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舶司是中国在宋、元、及明初在各海港设立的管理海上对外贸易的官府,相当于海关。是中国古代管理对外贸易的机关。在宋代出现,以及在明代早期达到巅峰时期。
机构简介
西汉时期,
汉武帝郡县四至,七次巡海,凭借海路拓宽海贸规模,“
海上丝绸之路”兴起。《
汉书·地理志》记载,其航线为:从徐闻(今广东
徐闻县境内)、合浦(今广西
合浦县境内)出发,经南海进入
马来半岛、
暹罗湾、
孟加拉湾,到达
印度半岛南部的
黄支国和
已程不国(今
斯里兰卡)。这是可见的有关海上丝绸之路最早的文字记载。汉朝发达的海上贸易更是催生了临淮海贼的出现。内地
沿海地区经历
孙吴朱应、
康泰出使
扶南(今
柬埔寨),至唐朝
杜环、
杨良瑶、
达奚弘通往返西洋,沿海地区逐渐形成重海贸、流行学习诸蕃外语和追逐海外时尚的风俗传统,所谓“巷南巷北痴儿女,把臂牵衣学蕃语。”即此种海贸风俗的体现。
据元人
汪大渊《岛夷志略·土塔》记载,当时南印度有一座中国人建的土砖塔,“高数丈”。塔上还有汉字“
咸淳三年八月毕工”。咸淳三年是公元1267年,已经到了南宋末期。这说明,一直到
南宋晚期,中国到印度去的商人仍然不少。“有港曰新嘉坡,华人自唐以来已侨寓其地。(颜斯综南洋蠡测云星忌利坡按即
新加坡对言)。有唐(人按此唐人系中国人,非指唐朝人也)坟墓碑记
梁朝年号及宋代咸淳,乃其证也。”
中原王朝面对越来越兴盛的
海外贸易,开始着手海外贸易的规范化,促使市舶司的出现。《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载:“市舶司掌市易南蕃诸国物货航舶而至者……凡大食、古逻、阇婆、
占城、勃泥、麻逸、
三佛齐、宾同胧、沙里亭、丹流眉,并通货易。”
机构职责
负责对外(海上)贸易之事。唐时对外开放,外商来货贸易,广州等城市就成了重要
通商口岸,国家在此设市舶司,或特派,或由所在节度使兼任。始于唐,
盛于宋,至明末逐渐萎缩。清时设海关而废市舶司。其职掌检查进出船舶蕃货、征榷、
抽解、贸易诸事。
历史沿革
唐朝
唐高宗显庆六年(661),创设
市舶使于广州,总管海路
邦交外贸,派专官充任。市舶使的职责主要是:向前来贸易的船舶征收关税,代表宫廷采购一定数量的
舶来品,管理商人向皇帝进贡的物品,对
市舶贸易进行监督和管理、
抽分,是市舶司的前身。
宋代
北宋开宝四年(971)设市舶司于广州,以后随着
海外贸易的发展,陆续于杭州、
明州(今属浙江
宁波)、泉州、
密州(今属
青岛胶州)设立市舶司。除
广州市舶司外,其余几处在政和二年(1112)前曾一度被停废。三年,宋朝廷在
秀州华亭县(今
上海市
松江区)设市舶务。
北宋中期以前,各处市舶机构皆称为市舶司。
北宋末大观元年(1107)始将各处管理外贸的机构改称“提举市舶司”,而将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称市舶务。
南宋前期,
两浙、福建、广南东路的市舶司通称“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罢
两浙路市舶司后,原属两浙路市舶司各
港口市舶机构只称“场”或“务”。福建、
广南东路市舶司设在泉州、广州,下设场、务。
南宋
建炎二年(1128)复置两浙、
福建路提举市舶司。从此,又恢复了两浙、福建、广南东路三处市舶司并存的局面。干道二年(1166),罢两浙路提举市舶司。
宋代市舶官制变化十分频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
行政长官和负责
地方财政的
转运使共同领导,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体事务。元丰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长官的市舶兼职,而由转运使直接负责市舶司事务。后又专设提举官。南宋时,各处市舶司曾一度并归
转运司,或由
提点刑狱司、
提举茶事司兼管,但为时不长。两浙路各处市舶务的“抽解
职事”由地方官负责。福建、广南东路的市舶司仍设“提举市舶”一职。
宋代没有关于市舶制度的统一、完整的规定,市舶司的职责主要包括:根据商人所申报的货物﹑船上人员及要去的地点,发给公凭(公据﹑公验),即出海许可证;派人上船“点检”,防止夹带兵器﹑铜钱﹑女口﹑逃亡军人等;“阅实”回港船舶;对进出口的货物实行抽分制度,即将货物分成粗细两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这实际上是一种实物形式的
市舶税,所抽货物要解赴都城(抽解),按规定价格收买船舶运来的某些货物(博买),经过抽分、抽解、博买后所剩的货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标准,发给公凭,才许运销他处;主持祈风
祭海。
市舶收入是宋王朝
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北宋中期,市舶收入达四十二万缗左右。南宋前期,宋王朝统治危机深重,市舶收入在财政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南宋初年,岁入一千万缗,市舶收入达一百五十万缗。宋政府还通过出卖一部分舶物增加收入。
