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
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
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构成要件
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本法
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
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
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
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本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
预算执行,其中就包括
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突破
预算额度。换句话说,就是批准的政府采购
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
最高限额。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
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
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
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
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
4.采购任务取消。
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根据采购实践情况看,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因
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为了控制
经济过热,就取消或者暂停了许多在建工程项目。再如,某些
配套资金项目,涉及部分融资,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人得知融资部分不能到位等。
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常见类型
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不具备引起废标:
招标公告以及
招标文件都对投标人的资格标准进行了一一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标准所有条件的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才有资格进入下一步评标。而招标文件中要求资格的
标准条件是通过投标人的各种
有效证件、资料来实现的,比如说
法人营业执照、
资质证、
法人代表授权书等等都是证明您是合格投标人的有效证件,所以各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报名时、封标前时刻要注意资格文件的
完整性、
有效性和合格性。
A. 完整性:要求对各个资格条件一一对应并完全响应。投标人经常出的问题有: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比如招标文件要求法人代表不能参加投标时,由委托代理人投标的,但必须具有授权
委托书和其授权投标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有些供应商在开标时,未带或只带了其中的一件。
B. 有效性:保证各个证件、资料的有效性。投标人经常出的问题有:要求证件带原件而未带的;要求
复印件公证而未公证的;证件过期或没有
年检的;要求携带居民身份证而携带
驾驶证或护照的;授权委托书的名字与实际持有的居民身份证的名字不一致的、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法人代表人授权书或制造厂家授权书要求加盖
法人公章而加盖投标专用章或办事处、分公司印章的等等都不是有效的证件或资料,都是应该注意的。
需要说明的两点:
1、如果要求的证件您公司正在年检,怎么办?应该在征得
招标单位或
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后去发证单位开证明,证明您的证件是有效的。只有发证单位的证明才有效,自己开的或
上级主管部门开的证明都不能证明您的证件是否有效。
2、
联合投标时应按规定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证件或资料,同时在
投标文件中附上联合体
协议书。否则,联合体是无效的投标人。
C. 合格性:保证各个证件的内容、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经常出的问题有:招标文件规定了法人代表人授权书或制造厂家授权书的格式而投标人未按要求的格式填写;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受厂家约束,投标人只能采用本产品授权格式时,应事先征得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同意意见,否则有可能导致废标的结果。
商务条款
商务条款引起的废标:投标文件商务条款是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如果说商务条款的重要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那就可能导致废标,一般性条款不能满足,将导致评标时
评标委员会打低分,因此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是相当关键的,应当引起重视,经常出现的问题:
1、
交货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尤其要注意“
日历天”“工作日”的区别;
2、
质量标准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要注意
企业标准和
国家标准的区别;
5、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或比例交纳
投标保证金的;
6、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报价为非唯一性报价。(关于投标折扣的做法:应该是只有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且在公开唱标时唱出的投标折扣才为有效报价,否则将按报价的非唯一性处理);
8、投标文件的份数不满足;
1、带(“*”)号的主要条款不满足的。
2、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
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3、自认为自己产品某一特点优于招标要求的参数,但未提供文字解释或对比说明,而单一更改产品技术参数;
4、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检测品种、检测项目、检测方式、检测机构等要求不符。
其他信息
1、因路远、堵车、乘电梯等客观原因而超过截止时间投标的;
2、未按规定密封的;
4、利用以前投标文件电子板编制新的投标文件,却忘记更改招标文件编号或投标日期。
概念区别
废标与
无效投标: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再继续,应予废标,即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无效;而无效投标则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评委初审认定为无效,将失去参加被评审的资格,在该次投标活动中,该投标人失去中标的可能。因此,无效投标针对的是某一
投标供应商,涉及到的对象是投标个体并非整个投标活动。
防范措施
一、加强政府采购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2004年9月11日实施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也对如何界定废标作出了许多比较详细的规定。作为政府采购的各方当事人来说,如果,大家都能加强对这些政府采购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就会从思想上重视
招标采购,增强防范废标意识,就会熟知哪些环节容易发生废标,哪些环节应当谨慎操作,从而不会人为地发生废标的情形,所以,加强政府采购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应当成为时刻坚持的一项
工作任务,尤其是在每次开标前,由
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和投标的供应商一起学习上述
法律法规,并对应注意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强调,非常必要,这等于为采购当事人各方防止废标,注射了一剂“
预防针”。
这是保证符合
专业条件的供应商都能充分参加投标,使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必要手段。可以设想,仅仅在一家指定的
新闻媒体,或在集中采购机构门前
公告栏上发布
招标信息,是很难让所有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及时掌握招标信息的,因此,规范招标信息发布也是从源头上防范废标的一个重要方面。
