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是建筑
装饰装修工程的简称。建筑装饰是为保护建筑物的
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
物理性能、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
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
处理过程。建筑装饰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人类品味生活,品味人生的重要朋友。由于现代人生活节奏的加快,会使人们的神经紧张,下班后,很想真正的放松一下。这时很需要家的温暖。所以,在做家中装饰时,一定要注意温暖。
专业课程
第一阶段
相关课程:1、计算机基础;2、Office办公自动化;3、
计算机组装与维护;4、素描;5、水粉静物;6、室内设计专业概述及
行业分析;7、
平面构成/
色彩构成/
立体构成;8、
装饰画 培养目标: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日常
办公软件、打印机、
扫描仪等日常
办公设备的使用,计算机组装与常见
故障排除及设计基础知识、行 业概况与发展前景。
第二阶段
相关课程:1、Photoshop图像处理;2、CorelDRAW/Illustrator图形设计;3、
平面设计典型实例;4、印前技术与InDesign图文设计
培养目标:掌握室内空间(如客厅、卧室、会议室等)的设计原理及各种设计软件的运用。
第三阶段
相关课程:1、
装饰设计基础; 2、
AutoCAD图形设计;3、AutoCAD
工程制图;4、3ds max三维设计与制作;5、LightScape
效果图渲染;6、
装饰材料与装饰构造
最终目标:完成整套室内
家居装饰设计方案和毕业设计,并通过综合测评与毕业答辩。
就业方向
效果图表现
设计师助理
家装设计师
行业
建筑装饰行业已经成为建筑业中的三大支柱性产业之一,是一个
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筑装饰行业是随着房地产热潮的逐步兴起,快速成长起来的
朝阳产业。近些年来,伴随
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相关行业的蓬勃发展,建筑装饰行业愈加显示出了其巨大的
发展潜力,市场增长空间以平均每年20%左右的速度递增。
2007年建筑装饰行业的发展大背景极为强势,行业产值增加速度较快,
增长率为22%左右。全年完成工程
总产值14100亿元,其中
住宅装饰装修约为8700亿元,增长率为25%;公共
建筑装饰装修约为5400亿元,增长率约为20%,2007年行业增加值约为5880亿元。2007年,行业从业人数约为1400万人,全国共有装饰装修企业约17万家,下降幅度约为3%,其中有资质的企业约为4.5万家,比2006
年增加了3000家,增幅约为7.3%。有一二三级资质的企业全国有45000家,比2006年增加了3千家,增加幅度约为7.3%,其中一级企业共有1100家左右。拥有一级企业前5名的省市为:北京129家、广东94家、江苏92家、福建75家、上海63家。
中国建筑
装饰材料行业也随着房地产、建筑装饰业的发展得到了快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装饰材料生产大国、消费大国和出口大国。材料
主导产品不仅在总量上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而且人均
消费指数已接近和高于世界先进水平。
加快建筑装饰行业的发展,提高行业整体运行质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
计算机技术和
网络技术,提高企业管理和设计、施工的信息化水平,将是实现建筑装饰行业
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
发展
我国建筑装饰行业经过近30年的快速发展,已逐渐走向成熟。从设计标准、工程规模到资金投入、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等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建筑装饰行业产值由2000年0.43万亿提高至2010年2.1万亿,增幅为388.9%,年平均
复合增速约17.2%,高于同期全国
GDP增长率11.4%近6个
百分点。其中,公共建筑装饰产值(含整体楼盘
成品房装修)由2000年0.2万亿增长至2010年1.1万亿;同期住宅装饰(单户独立装修)产值由0.23万亿增长至0.95万亿元。
根据中国建筑装饰行业
“十二五”规划纲要:“十二五”期间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含整体楼盘成品房装修)工程总产值力争达2.6万亿元,增幅为136%左右,
年平均增长率18.9%;住宅装饰装修目标达1.2万亿元,
增长幅度在26.3%左右,年
平均增长速度为4.9%左右。
建筑装饰行业的需求来源于两部分:存量建筑改建、扩建、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或初始装饰自然老旧而形成的更新需求和新开发建筑的初始装饰需求。随着存量商业营运用房、住宅数量的增长和
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成熟,既有建筑整体及局部的更新改造服务需求不断扩大;将逐步成为装饰行业需求份额的主要提供者。同时,消费者对居住品质的理解更加深入与全面,结合装饰二次消费
能力水平的提升,带动了装修装饰标准的提高。因此,无论从行业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上,都会在量与价上对建筑装饰行业需求增速提供支撑。未来三年需求CAGR(
复合年均增长率)增速有望保持在12-15%的区间。
行业需求的旺盛并不意味着行业
毛利率的可观。建筑装饰