太平兴国二年(977)初置
香药榷易署,当年获利三十万缗。
宋代的
造船业比较发达,所造海舶
载重量可达五千石(三百吨)。北宋后期,
指南针已广泛应用于航海,还出现了记载海路的专书——《针经》。与宋王朝有海上贸易的达五十个国以上,
进出口货物在四百种以上。
进口货物主要为香料、宝物、药材及纺织品等,出口货物主要是纺织品、农产品、陶瓷、
金属制品等。
宋朝对
海外贸易十分重视,南宋时期更是如此。对市舶司中能招徕
商舶的有功人员,往往给予奖励,对营私舞弊的行为也曾三令五申加以禁止。
元代
至元十四年(1277),元朝廷在攻取浙、闽等地后,立即在泉州、庆元(今浙江宁波)、上海、澉浦(今属浙江
海盐)四处港口设立市舶司。后来又陆续添设广州、
温州、杭州三处。经过裁并,到13世纪末,只在庆元、泉州、广州三处港口设置。
市舶司由行省直接管辖。每司设提举二人,
从五品。
元朝政府曾在中央设立泉府司(院),管理替国家经营买卖的商人,同时也经管市舶事务,但为时不长。
市舶司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舶商的申请,发给出海贸易的证明(公验、公凭);对准许出海的船舶进行检查,察看有无挟带
金、
银、
铜钱、
军器、
马匹、
人口等违禁之物;船舶回港途中,派人前去封堵(封存货物),押送回港;抵岸后,差官将全部货物监搬入库,并对全体船员进行搜检,以防私自夹带舶货;将舶货抽分,细色(
珍贵品)十取一,粗色(
一般商品)十五取一。后改为细货十取二,粗货十五取二。另征收舶税,三十取一。之后,发还舶商自行出售。对于来中国贸易的外国商船,市舶司也采取类似的
管理办法。市舶司的收入甚多,仅至元二十六年,就向元政府上交珠四百斤,金三千四百两。当时人说市舶收入是“军国之所资”,可见它在元
政府财政开支中占有重要地位。
市舶司初建时,一般均沿用南宋制度,日久弊生,严重影响市舶收入。至元三十年,元政府制订了“整治市舶司勾当”的法则二十二条。
延佑元年(1314),又修订颁布了新的
市舶法则二十二条。这两个法则,对市舶司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政府对
海外贸易的控制,增加更多收入。元代的市舶法则比宋代更为严密,说明封建国家在管理海外贸易方面已经具有更为丰富的经验。但是贵族官僚常常带头破坏规定,使它流于空文。
元代见于记载的与中国建立海道贸易关系的
国家和地区在一百个以上,东起日本、高丽(今朝鲜),西至东北非和
西南亚。进口的舶货,种类繁多。据庆元市舶司的资料,细色一百三十余种,粗色约九十种,共两百二十余种,主要是香料、药材、布匹、宝物等。经市舶司允许出口的货物有纺织品、
陶瓷器、日常生活用品等。
海外贸易的开展,有助于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市舶司的设立,使海外贸易趋于制度化,初期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市舶司是封建
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存在
官僚机构的种种弊端,往往阻碍了海外贸易的开展,元代中期以后特别明显。
明代
明代沿袭前朝之制,市舶司管理海外诸国朝贡和贸易事务,置提举一人,从五品,副提举二人,从六品,属下
吏目一人,
从九品。提举或特派,或由
按察使和
盐课提举司提举兼任。市舶司隶属于布政司。因此税收大权完全掌握在
布政司等长官手中。直至明末,采取了定额的
包税制,才改由提举负责征收。
吴元年(元至正十二年,1367)设
市舶提举司于直隶
太仓州
黄渡镇(今江苏太仓附近),并建立
抽分所。洪武三年(1370)以太仓逼近京城改设在广东广州、福建泉州(后移至福州)、浙江宁波各一司。在广东的是专为
占城(
越南)、
暹罗(
泰国)、
满剌加(
马来西亚)、
真腊(
柬埔寨)诸国朝贡而设,在浙江的是专为日本朝贡而设,在福建的是专为
琉球朝贡而设。七年上述三司曾经一度废止。
永乐元年(1403)又在广州设
怀远驿,在泉州设
来远驿,在宁波设安远驿,由市舶司掌管接待各国贡使及其随员。广东怀远驿规模庞大,有室二十间。广东市舶司命内臣提督。六年,为了接待西南诸国贡使,又在
交趾云屯(今越南
广宁省锦普港)设市舶提举司。
明武宗正德十三年(1518),广东市舶司迁至
高州电白县(即今
电白电城镇),随着市舶司的迁移,对外贸易港口也发生了变化。从正德至
嘉靖几十年间,电白港的“市舶贸易”很为繁盛。嘉靖元年(1522),因
倭寇猖獗,罢去浙江、福建二司,唯存广东一司,不久亦被废止。直到三十九年,经
淮扬巡抚
唐顺之的请求,
三司才得到恢复。四十四年,浙江一司以巡抚
刘畿的请求,又罢。福建一司开而复废,至
万历中始恢复。自此以后,终明之世,市舶司无大变动。
四夷朝贡
得到明室发出勘合的
藩属国,经泉州和
宁波等三个通商口岸通商,向明朝市场输入了舶来商品,如芦荟。根据学者估计,
郑和下西洋所带来的
贸易利益,最少为黄金二十万两,白银上千万两,是宋元两代市舶司收入的十几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