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哥拉国民议会是
安哥拉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实行
一院制。前身为
一党制时代的“人民议会”(Assembleia Popular),1992年修改宪法、举行首次多党制议会选举后改为“国民议会”(Assembleia Nacional)。选后
内战重启,一直未能如期改选。2002年安哥拉实现全面
和平,2007年开展选民登记,2008年9月举行第二次多党议会选举,组成新一届国会。
地位
安哥拉宪法规定,共和国
总统、国会、政府、法院同为国家
主权机关,其组成、职能、权限由宪法规定,不得违法任意授权。
1.共和国总统为
国家元首兼
政府首脑,与议会形成互相制约关系:一方面,举行议会选举须由总统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文件,须经总统签署,否则无效,且总统有权在签署前提请
宪法法院裁决其是否违宪。总统有权就紧急事务召开议会特别会议。议会连续5次否决政府提案时,总统可在征询总理、议长等意见后解散议会,并在90天内举行新一届议会
选举。另一方面,总统取得议会授权后方可对外宣战或
媾和。对于已经通过的宪法,总统不得提出异议或拒绝签署。对议会通过的其他法律,总统可提请议会再次审议,但议会仍然赞成的,必须签署颁布。政府层面的有关措施、规定、计划、执行办法等非法律性文件经政府(部长会议)批准,总理、总统签署后即可颁布,无须议会审议通过。
2.总理、部长等政府成员有权出席议会有关会议并发言,并有
义务回答议员关于政府行为的问询。在议会通过政府计划、年度计划、国家预算等文件时,政府与有关部长须到场;在议会针对某政府成员的弹劾案进行表决时,当事人须到场。
3.在司法方面,议会有权推选司法总监,推举法官组成宪法法院,推选3名法官加入最高司法理事会等。
选举与产生
1.选民资格与
候选人资格:凡取得安哥拉国籍7年以上的安公民,均可
登记成为选民或议员候选人,但满足以下条件者例外:在职法官、现役军人或准军事力量的战斗人员、法律上无完全行为能力人、刑事重罪服刑人员。
2.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须由合法
政党或政党联盟提名,被提名人可以不必是该党(或政党联盟)党员。该党(或政党联盟)参选申请获宪法法院通过,被该党(或政党联盟)提名的候选人即获参选资格。
3.选举规定:议会选举是普遍、
自由、
平等、直接、无记名、定期的
选举。国民议会选举分20个选区,其中全国范围为一个区,设130个议席;全国18个省每省为一个选区,每区设5个议席;此外还有一个海外选区,设3个议席。因始终未在海外
侨民中开展选民登记工作,海外选区3席空缺至今。政党按照不同选区分别提名议员候选人。选民投票时从参选政党中选择一个支持。计票时统计各党在各选区的得票率,按照D’Hondt比例法分别计算全国区130个议席的分配和各省5个议席的分配。一党在所有选区获得议席数目相加即为该党国会中所获
议席。议员按照本党提名名单的先后顺序决定就任。例:A党在全国区获80席,则该党全国区的议员提名名单中前80人即成为议员;该党在某省区获2席,则该党该省区议员提名名单中前2人即成为议员。
4.负责选举的机构:独立于政府的全国选举委员会和各省级选举委员会、市级选举
办公室负责选举工作(包括准备投票材料、培训工作人员、监督、计票、公布结果等),隶属政府、由国土管理部牵头的选举事务部际委员会负责开展协调选民登记工作。
5.下次选举的时间及改选比例:议会选举每四年一次,下次选举预计将于2012年下半年举行。
6.有关任期的规定:议员任期自本届议会举行第一次全会始,至下届议会举行第一次全会止。若议员被任命为总理、部长、
外交官、
法官、
检察官、地方行政官员、
国有企业或
事业单位负责人等职务,或受雇担任商业企业经理等其他法律规定议员不得兼任的职务,或病假、出国超过45天,或触犯刑事重罪,或自愿加入别党,或被本党开除,均不得继续担任议员。若因上述原因或议员逝世造成议席空缺的,按照该议席所属党派的议员提名名单顺序依次填补。若该党无候补议员,则不进行补缺。对于连选连任无特别限制。
职权
包括修改宪法;批准、修改或取消法律;审批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国家和政府机关的工作;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并监督执行;批准大赦;宣布戒严和
紧急状态法,以及授权总统宣布战争或和平状态等。
组织结构
1.组织结构:设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主席团包括议长、4名副议长、4名秘书。议长人选由议会多数党提名,经议员简单多数选举产生;副议长和秘书根据各党议席比例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由议长、2名副议长和12名议员按议席比例由各
党团指派组成。此外议长、副议长不得担任议会党团
