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的待遇相等;泛指地位相等。
释义
(1) 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的待遇
相等。
(2) 在程度、价值、质量、性质、能力或状况上与他人或他物相同的或相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 特指在享受待遇或特权方面与他人等同的:所有的人生来是平等的。
(4) 平常,一般:她不肯嫁个平等丈夫。——清· 李渔《意中缘》
出处
《百喻经·二子分财喻》:“尔时有一愚老人言:教汝分物使得平等,现所有物破作二分。”
例句
1、梵文意译,亦译作“舍”,佛教名词。意谓无差别,(佛言众生平等或公平:即诸法实相因果法性平等或公平)。一切现象在共性或空性、唯识性、心真如性等上没有差别。
《
金刚经·净心行善分》:“是法平等,无有高下,故名无上正等菩提。”
唐
顾况 《从江西至彭蠡道中寄齐相公》诗:“本师留度门,平等寃亲同。”
清
纪昀 《
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一》:“以佛法论,广大慈悲,万物平等。”
2、相等。其多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具有相等地位,享有相等待遇。
《百喻经·二子分财喻》:“尔时有一愚老人言:教汝分物使得平等,现所有物破作二分。”
清
黄遵宪 《纪事》诗:“红黄白黑种,一律平等视。”
浩然 《艳阳天》第八三章:“你说社员们都是平等的,没大没小,没有近枝,没有远蔓儿,是一句实在的话呢,还是光在嘴巴上说说就算了?”
3、平常;一般。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商三官》:“优人 孙淳 携二弟子往执役。其一 王成 ,
姿容平等,而音词
清彻,群赞赏焉。”
清 李渔 《意中缘·嘱婢》:“你不知道那女子是个
聪明绝顶的人,我料他决不肯嫁个平等丈夫。”
佛教解释
梵语sama,巴利语同。即均平齐等,无高下、浅深之差别。它指一切现象在共性或空性、唯识性、心真如性等上没有差别,称为平等。为‘差别’之对称。如释尊即否定印度吠陀以来之阶级差别而主张‘四姓平等’。诸经论中有关平等之思想与用语极多,例如认为佛、法、僧三宝,以及心、佛、众生三法,于本质上均无差别,故说平等;或显示本体界之相貌,称为空平等、真如平等。另如大般若经卷四○九阐论般若波罗蜜、三摩地、菩萨等三者之平等;大智度论卷一○○明示法平等、众生平等之理;大日经卷一揭举身、语、意之三密平等。往生论注卷上载,平等是诸法体相,由此所达到之智慧,应无所分别,主观与客观亦无区别,此称智平等;对于众生亦应等同视之,无高低、亲怨之区别,在值得怜悯和具有佛性上,平等无二,此称众生平等。又佛称为平等觉,自性法身称为平等法身。此外,一乘法乃表示与佛之智慧平等之大慧,称为平等大慧;普遍于一切而无差别之爱,称为平等大悲;对一切平等,了悟真理而不起差别见解之心,称为平等心。空、假、中三观中之从空入假观,又称为
平等观;观身、语、意三密之平等无差别,称为三平等观;不论怨、亲之别,一概一视同仁,称为怨亲平等。
新华严经卷五十三离世间品举出菩萨具有十种平等,即:一切众生平等、一切法平等、一切刹平等、一切深心平等、一切善根平等、一切菩萨平等、一切愿平等、一切波罗蜜平等、一切行平等、一切佛平等,菩萨若安住此法,则得一切诸佛无上平等之法。同经卷三十‘十回向品’亦举出业平等、报平等等十种平等。又大方等大集经卷五十则举出众生平等、法平等、清净平等、布施平等、戒平等、忍平等、精进平等、禅平等、智平等、一切法清净平等十种,众生若具此平等,能速得入无畏之大城。此皆说明人、法、国土、修行乃至诸佛等悉皆平等无有差别之理。【杂阿含卷二十、大般若经卷五七○平等品、大宝积经卷六○、大乘庄严经论卷十二、佛地经论卷五】
思维范畴
涉及范围
平等包括
(1)人格平等。人们之间尽管存在性别、民族、职业、经济状况、生活等方面的差别,但应当具有相同的价值和尊严,处于相同的社会地位。
(2)机会平等。每个人都有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潜在能力,必须清除各种人为的障碍,制止任何人对各种机会的垄断和特权,使人潜能的实现具有同等的机会和环境。机会平等表现在经济领域要求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表现在政治领域则要求人人平等地参与政治活动,社会的职位向所有的人开放等。
(3)权利平等。人们在法律面前同等地享受权利(当然也包含平等地承担义务),任何人不得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的平等,应当是人格平等、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的统一。
平等既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又是一个社会在形式上所要追求的价值、原则和道德理想。
思想方面
平等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