行业集中度偏低导致多数公司处于低端价格竞争的格局,行业平均毛利率逐年下降。在建筑装饰行业,区域性的特征较为明显,企业家意识、拿单能力、高端设计施工人力资源与项目综合管理能力等发展要素均制约着大部分中小建筑装饰公司,使其难以
快速扩张进行
全国市场布局。此等种种原因也是行业发展至今二十余年
集中度仍偏低的本质原因。
装饰技巧
装饰是对生活用品或
生活环境进行艺术加工的手法。它必须与所装饰的客体有机地结合,成为统一、和谐的整体,以便丰富
艺术形象,扩大
艺术表现力,加强
审美效果,并提高其功能、
经济价值和
社会效益。装饰应与客体的功能紧密结合,适应制作工艺,发挥物质材料的性能,省工
省料,并具有良好的
艺术效果。装饰包括装裱、
书籍装帧、装潢、室内装饰等。装饰技法主要有描绘、雕刻、塑造、
堆贴、镶嵌、编织、印花、刺绣等。装饰的形式分平面装饰、
立体装饰两大类。平面装饰有
单独纹样、
适合纹样、带状纹样、网状纹样等图案组织。立体装饰有浮雕、圆雕、
镂雕、浅刻等。
运营现状
根据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2013年初调查,全国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的施工队伍约850多万,其中管理及
工程技术人员约50万人,
农村剩余劳动力被吸纳接近700万人,因建筑装饰业带动的就业人数达500多万人,其中大部分从事建筑装饰材料的生产及流通工作。全国建筑装饰行业实现
建筑业增加值1700亿元,达到年工程产值5500亿元,约占
国内生产总值(GDP)的6.2%左右。随着国家的产业
政策调整,建筑装饰行业中的
国有资产正逐步退出,国有企业占比不足1%,而大量的民营企业和合资企业占据了建筑装饰行业的市场。建筑装饰行业为社会进步和
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应该认识到其在发展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以下是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因为企业数量过多而导致
市场竞争残酷,企业
抗风险能力弱:与工程年需求量相比,现有的企业数量及工程承接能力总量已经供大于求。因为新的装饰企业仍在成立,所以建筑装饰施工企业数量还在不断增加,这导致
供求关系更趋严重失衡,工程的承揽变得更为困难。由于供大于求,很多企业长时间承接不到工程,生存极为困难。企业间通过
新闻媒体形成广告大战以承揽工程,企业间特别是住宅装饰企业中的杀价竞争现象十分严重。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整个行业已经到了微利甚至负利的状态,有些工程因报价过低而产生亏损。在这种形式下,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极弱,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
行业自律水平差,建筑
装饰材料市场混乱不堪:建筑装饰材料造价在装饰工程
总造价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而建筑装饰材料的品种、规格、品牌又是千差万别,质量参差不齐,价格相差很大。以花岗岩、大理石为例,市场上每平方米报价低的有几十元的,中等的有上百元,报告高的甚至还有千元以上的,其材质也令一般材料管理人员难以识别,有天然的、人造的、也有
假冒伪造的。又如,产地、品牌完全相同的
饰面板,每平方米
市场价格却相差十几元甚至更多。某些不法施工单位往往竭力强调特殊要求,报价时候采用高价材料,而实际施工时却使用假冒甚至劣质的同类材料来趁机谋利,还有一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采用不规范的钢筋直径,比
规范要求薄弱的钢管、
铸铁管、铝合金等,在降低工程质量的同时为安全事故埋下隐患。
3、行业内竞争平台单一,专业化程度低,价格竞争为主:我国建筑装饰行业内的企业存在的共性是“般般通,般般松”,什么都能干,可是什么也干不精,干不好,企业缺乏独特的
经营特色,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更谈不上拥有自己的
专利技术,形成不了核心竞争力,由此导致行业内企业的竞争不分层次。任何工程,不论是什么类型,参与投标的企业一般都很多,可是拥有自己独特的专业水准的企业却少之又少,如此造成众多企业无论其专业化水平及
施工组织设计都大同小异,挤在同一平台上竞争,其结果只能是价格的竞争即降低报价或者通过非正常商业手段的市场操作跑活。由此以来,企业没有自我积累能力,创利能力也会下降,同时对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也有不利影响。
4、
行业管理不完善,
管理体制不健全:因为现代建筑装饰业只有一小部分是从
轻工行业中分化出来的,大部分派生于建筑业大门类。所以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没有适用于本行业的
管理模式,主要参照于土建项目的行业管理做法,加之水平良莠不齐的从业人员,行业的管理水平一直得不到提高。再者施工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因为年限的原因一般都比较薄弱,加之其从事的工程通常是短、平、快的工程,很容易造成企业急功近利。不重视施工质量、进度、成本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还有亟待提高项目经理的队伍建设和管理能力,健全
项目管理机制,为更好地推行建筑装饰
项目法施工打好基础,增强规范性和管理力度。
装饰材料分类
根据报告统计,装饰材料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室外材料,一部分为室内材料。
室内材料
室内材料分为
实材,
板材、
片材、型材、线材五个类型。
实材:也就是原材,主要是指原木及原木制成。在装修预算中,实材以立方为单位。常用的原木有
杉木、
红松、
榆木、
水曲柳,香
樟、
椴木,比较贵重的有
花梨木、
榉木、
橡木等。在装修中所用木方主要由杉木制成,其他木材主要用于配套家具和雕花配件。
板材:主要是把由各种木材或石膏加工成块的产品,统一规格为1220毫米X 2440毫米。常见的有
