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保险是指对进出口货物在
运输过程中受到的各种
风险损失采取的一种社会互助性质的补偿方法。
对外贸易货运保险业务是随着
国际贸易和航海事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货运保险业务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
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早在5世纪以前
希腊、罗马
奴隶制国家在地中海东部和黑海沿岸进行贩运贸易,原始形式的
海上保险开始形式。随着
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日益扩大以及
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海运
保险条款日益完善。同时,还促进了其他
货运方式保险业务的发展。现代
对外贸易保险已成为
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业务之一。
种类
按照
对外贸易货物运输方式的不同,保险公司办理的对外
货运保险业务有
海洋运输保险、陆上
运输保险、
航空运输保险以及
邮包运输保险等,其中业务量最大的是海洋运输保险。
运输方式不同,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也各有不同。
沿革
对外贸易货运保险业务是随着
国际贸易和航海事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货运保险业务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
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早在5世纪以前希腊、罗马
奴隶制国家在地中海东部和黑海沿岸进行贩运贸易,原始形式的海上保险开始形式。随着
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日益扩大以及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海运
保险条款日益完善。同时,还促进了其他货运方式保险业务的发展。现代
对外贸易保险已成为
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业务之一。
海洋运输保险
按保险责任范围大小,分为
一切险、
水渍险和
平安险(
伦敦保险市场现在改按条款 A、B、C来识别)。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最大,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窃、短少在内的全部或
部分损失,包括除战争和罢工等危险以外的一切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损失。
水渍险与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基本相同,所不同的仅是水渍险负责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
部分损失,而平安险则不负此项责任。三种险承保的自然灾害指在海上遭遇的雷电、海啸和恶劣气候形成的狂风巨浪以及在陆上遭遇的地震、洪水等;意外事故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失火、爆炸等。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还包括在船舶遇难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买卖双方和船方的共同利益,有意识地采取各种合理的抢救措施而产生的船、货和
运费的损失与支出的
额外费用(习惯上称共同海损)以及海上过往船舶按惯例对船、货的自动
救助费用。另外,为鼓励保户及时抢救受损
货物,赔偿责任还包括保户的合理
施救费用。一般说来,必然
损失和保户的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失都是除外不保的。保户对上述三种保险可以选择投保。
根据1963年开始生效的,保险公司也负赔偿责任。由
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
协会货物条款”第一条运输条款的规定,上述三种险别的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日期是: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
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①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或至:②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在目的地以前的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这些仓库或储存所是被保险人为了分配、分派或是为了不属于正常运输的储存而决定使用的;或至:③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陆上运输保险
陆上运输(火车、汽车运输)
货物保险分为:①陆运险。其责任范围是:被保险
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如有驳运过程,保险日期为
货物到达最后卸载的车站后60天为限。则包括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运输工具遭遇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直至该项
货物送交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②陆运综合险。包括正常陆运和有关水上驳运在内,其责任范围是:除包括陆运险的责任外,还包括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
部分损失。
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
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
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生效,包括正常陆运和有关水上驳运在内,②陆运综合险。直至该项货物送交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保险日期为货物到达最后卸载的车站后60天为限。
航空运输保险
航空运输保险分为:①航空运输险。其责任范围是:被保险
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堕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② 航空运输综合险。除包括上述
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对被保险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窃、短少等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也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下述
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由于工人罢工或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造成的损失;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拘留、扣押、没收或封锁造成的损失和各种常规武器以及炸弹所造成的损失;由于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起讫日期是:自被保险货物经航空公司收讫并签发
航空运单时开始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一般说来,直至货物运抵目的地交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时止。但保险
货物在到达目的地后,在航空公司保管期间的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航空公司给收货人发出
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30天为限。
邮包运输保险
邮包运输保险分为:①
邮包险。其责任范围是:被保险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遭受雷电、暴风、地震、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碰撞、搁浅、触礁、出轨、倾覆、堕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
部分损失;或由上述事故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
救助费用。②邮包综合险。除包括上述
邮包险责任外,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窃、短少在内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也负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因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以及工人罢工所造成的
损失,以及直接由于运输延迟或所保
货物本质上的缺点或自然损耗所造成的损失,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也各有不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
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是从被保货物经邮局收讫并签发邮包收据时起开始生效,直至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按照
对外贸易货物运输方式的不同,在邮局保管的最长保险责任期限,以邮局给收件人发出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15天内为限。
涉及的损失
海上
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
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
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
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
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
部分损失。
A.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
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
实际全损和
推定全损之分。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
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日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
保险价值。
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B.
部分损失 不属于
实际全损和
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
保险金额介绍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办理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办法有:逐笔投保和签订预约保险总合同两种。出口货物保险金额,海运
保险条款日益完善。保险公司一般按
到岸价格(CIF)加成10%计算(即发票金额的110%)。加成10%是作为国外买方的费用和预期的
利润。出口货物保险金额和
保险费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保险金额=CIF价格×110%(投保加成) 保 险 费=CIF价格×110%×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根据货物的性质订出相应的
保险费率,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在地中海东部和黑海沿岸进行贩运贸易,一般对在运输中易丢失和易损
货物保险费率较高;反之,则较低。
进口货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般按进口货物的 CIF
货值计算。货运保险业务的发展,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①以离岸价格 (FOB)条款成交的进口货物: 保险金额=FOB价格×(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平均保险费率
②以成本加运费 (C&F)价格条款成交的进口货物: 保险金额=C&F价格×(1+平均保险费率) 保 险 费=保险金额×平均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