态度,它是人类的终极理想之一,现代社会的进步就是人和人之间从不平等走向平等过程是平等逐渐实现的过程,遇到不道德之处一定要坚决消灭。
人和人之间的平等,不是指人之差异所致的“相等”或“平均”,而是在精神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不区别对待的平等享有的社会权利与义务。
发生根源
传统上讨论不平等之根源,倾向于在自然状态(Nature)与社会之间作粗糙的区分。近代对文化演进的认识使这种区分变得繁复,而倾向于代之以一个较精细的模型(Matrix),此一模型乃从遗传(Genetic)和环境的影响力之间互动结果中形成的。尽管杰弗逊的宣言如此说,然无论是简单或繁复的论办都无法否认天赋不平等的存在。人并非无性生殖的产物,且孟德尔(G.Mendel)的遗传学确证有变异之可能。然而,在科学尚无发现的重要领域,仍不断有争论。例如,还没有适足的科学证据可以解决以下两者间的争议:其一是相信族群、种族或阶级团体之间教育成就或智力测验表现的差异,乃基于遗传之因素;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些差异乃社会所导致。经由对遗传与环境间
互动理论—这些理论在经验上可获得检证—之进一步提升,这种种争论的解决在原则上是可能的。
同时在另一方面,关于天赋(Natural)差异所显示之意味的辩论,自古至今仍争议不休。
柏拉图坚称:天赋的不平等导致政治的不平等。霍布斯(Hobbes)在《巨灵》(Leviathan,1934[1651])中则表示了正好相反的观点:
自然创造人之体能与智能是如此地平等,虽然偶尔可见某人在身体或心智方面比他人强壮、敏捷;然而整体而论,人际间的差异并不显著,从而使一较强者因此得以主张其专享某一利益,而排除他者(如强者所为地)要求该利益之权。
主义理论
霍布斯的陈述方式仍然界定着这场辩论。平等主义(Egalitarian)主张,尤其是关乎种族和性别者,在当前是比十七世纪时更加尖锐,而我们可以说,霍布斯是从遗传学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经验性命题:一个是指涉天赋的差异;另一个(关于权利的主张[Claim]和要求[Pretend])则指涉人对社会权利所感知的社会心理学,可其中心论点基本上是关于:社会中实存
人际关系所反映的价值。
就这方面而言,此项争论事实上乃转向于平等、自由、友爱诸价值间的伦理优先性(Ethical priorities),遂可能永远无法获致最后结论。可以确定的是关于词语意义方面之概念上的澄清,已有若干显著的重大贡献。罗尔斯(John Rawls, 1971)采用了“原始立场”(Original position)的设计来说明价值选择的问题。此观念是关于一个个人(Individual)在下列“假设”情节中所可能作的理性选择(Rational choices):他思索着种种不同的社会,在这些社会中,地位平等或不平等之程度已知,而其确实所处之位置则未知。贝利(Brian Barry, 1973)就此做了进一步的讨论,指出将罗尔斯的社会和心理预设稍做调整,如何而能开启偏好平等主义甚于自由主义形式的社会之关键性转换的可能。尽管概念的澄清工作是多么地论证繁复或旁微博引,仍旧无法解决评价(Evaluation)的难题。
然而,社会科学能够关照到各种不同优先性的根源。一个世俗但却重要的观点反覆出现于各个时代—对死亡(Mortality)的认知。因此,贺瑞思(Horace, 65-8 BC)写道:苍凉的死神平等地降临穷人的茅舍和国王的城堡。而舍利(James Shirley, 1596-1666)则提醒我们说:
死神冰冷的手覆于国王身上
而笏和皇冠
势将坠入尘土
与那贫寒且卑曲的镰铲
同等埋没
自十八世纪以来,随着宗教信仰的衰落以及一种对于社会改造可能性之世俗乐观主义而开展。平等主义作为一种运动,通常被认为与卢梭(Rousseau)相关联。卢梭虽然相信不自由和不平等的罪恶是社会所创造的,他却是个至死不悔的悲观主义者。他认为除非在人人平等的社群中,否则自由是不可能的,可却也提不出趋向平等之社会改造的希望。现代的平等主义即是导自此种社会学式乐观主义(Sociological optimism);而它也受以下二者之一的鼓励,若非全然与之合而为一:黑格尔主义唯心论及马克思主义唯物论,两者所主张的
社会转型之必然性的理论。黑格尔就主奴关系所做之精辟分析、以及马克思将之进一步发展为对劳动阶级未来历史之预测,提出了由平等个体组成一生活共同体的可能性。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只有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平等,才可以算是实现真正的平等。由此可见,实现真正平等的根源在经济领域内,而不应该存在于法律或是原则之中。但经济平等只是平等的基础要求,平等最高层次的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平等权
平等人权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平等是人权的本质属性。由于在同属人类这一点上人与人之间无别,换言之,在信息量上完全一致,故人人享有的权利也是平等的、一样的。“人权是平等的权利,否则它们就不存在”.人权意味着严格的
