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训(?-835年),本名仲言,字子训,改名李训,字子垂,
陇西姑臧(今甘肃省武威市)人。唐朝宰相,
右仆射李逢吉从子。
人物生平
早年经历
李训年轻时考中进士,补任
太学助教,后被辟为
河阳节度使幕僚。他形貌魁梧,善于辩论,但好说大话,自以为是。阴险善谋,深受叔父
李逢吉信任,与
张又新﹑李续等人并称“
八关十六子”。
宝历元年(825年),石州
刺史武昭罢为袁王府
长史,并对宰相产生怨恨之情。当时,宰相
李程与李逢吉不和,李程族人
李仍叔故意激怒武昭,称李程曾欲授其官职,但被李逢吉所阻。武昭醉后,向左金吾
兵曹茅汇狂言,称要刺杀李逢吉,结果被人告发。李训胁迫茅汇,诬陷李程与武昭合谋,茅汇不肯。不久,武昭被杖杀,李训也被流放
象州。
深得圣眷
宝历二年(826年),唐文宗继位,大赦天下。李训遇赦北归,后因母亲去世,留居东都洛阳。当时,郑注得到大宦官王守澄的宠遇,李训叹息道:“当权者尽皆龌龊,我听说郑注重视
士人,又有宦官相助,可以共事。”他便前去求见郑注,二人相处甚欢。
太和七年(833年),东都
留守李逢吉将价值数百万的金帛珠宝交付李训,让他去
长安贿赂郑注,希望能帮助自己再次成为宰相。郑注大喜,将李训引荐给王守澄。王守澄便以郑注善于炼药、李训善讲《
周易》为由,将他们引荐给唐文宗。当时,李训正在
服丧,便改换民服,号称
王山人,与郑注进入
禁中。
太和八年(834年),李训
除服,补任四门助教,获赐
绯衣、
鱼袋。同年十月,唐文宗又改任李训为
国子监周易博士、
翰林院侍讲学士。给事中
郑肃、
韩佽等人极力劝谏,认为李训是天下皆知的奸佞之徒,不宜留在皇帝左右。唐文宗不听。
当时,宦官飞扬跋扈,弑杀
唐宪宗的凶徒仍未受到惩治。唐文宗虽表面对宦官示以恩宠,内心却已不堪忍受,想要诛除宦官,但深居
内宫,难以对将相明言。此前曾与侍讲
宋申锡谋划,因谋划未妥,差点遭到反噬,使得宦官更加横行。
李训得宠后,揣知文宗心意,便在文宗面前指斥宦官擅政。唐文宗见李训才辩纵横,认为可以与他共谋大事。同时,李训、郑注都是王守澄所引荐的,不会引起宦官的怀疑。唐文宗于是以实情相告,李训、郑注慨然应诺。他们为唐文宗筹划太平之策,认为应首先诛除宦官,其次收复
河湟失地,再清除河北
藩镇。
李训、郑注在宫内朝夕计议,密图大计。唐文宗担心引起宦官的猜疑,故意将六条《易经》义理诏示百官,表示自己只是以
师友对待李训,以此掩人耳目。而郑注则大肆
招权纳贿。时人只知李训二人倚仗宦官的权势擅作威福,却没有察觉二人与文宗的密谋。
担任宰相
太和九年(835年),李训升任
兵部郎中、
知制诰,并充任
翰林学士。九月,唐文宗擢升李训为
礼部侍郎、同平章事,赐
紫袍、
金鱼袋,让他三日一入翰林院,讲解《易经》。
李训拜相后,便着手诛除宦官。襄阳监军
陈弘志此前曾弑杀宪宗,李训将其召还,杖杀在青泥驿。不久,李训以明升暗降之计,改任王守澄为六军十二卫
观军容使,罢其
禁军兵权,又将他鸩杀。李训、郑注本是通过王守澄得到提拔,却密谋将其诛杀。时人虽为王守澄被杀而拍手称快,同时也对李训、郑注的阴险狡诈非常厌恶。
此后,李训更受宠信,每逢别殿
奏对,同僚宰相都顺从其意,宦官、禁军遇见他都恭敬揖拜。当时,李训门下虽多是趋炎附势的狂怪险异之徒,却也能启用一些正直之士,利用他们的崇高声望,来安定人心。时人也对李训寄予厚望,希望他能实现国家太平。
李训虽因郑注引荐得以重用,但他拜相之后,与郑注已成不两立之势。他以中外呼应为名,任命郑注为
