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即厂商字号,或商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
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
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
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
消亡时才随之终止。在一些生产厂家中,某种文字、图形,既是商号,又用来作为商标。但对于大多数生产厂家来说,商号与商标是各个不同的。一般而言,商标必须与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而商号则必须与生产或经营该商品的特定厂商相联系而存在。
概念
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
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
商号权属于《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
工业产权范畴,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受到法律的保护。
个别学者认为商号与
企业名称、
厂商名称为
同义词,鉴于企业乃
商主体的主流形式,这种看法可以理解,但并不恰当。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
民法通则》中对
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
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
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商号权可转让、继承,具有
财产权属性。商号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的相同营业范围里具有
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有权在行政区域内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还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
商号权可以转让、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
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但有时又不是。商号和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
(1)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存在,
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
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2)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
时效性;
商号按照《
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
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
(4)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
注册商标的
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商标有必要在该国另行注册,商号没有必要另行注册。
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
商标使用时,或将已注册的商标
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时,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都是《商标法》、《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所允许的。
但是很多商号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所以无法注册成商标。
PS:《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8条规定:
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商标
商标是用以区别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标记,
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核准使用的服务上
独占性的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是一种专用权。一般认为,商标权和
商号权都属于无形财产,都具有专有权、使用权、
转让权,也都具有许可使用的权利。但商号是用来区别经营者的,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所以商号权和商标权是完全不同的权利。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功能与作用不同
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
名称权的范畴,商号权属于何种权利当前表述还不一致。
表现形式不同
按照《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l0条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只能用汉字来表示。数字、图形、拼音、
英文字母等都被排斥在外。而商标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有的国家甚至把声音、气味等也作为
商标注册。
专用权的实现方式与程序不同
商号权的实现只要按照层级的要求在工商部门申请
企业名称后,在取得名称权的同时也取得商号权,其从时间上来计算可能是一瞬间的。而
商标权的取得从申请到权利取得要经过申请、审查、公告、异议等程序,长达两年甚至更长的
时间间隔。
地域和时空的效力范围不同
我国商标权在全国都有法律的效力,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有效期十年,但可以无限次地续展,而且根据《
马德里协定》在
缔约国还有
优先权。而商号权除了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外,其效力一般都限定在省、市、县等一定
行政区划之内,但其时空效力却是一次申请,终身有效,只要主体存在,商号权就伴随着
企业名称权永远存在。
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
商号权的实现依赖于
商事主体,包括厂商或
服务提供商等对主体企业名称的不断使用。而商标权的实现则大多以标志于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为主要方式,但是商标权的保护也要依据公司的存在,若公司消亡,那商标权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同时商号权也会消亡。
产生的依据和保护程度不同
商标权取得的依据是我国人大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属于法律的范畴 而商号权取得的依据是《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由国务院批准,以
工商局令发布的。因此只能属于
行政规章,而且该规定未直接确定商号权的取得,而是与
企业名称权结合在一起。因此,仅从产生依据本身的效力来看就明显的发现其保护力度的不同。
同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
但是可以拥有无数个商标。
相同点
商号和商标也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权利的范围基本相同。
商标权和商号权都属于
无形财产,都具有
专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也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但商号的知识产权权属尚停留在专家论述和理论研讨中。
两者都能起到表示和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保证质量、广告宣传等功能。
(三)作为商事主体的专有权,两者
侵权责任非常相近,都属于
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四)两者之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形成一致。
即商号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可以申请商号。而且,商标和商号可以相同。
商号取得
我国还没有单独的商号取得的法定方式。当前商号的取得是基于商号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的企业名称的取得而取得。企业名称一旦核定,即取得了专用权,同时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主要部分在申请的行政区划和特定的行业中也取得了专用权,也就视为商号获得了登记 而商号经登记后就产生商号的专用权。即商号权。
涉及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