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亦称“
司法监督”或“
检察监督”。是
行政法制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系
合法性的监督。
严格规定
1.法律监督是对
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
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
公务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
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
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
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
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
监督权作为
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
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
一般性监督。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如对
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
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
3.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
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有立案侦查的程序,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有提起公诉的程序,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有提起抗诉的程序,纠正违法有纠正违法的程序。
救济程序
程序性的另一层含义是法律监督的效果在于启动追诉程序或者救济程序。对于严重
违法构成犯罪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启动追诉程序,提请有权审判的法院进行审判;对于构成违法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对行为人有
管辖权的主体追究责任;对于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作出决定的机关启动救济程序以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性的监督。
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以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
监督程序,实施监督行为。并且,司法活动、行政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
违法行为,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只有在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
主体制力
可概括为三类: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种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法律
强制力,在一国的
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社会组织:包括各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
这种监督不同于国家机关的监督,它不以国家名义进行,不具有
法律效力。但是它有组织性、广泛的
代表性,因而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公民:按照
人民主权原则,每个公民是
政治权利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因而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监督主体。这种监督广泛、直接而具体,起作用不可忽视,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客体:对于
法律监督客体的范围,法学界有两种理解。所有人: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客体包括从事各种
法律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两种理解
公职人员: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从法律监督的宗旨与目的来看,应当将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作为重点
监督对象。因为历史的经验表明,对宪政、民主和法治最大的威胁和最大的破坏因素主要地不是来自
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而是来自
公权力的拥有者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监督是针对
公权利的拥有者和运用者而设计的一种防范机制。
两个方面
法律监督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
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即
公权力的拥有者与运用者具体操作公权力的行为。
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的
合法性。
这里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行为内容是否合法与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权力操作的方式和内容,
法律监督内容的范围包括:对国家机关制定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的监督、对
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每一个方面都包括
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
从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法律监督是指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程序,检查、督促和纠正法律
实施过程中
严重违法的情况,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的一项专门工作。
基本分类
法律监督的分类,是指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监督所作的基本分类,通常也称为法律监督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
国家监督和
社会监督。(2)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3)
内部监督和
外部监督。(4)
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5)国家性的监督和非国家性的监督。
——
沈宗灵主编:《
法学基础理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0页。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监督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法律监督的来源不同,可以把法律监督分为系统内的监督和系统外的监督。(也可称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2)根据法律监督的阶段不同,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事前监督、
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3)根据法律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
国家法律监督和
社会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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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华主编:《法理学》,
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36-437页。
对于法律监督可以按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各种分类,基本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又称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2)根据监督主体和被监督的国家机关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3)根据监督主体和被监督的国家机关是否属于同一系统,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4)根据监督实行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5)根据监督的性质和效力,可以分为具有
法律效力的监督和不具法律效力的监督。(6)根据监督的内容可分为
立法监督和
法律实施的监督。
李龙主编:《法理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6-397页。
重要意义
法律监督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手段,对健全国家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法律监督有利于我国实行依法
治国方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二)法律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法律监督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法律监督是完善国家法制的内在要求。法律监督有利于人民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巩固
人民当家作主的
政治地位,有利于促进法制逐步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