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舶司
中国古代管理对外贸易的机关
市舶司是中国在宋、元、及明初在各海港设立的管理海上对外贸易的官府,相当于海关。是中国古代管理对外贸易的机关。在宋代出现,以及在明代早期达到巅峰时期。
机构简介
西汉时期,汉武帝郡县四至,七次巡海,凭借海路拓宽海贸规模,“海上丝绸之路”兴起。《汉书·地理志》记载,其航线为:从徐闻(今广东徐闻县境内)、合浦(今广西合浦县境内)出发,经南海进入马来半岛暹罗湾孟加拉湾,到达印度半岛南部的黄支国已程不国(今斯里兰卡)。这是可见的有关海上丝绸之路最早的文字记载。汉朝发达的海上贸易更是催生了临淮海贼的出现。内地沿海地区经历孙吴朱应康泰出使扶南(今柬埔寨),至唐朝杜环杨良瑶达奚弘通往返西洋,沿海地区逐渐形成重海贸、流行学习诸蕃外语和追逐海外时尚的风俗传统,所谓“巷南巷北痴儿女,把臂牵衣学蕃语。”即此种海贸风俗的体现。
据元人汪大渊《岛夷志略·土塔》记载,当时南印度有一座中国人建的土砖塔,“高数丈”。塔上还有汉字“咸淳三年八月毕工”。咸淳三年是公元1267年,已经到了南宋末期。这说明,一直到南宋晚期,中国到印度去的商人仍然不少。“有港曰新嘉坡,华人自唐以来已侨寓其地。(颜斯综南洋蠡测云星忌利坡按即新加坡对言)。有唐(人按此唐人系中国人,非指唐朝人也)坟墓碑记梁朝年号及宋代咸淳,乃其证也。”中原王朝面对越来越兴盛的海外贸易,开始着手海外贸易的规范化,促使市舶司的出现。《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载:“市舶司掌市易南蕃诸国物货航舶而至者……凡大食、古逻、阇婆、占城、勃泥、麻逸、三佛齐、宾同胧、沙里亭、丹流眉,并通货易。”
机构职责
负责对外(海上)贸易之事。唐时对外开放,外商来货贸易,广州等城市就成了重要通商口岸,国家在此设市舶司,或特派,或由所在节度使兼任。始于唐,盛于宋,至明末逐渐萎缩。清时设海关而废市舶司。其职掌检查进出船舶蕃货、征榷、抽解、贸易诸事。
历史沿革
唐朝
唐高宗显庆六年(661),创设市舶使于广州,总管海路邦交外贸,派专官充任。市舶使的职责主要是:向前来贸易的船舶征收关税,代表宫廷采购一定数量的舶来品,管理商人向皇帝进贡的物品,对市舶贸易进行监督和管理、抽分,是市舶司的前身。
宋代
北宋开宝四年(971)设市舶司于广州,以后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陆续于杭州、明州(今属浙江宁波)、泉州、密州(今属青岛胶州)设立市舶司。除广州市舶司外,其余几处在政和二年(1112)前曾一度被停废。三年,宋朝廷在秀州华亭县(今上海松江区)设市舶务。
北宋中期以前,各处市舶机构皆称为市舶司。北宋末大观元年(1107)始将各处管理外贸的机构改称“提举市舶司”,而将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称市舶务。
南宋前期,两浙、福建、广南东路的市舶司通称“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罢两浙路市舶司后,原属两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机构只称“场”或“务”。福建、广南东路市舶司设在泉州、广州,下设场、务。
南宋建炎二年(1128)复置两浙、福建路提举市舶司。从此,又恢复了两浙、福建、广南东路三处市舶司并存的局面。干道二年(1166),罢两浙路提举市舶司。
宋代市舶官制变化十分频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长官和负责地方财政转运使共同领导,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体事务。元丰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长官的市舶兼职,而由转运使直接负责市舶司事务。后又专设提举官。南宋时,各处市舶司曾一度并归转运司,或由提点刑狱司提举茶事司兼管,但为时不长。两浙路各处市舶务的“抽解职事”由地方官负责。福建、广南东路的市舶司仍设“提举市舶”一职。
宋代没有关于市舶制度的统一、完整的规定,市舶司的职责主要包括:根据商人所申报的货物﹑船上人员及要去的地点,发给公凭(公据﹑公验),即出海许可证;派人上船“点检”,防止夹带兵器﹑铜钱﹑女口﹑逃亡军人等;“阅实”回港船舶;对进出口的货物实行抽分制度,即将货物分成粗细两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这实际上是一种实物形式的市舶税,所抽货物要解赴都城(抽解),按规定价格收买船舶运来的某些货物(博买),经过抽分、抽解、博买后所剩的货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标准,发给公凭,才许运销他处;主持祈风祭海
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北宋中期,市舶收入达四十二万缗左右。南宋前期,宋王朝统治危机深重,市舶收入在财政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南宋初年,岁入一千万缗,市舶收入达一百五十万缗。宋政府还通过出卖一部分舶物增加收入。太平兴国二年(977)初置香药榷易署,当年获利三十万缗。
