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年3月8日—1935年3月6日),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法学家,是美国诗人老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儿子,1902年12月8日至1932年1月12日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人物生平
1841年,霍姆斯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年轻时霍姆斯喜爱文学,支持废奴运动,该运动在19世纪50年代在波士顿如火如荼。他1861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毕业后内战爆发,霍姆斯加入美国联邦军队参战,并在战争中负伤。
内战结束后,霍姆斯返回哈佛大学攻读法律,1866年在波士顿开业当律师。 1870年,他成为《美国法律评论》的编辑,1882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和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他被任命为该法院的首席法官。他以观点创新、论证严密著称,他权衡了财产权和多数人统治,并认为后者优先于前者。他是最早承认工人的工会权利的人之一,此前在判例中有法官认为工会组织从本质上就是非法的。
1902年8月11日,西奥多·罗斯福总统提名霍姆斯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同年12月4日参议院批准了该提名。霍姆斯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直到1932年,那时他已经90岁了,创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高龄纪录,他听从同事的建议,主动退休。1935年他因肺炎华盛顿市逝世,再有两天就是他94岁生日了。他被公认为是美国最高法院最伟大的大法官之一。
主要思想
霍姆斯的哲学观受到了社会达尔文主义实用主义的影响,这在他生前和死后都遭到了批评。霍姆斯在1927年的 Buck 诉 Bell案中,认为州政府强制给智障者绝育并不违反联邦法律,他声称:“痴呆人有三代就够了。”这是霍姆斯在判例中奉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著名例子。霍姆斯在对待种族和贫困问题上的个人态度上有精英主义之嫌,这也遭到了批评,他的好友路易斯·布兰戴斯曾评论道:霍姆斯“对损害大众的罪恶一无所知”。
霍姆斯反对道德理论和自然权利论,而信奉道德相对主义,这使得他强烈支持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尤其是密尔的观点市场理论。他的名言是;第一修正案不会保护一个“在剧院里妄称失火而招致恐慌”的人。他还创制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标准,以确定政府对言论的限制是否合宪,该标准源于1919年的Schenk 诉合众国案,该案在最高法院言论自由判例中非常著名。霍姆斯相信,没有绝对的真理,因此言论自由对自由交流观点而言至关重要。
道德相对主义的支持,也使得霍姆斯反对“实体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判解原则,不认为美国宪法政治过程强加了实体性限制。 尽管他对做出了一个著名的例外,即令他“作呕”的政府行为。该“致呕”检测法成为了后来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良心震撼”论的依据,并在当前在一些实体性正当程序案例中成为主导原则。霍姆斯的司法哲学在美国法律现实主义中起到了很大作用,该学派强调现实世界对判决的影响,而不强调法律形式主义和理论。
人物评价
霍姆斯受到当时像弗兰克福特和布兰戴斯等自由派人士的推崇,被认为是对最高法院“合同自由”判解原则的强有力的批评者。该院则经常被用来判决社会性立法违宪,其中最著名的是1905年的Lochner 诉纽约州案。霍姆斯在该案中书写了异议意见,他认为:“宪法并不意图支持某个特定的经济理论”。这是最高法院判例史中最广为引用的话之一。
代表作品
普通法》(The Common Law),1881
“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载于《哈佛法律评论》第10卷,1897年。
人物名言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参考资料
The Common Law.豆瓣读书.
大法官: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协会官方网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14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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