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一级
审判机关。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立的
审判庭,并设
审判委员会。其上级人民法院为
最高人民法院。职责:(1)审判依法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对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和
抗诉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3)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
中级人民法院和
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什么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在实践中,首先各地一般都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为标准,具体数额则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的情况作出规定后报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来改为由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
刑事、
民事、
行政、
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七)依法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
海事等案件。
(十三)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同外国司法界、
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6条,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