宋代的造船业比较发达,所造海舶载重量可达五千石(三百吨)。北宋后期,指南针已广泛应用于航海,还出现了记载海路的专书——《针经》。与宋王朝有海上贸易的达五十个国以上,进出口货物在四百种以上。进口货物主要为香料、宝物、药材及纺织品等,出口货物主要是纺织品、农产品、陶瓷、金属制品等。
宋朝对海外贸易十分重视,南宋时期更是如此。对市舶司中能招徕商舶的有功人员,往往给予奖励,对营私舞弊的行为也曾三令五申加以禁止。
元代
至元十四年(1277),元朝廷在攻取浙、闽等地后,立即在泉州、庆元(今浙江宁波)、上海、澉浦(今属浙江海盐)四处港口设立市舶司。后来又陆续添设广州、温州、杭州三处。经过裁并,到13世纪末,只在庆元、泉州、广州三处港口设置。
市舶司由行省直接管辖。每司设提举二人,从五品元朝政府曾在中央设立泉府司(院),管理替国家经营买卖的商人,同时也经管市舶事务,但为时不长。
市舶司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舶商的申请,发给出海贸易的证明(公验、公凭);对准许出海的船舶进行检查,察看有无挟带铜钱军器马匹人口等违禁之物;船舶回港途中,派人前去封堵(封存货物),押送回港;抵岸后,差官将全部货物监搬入库,并对全体船员进行搜检,以防私自夹带舶货;将舶货抽分,细色(珍贵品)十取一,粗色(一般商品)十五取一。后改为细货十取二,粗货十五取二。另征收舶税,三十取一。之后,发还舶商自行出售。对于来中国贸易的外国商船,市舶司也采取类似的管理办法。市舶司的收入甚多,仅至元二十六年,就向元政府上交珠四百斤,金三千四百两。当时人说市舶收入是“军国之所资”,可见它在元政府财政开支中占有重要地位。
市舶司初建时,一般均沿用南宋制度,日久弊生,严重影响市舶收入。至元三十年,元政府制订了“整治市舶司勾当”的法则二十二条。延佑元年(1314),又修订颁布了新的市舶法则二十二条。这两个法则,对市舶司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政府对海外贸易的控制,增加更多收入。元代的市舶法则比宋代更为严密,说明封建国家在管理海外贸易方面已经具有更为丰富的经验。但是贵族官僚常常带头破坏规定,使它流于空文。
元代见于记载的与中国建立海道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在一百个以上,东起日本、高丽(今朝鲜),西至东北非和西南亚。进口的舶货,种类繁多。据庆元市舶司的资料,细色一百三十余种,粗色约九十种,共两百二十余种,主要是香料、药材、布匹、宝物等。经市舶司允许出口的货物有纺织品、陶瓷器、日常生活用品等。海外贸易的开展,有助于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市舶司的设立,使海外贸易趋于制度化,初期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市舶司是封建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存在官僚机构的种种弊端,往往阻碍了海外贸易的开展,元代中期以后特别明显。
明代
明代沿袭前朝之制,市舶司管理海外诸国朝贡和贸易事务,置提举一人,从五品,副提举二人,从六品,属下吏目一人,从九品。提举或特派,或由按察使盐课提举司提举兼任。市舶司隶属于布政司。因此税收大权完全掌握在布政司等长官手中。直至明末,采取了定额的包税制,才改由提举负责征收。
吴元年(元至正十二年,1367)设市舶提举司于直隶太仓黄渡镇(今江苏太仓附近),并建立抽分所。洪武三年(1370)以太仓逼近京城改设在广东广州、福建泉州(后移至福州)、浙江宁波各一司。在广东的是专为占城越南)、暹罗泰国)、满剌加马来西亚)、真腊柬埔寨)诸国朝贡而设,在浙江的是专为日本朝贡而设,在福建的是专为琉球朝贡而设。七年上述三司曾经一度废止。
永乐元年(1403)又在广州设怀远驿,在泉州设来远驿,在宁波设安远驿,由市舶司掌管接待各国贡使及其随员。广东怀远驿规模庞大,有室二十间。广东市舶司命内臣提督。六年,为了接待西南诸国贡使,又在交趾云屯(今越南广宁省锦普港)设市舶提举司。
明武宗正德十三年(1518),广东市舶司迁至高州电白县(即今电白电城镇),随着市舶司的迁移,对外贸易港口也发生了变化。从正德至嘉靖几十年间,电白港的“市舶贸易”很为繁盛。嘉靖元年(1522),因倭寇猖獗,罢去浙江、福建二司,唯存广东一司,不久亦被废止。直到三十九年,经淮扬巡抚唐顺之的请求,三司才得到恢复。四十四年,浙江一司以巡抚刘畿的请求,又罢。福建一司开而复废,至万历中始恢复。自此以后,终明之世,市舶司无大变动。
四夷朝贡
得到明室发出勘合的藩属国,经泉州和宁波等三个通商口岸通商,向明朝市场输入了舶来商品,如芦荟。根据学者估计,郑和下西洋所带来的贸易利益,最少为黄金二十万两,白银上千万两,是宋元两代市舶司收入的十几倍。
参考资料
宋代密州市舶司设置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22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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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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