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的成文乡约,对后世
明清的乡村治理模式影响甚大。
中国最早典范
历史上推行乡村自治的儒家学者把乡里自治的传统一直追溯到周代。经常被引用的古籍,如《周礼·地官·族师》,“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
孟子所描述的“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也是后人乐于称道的。中国最早的成文乡里自治制度,是宋代
陕西省
蓝田县吕大钧制定的《吕氏乡约》。这个乡约的四大宗旨是使邻里乡人能“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由
人民公约,而不是官府命令。“由人民主动主持,人民起草法则,在
中国历史上,吕氏乡约实在是破天荒第一遭。”{15} (2)成文法则。中国农村的成训习俗向来是世代相续,口头相传,从没有见之于文字,见之于契约。而制度必需成文,才可能行之广泛。(3)以乡为单位而不是以县为单位,从小处着手,易收功效。(4)自愿加入。“其来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5)
民主选举。“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直月一人,同约中不以高下、依长少轮次为之,一月一更,主约中杂事。”(6)以聚会的形式,使乡人相亲,风俗淳厚。“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聚,具酒食”。(7)赏罚公开,“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用记录在案督促众人,用开除惩罚不可救药的。(8)议事民主,“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16}
萧公权推崇“吕氏乡约于君政官治之外别立乡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制。”但同时也指出,“乡约乃私人之自由组织而非地方之自治政府。且所约
四事,偏重道德。经济教育诸要务,均在合作范围之外。衡以近代之标准,实非完备之自治。”{17}
《吕氏乡约》在
关中推行没有多久,
北宋就被金人所灭,昙花一现的《乡约》也被人遗忘了。到了
南宋时,
朱熹(1130—1200年)重新发现了这个乡约,考证出其作者是
吕大钧,据此编写了《增损吕氏乡约》{18}。由于朱熹在学术上的名气,加上他对乡约热心地编辑和改写,使吕氏乡约在出世后的一百年,重又声名远播。
到了明代,朝廷大力提倡和推广乡约。
明太祖洪武21年(1388年),
解缙建议,“仿
蓝田吕氏乡约及浦江
郑氏家范,率先于
世族以端轨”,以正风俗。{19}
朱元璋时期,颁布了圣谕六条。“主之以
三老,家临而户至,朝命而夕申,如父母之训子弟。至成祖文皇帝,又表章家礼及《蓝田吕氏乡约》,列于性理成书,“颁降天下,使诵行焉”。{20}除了朝廷提倡,地方官推行乡约的也很多。
王阳明在1518年颁布的《
南赣乡约》影响最大。{21}
嘉靖时期(1522—1566年)朝廷推广王阳明的办法。“嘉靖间,部檄天下,举行乡约,大抵增损王文成公之教。”{22}
《
南赣乡约》的最大的特点是官办。与《吕氏乡约》相比,二者有以下差异。其一,前者是人民自动的乡村组织,“乡人相约,勉为小善”;后者是一个政府督促的乡村组织,是
官治的传统。其二,前者是自由参加,覆盖局部。在吕氏兄弟的劝谕下,有的乡民可能参加,有的可能不参加。然而,其实行的效果未必大。后者是强迫的、覆盖全乡村的组织。在政府的威权力下必须都加入,然而可能会有相当的效果。例如,《南赣乡约》规定,不参加集会罚银一两,惩罚十分严厉。从一个方面体现了强制参与的性质。其三,乡约组织人员数目增多了,角色也改变了。《吕氏乡约》中只有二、三人,《朱子增损吕氏乡约》增为四个人,《南赣乡约》增加到17个人,“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又推公直果断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精健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在《吕氏乡约》中他们是道德感化角色的
