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出口企业是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年度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外国投资者汇出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有关制度规定,凡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1)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2) 产品主要用于出口 (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及其他方式出口);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50%以上。(3) 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计算公式为:年末外汇收支余额=上年结转余额+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本年营业外汇支出。)
产品出口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是该企业所在的省、自治_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
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 (管理委员会) 。但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则统一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核认可。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特别优惠 (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