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
省级最高审判机关
高级人民法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审判机关。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审判庭,并设审判委员会。其上级人民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职责:(1)审判依法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3)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内设机构
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设置地区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主要任务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也管辖少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什么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在实践中,首先各地一般都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为标准,具体数额则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的情况作出规定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来改为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部门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四)审理死刑缓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
(五)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六)依法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七)依法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
(八)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
(十一)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十二)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省法院的调研工作。
(十三)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项。
(十四)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五)管理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院长名单
组成人员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6条,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8 21:23
目录
概述
内设机构
设置地区
主要任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