平等权利。人权运动的历史,不仅是人权内容的扩张史,而且也是追求权利平等的历史.
人权平等意味着政治自由权利与经济社会权利的绝对平等。公正(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核心理念与行为准则。古往今来,公正理念在人们的诠释与解读中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形态与面貌——从报复公正到平等分配,从遵循法律到恪守契约。而社会公正则是人们在社会财富再分配中坚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的价值诉求是每一个人都应得到他(她)所应得的那个份额。
国家应保障人人享有的平等人权,同时也应保障每个人基于其社会贡献所要求得到的权利、利益与尊重。正如
德沃金所言:“所有的人都应作为平等者来对待,而不是讲所有的人都应同等地对待。”
人权平等
1、生命健康权生命对人只有一次,人人都有
生存健康不受剥夺和侵犯的权利,《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人格权中国是礼仪之邦,孟子曾提出“民贵君轻”及“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说明社会在进化状态中人民的伟大作用不可忽视。我国法律也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劳动权法律规定:平等就具体表现为机会均等、始点均等、集团均等、结果均等。人们的就业机会还存在一些不平等,拥有权势人的子女亲属总可以通过一个合法的方式安排就业,而失业人群中一般都是普通老百姓。
法律平等
法律平等原则,主要指适用法律平等。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比较理想的生存状态,也是区别人治与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更是当今社会人们经常议论的焦点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平等保护人权,是人权平等保证书。平等保护人权业已成为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
早在17世纪,资本主义许多国家法律就规定了民主的政治制度,普遍确认了“主权在民”的法律原则,承认国家主权属于全国人民。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们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如果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政府,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而其确立的法治和“三权制衡” 原则,则是对封建集权专横政治的否定。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法律。法治社会贯穿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人人平等。适用法律平等,是人们生存权中合情合理的基本请求。《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我国《民法》在平等保护人权方面已经具有明确规定,但在内容和司法实际操作中,还有待于进一步具体完善和监督实施。
论证形式
最近的著作中,有三种关于平等主义之限制的论述相当突出,它们皆以反对平等论的可行性为其论证形式:
价值观
“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是谓大同。”出自淸朝思想家康有为,意思是人和人之间相互亲近,人人平等,天下为大家所共有,达到一种理想的社会。
平等是指人们平等享有社会权益,平等履行社会义务,追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权利的平等享有。平等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平等是通过平等的社会机制和价值引导,既保障公民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也保障毎个人基于社会贡献所要求得到的权利、利益和尊重。平等是要求社会有这样一个平台,让人人都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取得成功。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当代的中小学生应该有平等意识,互相尊重。对学习困难的同学,对身有残疾的同学,对家庭贫困的同学要尊重,努力创造人人平等的学习环境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