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法律术语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掣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
词语概念
基本解释
(1) [judge]∶具有审理和裁决争讼问题的权力的政府官员;尤指法院中的负责法官,通常在任命中这样命名。
(2) [justice]∶正式受命主持法庭或进行审讯和裁决争端并执法的人。
引证解释
1.司法官吏。《商君书·定分》:“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 元 刘壎 《隐居通议·杂录》:“ 杜镐 侍郎兄仕 江 南为法官。” 洪深 《五奎桥》第一幕:“我是一个法官,不能不维护法律的尊严。”
2.对道士的尊称。《西游记》第六七回:“不拘到那里,也寻一个法官把妖拿了,却怎么就甘受他三年磨折?”《红楼梦》第一〇二回:“三位法官行香取水毕,然后擂起法鼓。”
中国法系
历史背景
中国历史传说,古代帝尧时代中有一位公正的法官皋陶(拼音:gāo yáo),被奉为中国司法鼻祖。他有一只独角兽,在难以判决之时根据碰触可以决定谁有罪。
职责
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权利义务
法官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官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任职条件
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任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法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任职回避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等级
中国法官等级规定中国法官分为四等十二级。
中国法官级别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四等,共十二级。其中,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和二级大法官总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分二级,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此外,高级法官分四级,普通法官分五级。
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考核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奖励制度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对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法官法》第三十条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三)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四)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五)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六)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
(七)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八)有其他功绩的。
法官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惩戒机制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工资保险
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辞职辞退
法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退休政策
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申诉控告
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法官依法审判案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法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欧美法系
学识要求
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是由法官创造和建立起来的,法官承担着传承和创造法律的重任,因此,专业化及博学是成为法官的前提条件。
在英美国家,对法科学生的要求非常高,不仅仅要求他们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而且要求必须接受过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哲学等多门学科的训练。法官来源于律师,要想成为法官,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律科学知识、包括认识、判断、推理案件、辩论等诸能力在内的良好的认知水平,以及广博的社会学知识。正如美国哈佛大学著名的司法程序研究专家查菲所说的那样,在普通法国家,为了预测一个未来的法官的行为,最好看看他图书室里的藏书,而不是看他事务所里的诉讼委托人名单。
英美法官非常注重经验,以判例形式表现的普通法,其本身就是司法经验的积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基于其知识背景、训练方法、法律思维方式的一致,英美法系的法官凝聚并形成一个“解释的共同体”。同时,借助特定的概念、逻辑推理形式,形成了司法的“方法论自治”。
英国早在1701年即在《王位继承法》中规定法官只要行为良好便可终身任职。在英国,法官是终身职务,只有在违反正当行为原则并在上下两院共同要求下才能由国王予以免职。被任命为法官的人服务的年龄可以达到七十或七十五岁,实际上要比政府官员所允许的年龄限度高出十年。在七十五岁之前成为高级法院法官的许多人可以任职到更高的年龄。
