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由国家设立的
检验机构或向政府注册的
独立机构,对
进出口货物的质量、规格、卫生、安全、数量等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证书的工作。目的是经过第三者证明,保障对外贸易各方的
合法权益。国家规定,重要进出口商品,非经检验发给证件的,不准输入或输出。
定义
进出口商品检验(Import /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安全性能、卫生方面的指标及装运技术和装运条件等项目实施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与
贸易合同内容
国际贸易中对商品的品质和数量以及包装所进行检验鉴定,以便确定是否合乎合同规定;有时还对装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残损、短缺、或装运
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和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检验的内容包括:
出口商品
品质检验、出口商品
包装检验、进口商品品质检验、进口商品残损检验、
出口动物产品检疫、进出口食品
卫生检疫、进出口商品
重量鉴定、
运输工具检验以及其它国家或商品用户要求实施的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的
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是“四法三条例” :
“四法”
“三条例”
程序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接受报验、抽样、检验和
签发证书。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 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
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
检验标准、方法,然后
抽样检验,
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
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放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
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检验分类
一类是列入《种类表》和合同规定由我国商检机构检验
出证的进口商品。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用货或其代理接运部门立即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填写
进口货物检验申请书,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
装箱单等有关资料和单证,
检验机构接到报验后,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合格后,在
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此放行。
另一类是不属上一类的进口商品,由收货、用货或代理接运部门向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申报
进口商品检验,
自行检验或由商检机构检验,自行检验须在索赔期内将检验结果报送商检机构,若检验不合格。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并出证,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赔。
监督管理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检验把关和对收货、用货单位,生产、
经营单位和储运单位,以及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是通过
行政管理手段,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出口
商品质量和防止次劣
商品进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2)对其检验组织机构、检验人员和设备、检验制度、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
(3)对其他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有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出口商品实施
质量认证、质量许可制度,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以及指定、认可、批准检验机构等工作,也属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范围。
报验规定
第一条 报验单位
二、进口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四、对外贸易关系人;
第二条 报验范围
一、《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
二、出口
食品卫生检验和检疫,以及出口
动物产品的检疫;
五、其它法律或者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六、我国与进口国主管部门协定必须凭我国商检机构证书方准进口的商品;
七、
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
八、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
一、应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已装运出口的;
第三条 报验时必须提供的单证
一、
进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
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和进口货物到货
通知单等有关单证;
申请进口商品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使用说明及有关标准和
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
成交样品;
申请
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
商务记录、空运
事故记录或
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进口商品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它单位检验的,应加附有关
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
二、出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
确认书),信用证以及有关单证函电等。凭样成交的应提供买卖双方确认 的样品。申请预验的商品,应提供必要的检验依据;
经本地区预验的商品需在本地区换证出口时,应加附由该局签发的预验结果单;
凡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及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商品,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
注册证书、厂检合格单或出口质 量许可证。
冷冻、水产、畜产品和罐头食品等须办理卫生证时,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及厂检合格单。
基本程序
一、提出申请。凡要求免验符合上述(1)至(4)项条件的进出口商品,由申请人向国家商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2)经填写的免验申请表(表式由国家商检部门提供);
(3)有关证件,包括获奖证书、
认证证书、合格率证明、用户反映、
生产工艺、内控
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及对产品最终质量有影响的有关文件资料;
(4)所在地及产地
商检机构的初审意见(限免验的出口商品)。
二、专家审查。国家商检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审查组对申请免验的商品以及制造工厂的
生产条件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产品进行抽样测试。
三、批准发证。专家审查组在审查及对
产品检验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审查报告,经国家商检部门批准,发给申请人免验证书,并予公布。
四、办理放行。获准免验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合同、 信用证 及该批产品的厂检合格单和原始检验记录等,到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放行手续,并交纳放行
手续费。对需要出具
商检证书的免检商品,商检机构可凭申请人的检验结果,核发商检证书。
对进出口一定数量限额内的
非贸易性物品(注:指一定数量限额内的无偿援助物品;
国际合作、对外交流和
对外承包工程所需的自用物品;
外交人员自用物品;主要以出境旅客为销售对象的
免税店商品;进出口展品、礼品和样品),申请人可凭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证明及有关材料,直接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核发免验批件,并按上述规定到商检机构办理放行手续。其中,对进出口展品、礼品和样品,可由当地商检机构凭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批准免验,并办理放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