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用货部门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报后自行检验,发现到货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数量、重量短少,以及残、毁、渍、损等情况,需向责任方索赔的,可申请商检机构
检验、
鉴定后出证。
.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货、用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应及时向到达口岸(站)的商检机构报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在“进口货物报价单”上加盖“已接受
报验单”,供海关据以验放物。
进口商品报验,一般以同一合同、同一发票、同一
提单为一批,申请人必须逐批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进口商品属于下述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接受报验:
3.需要到用货地检验使用影响才能估定
损失程度和修理费用的,也必须报到货港(地)商检机构,由到货港(地)商检机构查明致损原因后,介绍到用货地商检机构继续检验,并由口岸商检机构地对外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