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根据《
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可以归纳出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缔约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评价当事人各方的合意, 在合同效力方面, 是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作为
评价标准。 对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 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果,对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则区分情况,分别按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处理。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缔约人的
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
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它作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
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要求。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一般误解等情况下,合同仍为有效。在
重大误解时,合同则可被撤销。在乘人之危致使
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可被撤销。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合同场合,若损害
国家利益,
合同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被撤销。
这里的法律,一方面应作扩大解释,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 又包括国务院颁发的
行政法规; 另一方面应作
缩小解释,仅指其中的
强行性规范, 不包括
任意性规范。 合同不得违反强行性规范,是由合同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为一般的原则。除了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外, 合同还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
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由于
社会生活广泛,经济往来繁多,情况复杂,法律不可能将一切情况都规定无遗,故以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最后防线。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通常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凡是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
公共秩序、
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违反它的合同严重背离合同制度的目的,危害巨大,不能允许。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的有效要件,一方面可弥补
社会发展使
法律调整出现的漏洞和脱节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利于醇化
社会道德伦理和整肃
社会风气。
合同标的决定着
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
这一要件要求当事人能够了解合同的状况和法律效果,对保护其
合法权益和减少纠纷均具有意义。 自然人签订合同, 原则上须有
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缔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但有如下例外:
(1)可独立签订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或被
免除义务的合同;
(4)签订处分
自由财产的合同,如学费、旅费等由法定代理人预定使用目的的财产和处分;
(5)其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按照我国原来的法律规定及其理论,法人签订合同严格地受其宗旨、目的、章程及经营范围的制约,超过经营范围的合同无效。这种做法受到了学说的批评,现已有所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