凤翔节度使。郑注出镇时,曾与李训约定:王守澄在
浐水下葬时,由李训奏令宦官
中尉以下都去送葬,郑注奏请以亲兵
护丧,到时命亲兵以利斧砍杀宦官。但是,李训为争夺功劳,却私自改变计划,决定提前发动。他任命亲信
郭行余、
王璠为
节度使,让他们招募士卒,与
金吾卫、
御史台、
京兆府吏卒一同诛除宦官,并要将郑注一并除去。
政变被杀
十一月二十一日,唐文宗到
紫宸殿早朝。
金吾将军韩约奏称金吾左仗院内石榴树夜降
甘露,并舞蹈拜贺,百官也相继称贺。李训乘机劝唐文宗亲自前往观看。唐文宗到达
含元殿,命宰相和
中书门下官员先去查看。李训回来后,对文宗道:“我们检查过了,不象是真正的甘露。”唐文宗命
仇士良、
鱼弘志等宦官前去查看,而李训则立即进行部署。这时,王璠、郭行余所募士卒正在
丹凤门外待命,李训便让二镇士卒入内。王璠军闻讯而入,邠宁兵却按兵未动。
仇士良等人来到左仗后,见
韩约神色慌张,情态反常,心中生疑又听闻幕下有兵戈之声,察觉有变,立即逃回含元殿,挟持文宗入内。李训立即指挥金吾卫护驾,并悬重赏,金吾卫应声而上。仇士良见形势危急,决开殿后
罘罳,抄近道入内。李训攀住乘辇,死抓不放,一直拖到
宣政门,被宦官郗志荣击倒在地。唐文宗进入东上阁后,宦官关闭阁门,高呼万岁。随即派禁军出击,大肆杀戮。
李训见事不可为,脱下紫衣,换上绿袍,自称遭贬,逃奔
终南山,投奔僧人
宗密。宗密欲藏匿李训,被僧徒劝阻。李训无奈,只得逃往凤翔,结果在
盩厔被擒获,械送京师。李训担心自己被宦官折辱,对押送者道:“得我者能得重赏,不如携带我的首级前行,免得被别人夺取。”押送者于是将李训杀死。李训逃走后,宰相
王涯、
贾餗、
舒元舆被逮捕下狱,遭到严刑拷打,被逼自诬谋反。
十一月二十三日,宦官将李训的首级献于太庙,又将王涯、贾餗、舒元舆腰斩于
兴安门外。事后,唐文宗颇悼念李训,屡次对宰相
李石、郑覃称赞其才。而宦官更加嚣张,文宗难以制服,最终郁郁而终。
轶事典故
李训除服后,唐文宗欲任命他为
谏官,安置在翰林院。
李德裕反对道:“李仲言(李训原名)过去所为,我想陛下都知道,这种人怎能安置在身边。”文宗道:“难道不允许他改正错误?”李德裕答道:“李仲言的过错,出自内心,怎能改得了!”文宗无奈,欲另授官职。李德裕仍不同意,王涯却表示赞成。不久,文宗任命李训为四门助教,
给事中郑肃、韩佽封还
敕书,打算驳回任命。李德裕对王涯道:“给事中封还敕书,真值得高兴!”王涯却对郑肃、韩佽道:“李公刚才对我说,让二位不要封还敕书。”李训的任命敕书于是得以通过。李德裕知道后,惊道:“我如果不同意你们二人封还敕书,肯定会当面对你们说,何必叫别人转达!况且给事中行使封驳权,难道还要秉承宰相的意图吗?”二人懊恨而去。
人物评价
总评
在宦官当道、强藩割据的
晚唐时期,李训居危不苟且偷安,佐助文宗锐意求治,提出了内诛宦官、外削强藩的“太平之策”,表现了他的政治才干。在谋剪宦官的斗争中,虽然一度打击了宦官势力,加强了皇权,但他对晚唐的藩镇割据、宦官专权的严重性还缺乏深刻的认识,故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以致最后终于失败。
历代评价
刘昫:昭献忽君人之大体,惑纤狡之庸儒。虽终日横经,连篇属思,但得好文之誉,庸非致治之先。且李训者,狙诈百端,阴险万状,背守澄而劝鸩,出郑注以擅权。只如尽陨四星,兼权八校,小人方寸,即又难知。但虑为蚤虱而采溪荪,翻获螾蜓之患也。呜呼明主!夫何不思,遽致血溅黄门,兵交青琐。苟无藩后之势,黄屋危哉!
