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保险分为
航空运输险和
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
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
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1.被保险
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
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
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
保险金额为限。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
部分损失。
(一)当被保险
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
货损货差证明。如果
货损货差早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保险单正本、
提单、发票、
装箱单、磅码单、
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赔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
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
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
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
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被保险
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
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2.被保险
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