温福铁路已建成通车。温州至
宁波的铁路也已建成通车。
区内公路纵横交错,区外道路四通八达。机场大道和
温州大道分别沿北边通过贯穿开发区,连接104、
330国道和
温州大桥、甬台温高速沿东边通往全国各地。
轨道交通
配套设施
水电
区内供水能力为3万/日,由状元水厂和温州东向水厂联合供应。
开发区电力由
华东电网直供,区内建有一座3.5万伏和一座22万伏
变电所。
通讯与排污
开发区已建成拥有1.5万门
程控电话以及一整套现代
邮政设施的开发区电信和邮政分局。
按
雨污分流的原则,已建成区内的雨水和污水排放系统。
投资导向
以引进
先进技术为主的
印刷机械、
包装机械、医疗电子器械、
节能电机、
微电机、
低压电器、控制元器件、智能
自动化控制系统、精密模具等。
计算机
外围设备、应用软件、
微电子及元器件、
新型传感器、办公
自动化设备、现代通讯及数据
传输设备等。
化工与医药
以开发新技术、新品种为主的
精细化工,包括
染料、助剂,铝硅系列及催化剂、
分子筛、
橡胶制品、食品和饮料添加剂、
保鲜剂、日用清洁品、生物药品、新型特效中西
成药、新型
诊断试剂和药物、血透检系统等。
建筑材料
轻纺行业
以出口为主的鞋革、箱包、五金、
工艺美术、塑料、服装、食品、包装物料等。
优惠政策
一、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可从获利的年度起免缴所得税两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按7.5%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上述免减税期满后, 凡属
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再延长3年减半缴纳所得税,属于
产品出口企业的,若当年出口产品达到全年
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
地方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减半按0.75%的税率缴纳地方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在5年内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
五、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
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
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其它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于开发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六、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缴关税和增值税。
七、企业的产品允许内销。
八、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按
投资规模和资金到位情况每亩可下浮1-5万元,经省、市科委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地价可下浮3-6万元。
九、企业可按银行规定,用现汇或
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所需资金,可优先贷给。
十、企业依法享有
用人自主权,可自行决定
机构设置和
人员编制,招聘和解聘职工,决定职工的
工资标准、
工资形式和奖惩、
津贴制度,企业用工实行
合同制。
十一、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
优惠待遇;
华侨、
港澳台胞投资的企业,除享受以上所有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适当安排其农村的亲属在其所投资企业中就业,户口关系可迁入开发区。
十二、开发区的
内联企业,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比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成就与展望
截止2001年底,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开发土地6.85平方公里,完成
固定资产投资69.57亿元,其中基础设施
建设投资15.38亿元。已累计引进项目793个,总投资93.18亿元。其中外资项目161个,总投资3.8亿美元,
合同外资1.8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6850万美元。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12个。内资项目632个,总投资60.6亿元。区内共有11个
科技项目列入
国家火炬计划,11个产品列入国家重点
新产品试制计划,10家企业被认定为省级
高新技术企业。3家企业通过
ISO14000认证。建区十年来,开发区
工业经济持续保持35%以上的高速增长。形成了以服装制造业、皮革制品制造业、普通
机械制造业、电力生产业为主导的产业格局。2001年,开发区实现
国内生产总值30.37亿元,
同比增长42.05%,
工业总产值75.32亿元,同比增长42.36%;
工业增加值19.89亿元,同比增长49.59%;
出口创汇1.85亿美元,同比增长19.04%;
税收收入4.92亿元,
财政收入4.95亿元,同比增长19%。
经过十年奋斗,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已成功走过了初创起步、基本成型阶段,已跨入一个发展提高的
新阶段。为了进一步提升区域吸引力和竞争力,管委会决定从2002年到2006年,在开发区实施综合投资环境升位计划。目标是通过5年的努力,使温州开发区在
国家级开发区中的排名上升到中游水平,使投资者来这里投资更方便、更快捷,企业在这里发展更快、更好。到2006年底,全区累计引进资金将达到200亿元,其中外资
项目总投资8亿美元,合同外资3.5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2亿美元。当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80亿元,
工业总产值220亿元,
出口创汇5亿美元,财政收入10亿元,其中
地方财政收入5亿元。
展望未来,温州开发区计划再用10—1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一区三园”开发建设任务,把开发区真正建成温州对外开放的窗口,
产业升级创新的
示范基地,高新技术的孵化中心和工业经济新的发展空间。一个开放型、综合性、现代化的新城区正在东海之滨崛起。
相关条例
(1992年9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 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
技术合作和贸易,加快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在
温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新型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开发区应当按照温州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遵循外引为主、内联为辅的原则,积极
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科学的
经营方式、
管理方法 ,重点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并根据需要兴办
第三产业。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的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
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建立
科研机构,兴建基础设施。鼓励国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内开发经营成片土地。 鼓励国内外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第六条 开发区内不得兴办技术、工艺落后或设备陈旧的项目、污染环境而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兴办的项目。
第七条 开发区可以设立
外贸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
自主经营进出口贸易。
第八条 开发区应当为开发区内的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服务设施。
第九条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
合法权利,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开发区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开发区管委会),代表温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编制开发区的
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各项
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或审核开发区内的
投资项目; (四)负责开发区的财政、税收、房地产、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五)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工作; (六)规划、管理开发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
公共设施;(七)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
自主经营;(八)管理开发区的
进出口业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其他涉外
经济活动;(九)协调温州市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处理开发区的一般涉外事务;(十一)管理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
公益事业; (十三)
温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设立若干精干、高效的职能机构,负责开发区的
行政管理事务,并为投资者提供优良服务。温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支持和配合开发 区管委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 开发区的
外汇管理、海关、
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温州市有关部门或其在开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直接办理。
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中外合资经营;(二)中外
合作经营; (三)
外商独资经营;(四)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或
联合经营; (五)
租赁经营;(六)购买开发区内的股票和
企业债券;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投资方式。
第十五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事业或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投资者应当向
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
土地使用、
工商登记和
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在开发区设立
会计账簿,进行
独立核算,并按规定向开发区管委会和财政、税务、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报送会计、
统计报表,接受监 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
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
企业经营期满歇业或中途歇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按规定程序清理企业的
债权债务和财产,提出
清算报告,并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开发区内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投资者的资产可以转让,外商的资金可以 按外汇管理的规定汇出中国境外。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并享受省人民政府和
温州市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给予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企业享受的优惠待遇,由温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
台湾同胞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