宋祁:李训浮躁寡谋,郑注斩斩小人,王涯暗沓,舒元舆险而轻,邀幸天功,宁不殆哉!李德裕尝言天下有常势,
北军是也。训因王守澄以进,此时出入北军,若以上意说诸将,易如靡风,而反以台、府抱关游徼抗中人以搏精兵,其死宜哉!文宗与宰相李石、
李固言、郑覃称:“训禀五常性,服人伦之教,不如公等,然天下奇才,公等弗及也。”德裕曰:“训曾不得齿徒隶,尚才之云!”世以德裕言为然。《传》曰:“国将亡,天与之乱人。”若训等持腐株支大厦之颠,天下为寒心竖毛,文宗偃然倚之成功,卒为阉谒所乘,天果厌唐德哉!
尚宛甫:训、注虽谲进,然乱贼人人得诛;举世畏
宦官,训、注独舍生诛之,使其谋成,则武、宣、懿三宗必无复废立之事。
谢采伯:汉唐之祸,激于君子,成于小人。成于小人,固势所必至;激于君子,实念虑有所不及。春秋之法,责备贤者,可恨也。夫陈蕃年八十余,老成虑事非不详,而诛曹节不克,遂成党锢之祸,汉因以亡。李训通经明易立志,非不正,而诛仇士良不克,遂成甘露之祸,唐自此亦亡。人皆知亡汉唐者由宦官,吾以为亡汉唐者蕃与训也。蕃、训之谋不萌,宦者虽用事,干紊朝纲,然变决不如是之亟,祸决不如是之酷,国决未至于遽亡,则为祸首者,蕃与训也。
王夫之:文宗耻为弑君之宦竖所立,恶其专横而畏其害己也,旦夕思讨之,四顾而求托其腹心,乃擢宋申锡为相,谋之不克,申锡以死,祸及
懿亲,而更倚李训、郑注、王涯、舒元舆以致廿露之变。申锡之浅躁,物望不归;训、注则无赖小人,繇宦竖以进,倾危显著,可畏而不可狎;涯、元舆又贪浊之鄙夫也。
王鸣盛:
李愬目郑注为奇士,其实训、注皆奇士,特奇功不成耳。······训本挟奇进,及权在己,锐意去恶,欲先诛宦竖,乃复河湟,攘却
回鹘吐蕃,归河朔诸镇,志大如此,非奇士乎?······即使本欲揽权,假公济私,脱令具功得成,乱本拔矣。天不祚唐,俾
王叔文一不成,训、注再不成,以至于不可救,而训、注固未可深责。传中讥其诡谲贪沓,皆空底无指实处。……诋讥之词,安知非沿当日史官曲笔。千载而下,于训、注但当惜之,不当复恶之。
蔡东藩:①训起自流人,注起自方伎,不数年间,秉钧轴,侍讲筵,诛积年未除之逆党,进累朝久屈之耆臣,谁得谓其非是?然异己者必排去之,厚己者亦芟锄之,暴横太甚,识者早料其不终。乃知君子可大受不可小知,小人可小知不可大受,圣言固不我欺也。②李训郑注,皆小人耳,小人安能成大事?观本回甘露之变,训注志在诛阉,似属名正言顺,但须先肃纲纪,正赏罚,调护维持,俾天子得操威令,然后执元恶以伸国法,一举可成,训注非其比也。注欲兴甲于送葬之日,已非上计,然天子未尝临丧,内官无从挟胁,尚无投鼠忌器之忧,成固万幸,不成亦不致起大狱。何物李训,萦私变计,蛮触穴中,危及乘舆,譬诸持刀刺人,反先授人以柄,亦曷怪其自致夷灭也。
家庭成员
史籍记载
《资治通鉴·卷二百四十五·唐纪六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