领袖,亦不得加入任何专门委员会。秘书无此限制。议长负责主持召开议会全会、特别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接受议员的辞呈,见证总统的就职,作为共和国咨询委员会成员向总统建言献策,并在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或总统职位出现空缺时为代总统。
3.各专门委员会:
宪法及法律事务、议事规程和权责委员会;
对外关系、国际合作和海外侨民事务委员会;
行政和地方权力委员会;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宗教事务和新闻委员会;
卫生、环境、社会行为、就业和老战士委员会;
家庭、青年、儿童和妇女促进委员会;
公民人权请愿、呼吁和建议委员会。
除上述9个常设专门委员会外,可根据需要成立临时委员会负责特定事务。此外,所有女性议员均是妇女议员团成员。该团超越党派关系,致力于促进妇女参政议政。
会议制度
1.各类会议召集及会期: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7月15日为议会会期,7月16日至10月14日为休会期。会期内对举行全会、特别会议的召开无次数限制,如有工作需要即可召开,其中特别会议仅能讨论紧急议案。休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代行议会职权。若
休会期间需要召开全会,须经常委会或至少四分之一
议员的同意。此外,在全会同意情况下,专门委员会成员可出于该委员会工作需要而不出席全会。
2.法定出席人数:至少三分之一议员出席。
3.表决方法:一人一票,宪法、宪法修正案通过须三分之二多数;其他议案通过须简单多数。
立法程序
1.议案种类:可提出新宪法草案、宪法修正案、新法律法规草案、对现行法律的修正案、各种动议、决议案等。
2.议案提出:总统、议员、议会党团、政府均有权向议会提出上述议案。
3.议案审议:有关法律的草案提出后,须至少经过一次全体辩论和一次相关委员会内部的专门辩论后举行全体表决,相关委员会内部亦可进行专门
表决。若有需要,议会可召集再进行一次最终表决。当年预算已获通过时,将造成国家超支等结果的议案不予审议;已被否决一次的议案,在同一议期内不予再次审议,除非在该议期举行了新一届议会选举。
4.议案签署:对议会已经通过的议案,总统若无异议,须得在30天内签署颁布;若有异议,可提请议会再次审议;再议仍有三分之二多数赞成通过,总统须得在15天内签署颁布。
议员制度
1.议员的
权利:代表选民利益,参与议会活动,在议会发言、投票;加入议会内部各类委员会和代表团;就政府行为和公共管理等方面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政府成员提出质询;从政府和公共部门获取与其行使议员职能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议员在议会可提交法律草案和决议案、提议举行全民公决、提出通过或否决政府计划的动议、提出对总理或其他政府成员的弹劾等。
2.议员的
义务:按时出席议会全会及所属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参加相关投票;执行议会临时指派的任务;搜集相关信息、听取公民陈情;定期与选民接触;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议员义务。
3.议员的
待遇:在职议员可获得议员身份证、使用外交护照、交通自由、推迟兵役、领取议员津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待遇。
党团
1.党团组成:同属某一政党或政党联盟提名的议员超过7人,即可组成议会党团。
2.党团权利:除可以集体名义行使与议员相同的权利外,还可:提议组成新的专门委员会;指定本党团议员参加不同的专门委员会,并指定本党议员占多数的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人选;每个议期可至少提议发起两次专题辩论;向常务委员会要求召开全会;在国会
大厦内部设立党团办公室,并可自行雇佣工作人员。
办事机构
安哥拉国民议会设有秘书处,秘书长负责,作为议会的行政机构。下设若干机构负责具体事务:
1.司法协助办公室:提供司法事务的技术支持,对上呈和下发的文件进行合法性的检查,提出适当的修改建议;按照议长的指示就特定立法事项向议会提供信息和研究报告等。
2.议会协助部:向议员提供文秘工作等各种技术协助。
3.行政与财务部:负责
人事、财务工作,管理议会财产。
4.文书信息部:负责各种文书的印刷、发放等相关工作。
5.公共关系、礼宾与外交事务部:负责促进议会与选民和国内外各种组织与单位的关系。
6.选区事务部:帮助议员与其选区保持联系,安排议员视察选区、接触选民等。
对外交往
安哥拉国民议会对外交往主要通过议会秘书处下属的公共关系、礼宾与外交事务部进行。具体运作方式不详。有对葡萄牙、
俄罗斯以及东欧、中南
美洲、非洲国家的友好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