这就要求,一要规范地方
财政部门指定的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的数量,应规定达到三家(含三家)以上,尽快改变只指定一至二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使信息发布不充分的现象;二要克服招标信息发布不当的问题。
现实中,仍有不少
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所有招标信息只须在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新闻媒体上发布,这是片面的。《
管理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在实际操作中,不少
招标采购单位就忘记了上述规定,只在本级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要规定地方上凡有大数额的(一般指500万元以上)的
招标公告还须在
中国政府采购网等财政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
覆盖面,确保一些
特殊项目的招标采购能满足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法定条件。四要保证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细心制作招标文件。
实践告诉我们,只要招标文件达不到《
政府采购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就容易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就容易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例如,许多事实证明,只要招标文件明确的
评标方法或评标标准不具体,不恰当,就会被人混水摸鱼,以至于被依法宣布废标。
因此,细心制作招标文件十分必要。就是在实际制作中要做到“不漏”、“不粗”、“不错”。在“不漏”方面,要避免遗漏
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的表述,避免遗漏
投标报价要求(包括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交纳方式)、合同主要条款及
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等的表述,避免遗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表述。在“不粗”方面,就是要详细明确投标人应交的各种资料,如
资信证明的种类和名称;详细明确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具体的附件、图纸等;详细明确投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和条件。在“不错”方面,就是要保证制作的纸质招标文件和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应当保持两者一致,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
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
强制性标准,明确的废标条款不能超越《政府采购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
《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投标文件(本文称投标书)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这意味着所有参加的
投标者,如果大家对招标文件中所明确的实质要求和条件未能作出全部响应,你遗漏这一条,他遗漏哪一条,就有可能使作出实质响应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从而导致废标。这就要求投标者必须认认真真编制,来不得半点马虎。
除了对招标文件所要求的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全部响应、一条也不能遗漏外,还必须注意两方面:
一方面是“招标须知”莫弄错,弄错了就是无效标,倘若大家都是无效标,岂不就成了废标。例如某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近三年的“成功
交易记录”,结果参加投标的五家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中有三家将“近三年”,只提供了“成功交易记录”,结果使本次招标成了废标;
另一方面是“细小项目”莫大意。如未在
投标书的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未在所有汇总
标价旁签字盖章,或未将委托授权书放在投标书中,或投标者填写的法人姓名与注册证书上的法人姓名不一致,将“王有余”错写成“王有佘”等等,其结果也造成了废标。所以,在编制投标书前要反复学习招标文件,编制中要对照政府采购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一项一项细心编制,投标书制成后要认真校对,万无一失后再投出,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全盘皆输。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当出现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就应予废标。这就提醒我们,测算采购预算,既不能“丢头去尾”,也不能不留有余地,一定要精心测算。首先,测算采购预算要全面考虑,要着眼于采购项目的全过程测算,决不能把采购项目的
运输成本、安装成本、调试成本等全部或部分寄托在供应商的免费售后服务上;其次,预算价格不能低于
市场价太大。要把预算价格确定在
优质优价的起点上,决不能把预算价格一味确定在低价格的起点上;再次,备足采购资金,防止
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一方面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时,要先征求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使采购资金数额比较准确,另一方面本单位也应准备一定数额的
自有资金,从而不管市场行情发生多大变化,都能保证不会发生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形。
由于《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就应予废标,而在政府采购实务中,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多发生在各道招标采购程序中,并且许多是因未执行相关程序规定,被人钻空子造成的。
这些未执行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在
招标程序中,
招标采购单位未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未针对招标采购项目的特殊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
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且未执行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的规定;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未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在投标程序中,一种情况是投标人未执行“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公开竞争,不得损害其他投标人
合法权益”的规定,搞“小动作”;另一种情况是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之间未按规定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或未详细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在开标程序中,未执行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
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的规定;未执行开标过程应当由
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案的规定。在评标程序中,未执行初审分为
资格性检查和
符合性检查的规定;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的书面形式,未执行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的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未执行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
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的规定;投标采购单位未认真执行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规定。因此,务必要严格执行这些
招标采购程序规定,为防范废标筑起“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