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是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形式。国营
农业企业及合作
农业企业将
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包给
农工、
农民自行耕种,承包者按照
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责任,缴纳
农业税和上缴提留。
背景介绍
60年代初,土地承包曾在中国农村出现过,对解决当时农民温饱问题,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了重要的作用。后因“左”的政策干扰,被当作“单干”而加以批判和禁止。1978年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土地承包在全国广大农村又蓬勃兴起。
方式
方式有三种: (1) 按人口承包,即把全部包种的
土地面积按总人口平均,再按各户人口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2) 按劳动力承包,即把全部包种的土地按劳动力总数平均,再按各户劳动力数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或者把所有的劳动力按强弱分等,分别确定其承包土地的数量;(3) 按“人劳比例”承包,即在全部包种的土地中,以一部分按人口包,一部分按劳力包,其比例各地不一,有人七劳三,人劳各半,人三劳七等。
意见
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
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为
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
乡村振兴战略,现就保持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自实行
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方针政策,先后两次延长
承包期限,不断健全相关
制度体系,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
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党的农村
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是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
农业生产特点,具有广泛适应性和强大生命力。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增强农民发展生产的信心、保障农村长治久安。实行“长久不变”,顺应了农民愿望,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奠定更为坚实基础,展现持久制度活力。
(二)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促进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
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需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断巩固完善。改革开放初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成功解决了亿万农民的温饱问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和
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装备水平大幅提升,
农业经营规模扩大成为可能。实行“长久不变”,促进形成农村土地
“三权”分置格局,稳定承包权,维护广大农户的承包权益,
放活经营权,发挥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引领作用,有利于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有利于发展多种形式
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三)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推动实施
乡村振兴战略。当前,我国发展
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最为突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改革是乡村全面振兴的法宝。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必须以完善
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强化制度性供给。实行“长久不变”,完善
承包经营制度,有利于强化农户土地承包权益保护,有利于推进农村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土地问题贯穿农村改革全过程,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平衡好各方土地权益,是党的执政能力和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实行“长久不变”,进一步明晰集体与农户、农户与农户、农户与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在承包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
集体经济的优越性,通过
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合理调节
利益关系,消除
土地纠纷隐患,促进
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
新发展理念,紧扣处理好农民和
土地关系这一主线,坚持农户
家庭承包经营,坚持承包关系长久稳定,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
土地权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提高
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制度基础。
——稳定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确保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权益,不断探索具体实现形式,不搞土地私有化;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不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发展,都不能动摇
农民家庭土地承包地位、侵害农民承包权益。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把
选择权交给农民,依靠农民解决好自己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尊重农民
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其
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广大农民智慧和力量,破解
改革创新中的难题;加强示范引导,允许农民集体在法律
政策范围内通过民主协商自主调节利益关系。
——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顺应新形势完善生产关系,立足建设现代农业、实现乡村振兴,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提高
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形成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既解决好农业问题也解决好农民问题,既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不忽视普通农户,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
——维护
农村社会稳定。以农村社会稳定为前提,稳慎有序实施,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前后衔接、平稳过渡,不搞强迫命令;从各地实际出发,统筹考虑、
综合平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保持历史耐心,循序渐进、步步为营,既解决好当前矛盾又为未来留有空间。
三、准确把握“长久不变”政策内涵
(一)保持土地集体所有、
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有利于调动集体和农民积极性,对保障国家
粮食安全和农产品
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必须毫不动摇地长久坚持,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
积极探索和不断丰富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具体实现形式,不断推进农村基本经营
制度完善和发展。
(二)保持农户依法承包
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家庭经营在农业
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要长久保障和实现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和非法限制。同时,要根据时代发展需要,不断强化对土地承包权的
物权保护,依法保障农民对
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
担保权利,不断赋予其更加完善的权能。
(三)保持农户
承包地稳定。农民家庭是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农村集体土地由
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家庭承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户承包地要保持稳定,
发包方及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鼓励承包农户增加投入,保护和提升
地力。各地可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
农田基本建设,组织开展互换并地,发展连片种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农户承包地进行农田整理,提升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四、稳妥推进“长久不变”实施
(一)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
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
县级政府农业等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是实行“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
(三)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因
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
就业技能,提供
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
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其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对长期
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
五、切实做好“长久不变”基础工作
(一)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大举措,也是落实“长久不变”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依据。在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收尾工作、化解
遗留问题,健全
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
登记制度,并做好与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赋予农民更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权益,为实行“长久不变”奠定坚实基础。
(二)完善落实
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政策体系。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充分发挥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
平等保护的格局。深入研究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地上、承包农户和
经营主体在
土地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等问题,充分维护农户承包地的各项权能。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土地流转规范
管理制度,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三)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相关
法律政策。按照党中央确定的政策,抓紧修改相关法律,建立健全实行“长久不变”、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前,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应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指导各地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衔接、平稳过渡。
(四)高度重视
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各
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作用,做好“长久不变”政策解读和
业务培训,及时、充分、有针对性地发布信息,使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群众全面准确了解党和国家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密切关注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应对、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长久不变”的重要性、系统性、
长期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研究解决实行“长久不变”的重点难点问题,保障“长久不变”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在本地顺利实施。实行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制,县级要针对具体问题制定
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周密组织实施,确保“长久不变”政策落实、承包延期平稳过渡,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健全齐抓共管的
工作机制,维护好、实现好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保证农村长治久安。
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精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稳妥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
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并于2020年11月16日公布。
一、主要职责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组织指导全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工作;组织开展
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延包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加强
信息沟通交流,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延包试点工作;推动配套文件制定,营造有利于推进延包试点工作的
政策环境;指导各地做好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与
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农业农村部、中央农办、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档案局、
全国妇联等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农业农村部、中央农办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
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
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
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延包试点工作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建设进程
2024年1月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提出:启动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省试点。
2024年3月5日,《202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说,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启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省试点。深化集体产权、集体林权、农垦、
供销社等改革,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2024年12月17日至18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对做好“三农”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会议强调,要全面落实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任务,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探索闲置农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激发乡村振兴动力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