在美国,汉密尔顿曾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写道:“对确保司法独立来说,除了终身任职之外,没有什么比将对其与持以固定的条文明确下来更起作用了。”这种思想在美国宪法中有所反映,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最高法院与低级法院之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
至于法官的待遇,“先于大陆各国形成的对法官优厚的物质待遇,成为英美法各国的传统”。在英国,法官的薪俸非常优厚,大法官的年薪与首相一样。由于各级法官之间的待遇相差并不大,经济利益方面的刺激和诱惑很小,法官对升迁并无多大的兴趣。在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年薪与副总统相同,总体而言“法官的薪俸优厚,如果在高一级的法院任职,还会配有秘书和研究助手”。另外,还值得一提的是,以简洁、惜墨如金著称的《美国宪法》甚至对法官的“俸金于任期内不得减少”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资历要求
英美国家任命法官对候选人的资历要求非常高。从14世纪开始,英国所有各级法院的法官都从出庭律师中产生,而高等法院的法官更是几乎全部从杰出的出庭律师中产生。即,英国法官必须从英国4个律师公会的成员即出庭律师中任命。一般来说,担任地方法院法官(不含治安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资历;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须有15年以上的出庭律师或两年以上的高等法院法官的资历。高级法官基本上都在大学,而且是名牌大学中接受过法律基础教育,他们的父辈的职业基本上都属于资产阶级。
因此,可以说,“英国的司法的主干是由少数精英所支撑的”。1963年,对100名英国高级法官中所作的一个调查的结果更是证明了这一点。在美国,法官遴选制度本身便说明经验是衡量是否授予法官资格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法官在从事这一职业以前,大约要有15年到20年职业律师的经历,有近三分之一的法官在担任法官之前具有检察官的经历。
实际上,在美国“大多数法官又是律师,具有法学学位和职业律师的经验是成为一名法官最普遍的资格要求”。而能否出任法官,则取决于律师执业中的成功、在律师同行中的声望以及政治影响等诸多考量因素。另外、在英美国家,由于诉讼中奉行的是当事人主义,法官处于消极中立的地位,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群体逐渐形成了区别于其他行业的职业性格。两位英国法学家在其著作中曾描述了一个英国人眼中的法官:“头戴假发,身着长袍,面无表情的法官刻板无味地宣告某个被告做了不应做的事情”。
美国学者约翰小努南曾比较了普通法国家历史上几位最伟大的法官,即布莱克顿、马歇尔霍姆斯卡多佐布兰代斯等,他总结出这些人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不仅以公正无私著称,而且以简朴的生活方式而著称。据此,他认为,法官应当追求简朴的生活方式。按照科特威尔的看法,法官这种职业往往“被看作是超脱狭隘自身利益的”,法官应当在社会交往中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独性”。而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谚语“一个公正的法官是一个冷冷的中立者”更是形象地道出了法官超然的个性。
其他要求
鉴于法官代表司法权独立审判的重要性,现今世界上多数宪政国家会将有关法官的职权行使,薪俸、地位的保障以及任免限制直接规范在国家宪法内,尤其是积极避免审判涉入政治,或是政治干涉审判,以昭公信。
在一些国家,对于法官的装扮有着特殊要求,以表示法官在法庭上地位的特殊性,及协助审判庭上的人员容易做出身分上的辨别。
法官独立执行国家审判权时,不因其判决有瑕疵而遭受指控,而且其判决不能由法官自行任意改判;因判决而遭受不利益之人,仅能透过上诉寻求救济。
仪式装束
中国法官的装束
法官服是法官的工作制服,法官服样式有:男式风衣、女式风衣、男式夏装、女式夏装、法官袍(男女一致),上班时间和外出执行任务时,夏季时穿夏装,冬季时穿风衣,开庭一律穿法官袍。
2000式审判服,完全取消了带有军事化的装饰,突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文职政法官员的特色;法官袍的设计思想,完全源于中国五千年的文明。
2000年3月10日,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身着2000型新式法官服,向人大代表做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肖扬的着装,一下子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当天,国内外各媒体纷纷给予报道:中国法官要换新服装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设计指导思想,2000式审判服的设计力求突出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形象。大连碧海企业集团公司首席设计师于泽正参与了2000式审判服的设计工作。他告诉记者,接到设计要求后,他们设计出两套方案:中山装与中山装式袍;西服与宽松式散袖口袍。
于泽正强调说,法官袍的设计思想完全源于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古代中国男人穿长袍,女人穿旗袍,西方不少知名服装设计师总是有意无意地“取用”中国袍的创意。法官袍具有显著的中式服装特点。旗袍的两边开襟运用到了法官袍上,保证了穿着者坐堂问案时,衣服庄重整齐。法官袍散袖口、立翻领上绣有本色服饰“麦穗、齿轮、华表”图案,运用的是中国传统刺绣工艺。带亮的丝线绣在黑色面料上,产生一种浮雕艺术效果,更具感染力。胸前门襟那浓烈的中国红撞击着人的视角,居袍上三分之一处的黄金分割,红彤彤的中国传统固有色,给人以极大的艺术享受。
英美法官的装束
在英美法律传统里,宗教与法律具有天然的亲缘关系,因此司法仪式具有宗教般的神圣色彩。举法庭装束为例,在英国,法官至今仍然保留着出庭穿长袍戴假发的传统,“在欧洲大陆国家人士的心目中,关于英国的法官,常常有这样一幅浪漫的图像:他们身着绯红色的长袍,头戴巨大的假发,在一所镶嵌华丽的法庭上进行审判”。在美国,也继承了英国法官出庭穿法袍的传统,但进行了一些改革,法官出庭一般都穿黑色长袍,但不戴假发。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5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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