防火石膏板(厚薄不一)、
三夹板(3毫米厚),五夹板(5毫米厚)。
九夹板(9毫米厚)、
刨花板(厚薄不一)。
复合板(10毫米厚),然后是花色板,有水曲柳、
花梨板,
白桦板、白
杉王、
宝丽板等,其厚度均为3毫米,还有是比较贵重一点儿的红榉板,
白榉板、橡木板、柚木板等。在装修预算中,板材以块为单位。
片材:主要是把
石材及陶瓷,木材、竹材加工成块的产品。石材以大理石、花岗岩为宅,其厚度基本上为15—20毫米,品种繁多,花色不一。
陶瓷加工的产品也就是我们常见的
地砖及墙砖,可分为六种:一是
釉面砖,面滑有光泽,花色繁多;二是
耐磨砖,也称
玻璃砖,防滑无釉;三是
仿大理石镜面砖,也称
抛光砖,面滑有光泽;四是
防滑砖,也称
通体砖,暗红色带格子;五是
马赛克;六是
墙面砖,基本上为白色或带浅花。
型材:主要是钢、
铝合金和塑料制品。其统一长度为4米或6米。钢材用于装修方面主要为角钢,然后是圆条,最后是扁铁,还有扁管、方管等,适用于防盗门窗的制作和栅栏、铁花的造型。铝材上要为
扣板,宽度为100毫米,
表面处理均为烤漆,颜色分红、黄。蓝,绿、白等。铝合金材主要有两色,一为银白、一为茶色,不过也出现了彩色铝合金,它的主要用途为门窗料。铝合金扣板宽度为110毫米,在
家庭装修中,也有用于卫生间。
厨房吊顶的。塑料扣板宽度为160、180、200毫米,花色很多,有木纹、浅花,底色均为浅色。塑料开发出的
装修材料有配套
墙板、墙裙板。门片。
门套、窗套、
角线、
踢脚线等,品种齐全,在预算中型材以根为单位。
线材:主要是指木材、石膏或
金属加工而成的产品。
木线种类很多,长度不一,主要由
松木、
梧桐木, 椴木、榉木等加工而成。其品种有:指甲线(半圆带边)。半圆线,
外角线、内角线。
墙裙线、踢脚线,材质好点儿的如椴木、榉木,还有雕花线等。宽度小至10毫米(指甲线),大至120毫米(踢脚线、
墙角线)。
石膏线分平线、角线两种,铸模中产,一般部有欧式花纹。平线配
角花,宽度为5厘米左右,角花大小不一;角线—般用于墙角和吊顶级差,大小不一,种类繁多。除此之外,还有
不锈钢、
钛金板制成的
槽条、包角线等,长度1.4米。在装修预算中,线材以米为单位。
墙面或顶面处理材料,它们有308涂料、888涂料、
乳胶漆等。然后软包材料,各种
装饰布、
绒布、窗帘布、海棉等,还有各色墙纸,宽度为540毫米,每卷长度为10米,花色品种多。再就是油漆类。油漆分为
有色漆、无色漆两大类。有色漆有各色
酚醛油漆、聚安酯漆等;无色漆包括
酚醛清漆.聚安酯清漆.哑光清漆等。在装修预算中,涂料,软包、墙纸和漆类均以平方米为单位,漆类有的以桶为单位的。
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确保
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
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
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质量
安全监督单位、建设
监理单位、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新建
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
建设部《
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
工艺要求高、
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
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
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
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报建手续,并领取
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
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
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
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
公开招标或
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
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
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
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
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
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
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对
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
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
人身安全。
第
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
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
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
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
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
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