精神领袖,而《南赣乡约》中约长、约副、约正等人的责任,包括协助官府劝令同约完成
纳粮的任务,劝助投招新民改过自新、各守本分,以及劝戒同约维护地方安定。
除了王阳明的《南赣乡约》,明代还有几位大儒对
乡约制度的理论研究很深入,尤其是
吕坤的贡献尤为突出。
吕坤(1536—1618年)《
乡甲约》的突破,是把乡约、
保甲都纳入到一个组织综合治理。它对后世影响极大,因为不仅设计严密,而且真正实行过,在当地共建了120个约。“以一里为率,各立约正一人,约副一人,选公道正直者充之,以统一约之人。
约讲一人,约史一人,选善书能劝者充之,以办一约之事。十家内选九家所推者一人为
甲长”。每约百家选
保正一人,百五十家量加选保正副各一人。保正副,须
选家道殷实、力量强壮、行止服人者为之。{24}约正副等当选及任职的条件是家家同意,“选约正约副约讲约史须百家个个情愿者,选甲长须九家个
个推服”;“甲长不服人,许九家同秉于约正副。如果不称,九家另举一人更之,不许轮流攀当。约正副不服人,许九十八家同秉于官。”各约外面还有一个监督管理机制,官府通过它监管各约,施行赏罚。
约一乡之人,而共为
社仓、保甲、
社学也。社仓是足食事,保甲是足兵事,社学是民信事。”
乡约制度并非仅仅是文人学者理论上的空谈,历史上政府以及民间推行乡约的例子很多。官府推动的乡约,多仿照王阳明和吕坤的办法,各省志中有关记载很多,如《
广东通志》记载的明、清两代,有多位在该省任职的官员推行乡约的例子。另外明代
万历时,商州知州
王邦俊在城乡共设四十处乡约所。{31}清顺治时
汤斌任“补
潼关道副使”,“行保甲,有盗即获,自是四境宴然。又患民风强悍,为设学讲律。有兄弟相
讼者,府君收其词不问。令于讲乡约时必至。凡三至,涕泣,自陈悔过。遂出词还之,卒相友爱。府君去时,犹追送数百里也。”{32}推行乡约制度,甚至
被作为一种政绩和美德,记录在很多
墓志铭中。如清末庚子擢佥宪湖广的
冯应京,“一以厚民生兴教化为务,首举乡约、保甲、社仓三事。”{33}民间行乡约,记载其美化时俗的效果的例子也很多。“蔡居阳率乡人行乡约,其中约规甚严。至于桃李垂街,田畴被亩,人和盗绝,一时为盛。”{34}
潞州人仇楫,为
宿州吏目,与其弟同立家范,训其宗。又举行乡约,范其俗。仇氏家族六世同居。
隆庆初旌表为义门。{35}
明代发展的这一套以乡约、保甲、社学、社仓四者为一体的乡治系统,可惜到了清代却中断了。
杨开道曾大胆地设想,假使没有满清入关和农民起义,“假以时日,整个乡治或者可以立定基础,成为中国
民治张本。”
吕氏乡约原文
德业相劝
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肃政教,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导人为善,能规人过失,能为人谋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
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僮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如
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右件德业,同约之人各自进修,互相劝勉。会集之日,相与推举其能者,书于籍,以警励其不能者。
过失相规
过失,谓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
犯义之过,一曰
酗酒斗讼,(讼谓告人罪恶,意在害人,诬赖争诉,得已不已者。若事干负累,及为人侵损而诉之者,非。)二曰行止逾违,(逾礼、违法众恶皆是。)三曰行不恭逊,(侮慢齿德者,持人短长者,恃强陵
人者,知过不改、闻谏愈甚者。)四曰言不忠信,(或为人谋事,陷人于恶;或与人要约,退即背之;或妄说事端,荧惑众听者。)五曰造言诬毁,(诬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或作嘲咏匿名文书,及发扬人之
私隐,及喜谈人之旧过者。)六曰营私太甚。(与人交易,伤于掊克者;专务进取,不恤余事者;无故而好干求假贷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约之过,一曰德业不相励,二曰过失不相规,三曰礼俗不相成,四曰患难不相恤。
不修之过,一曰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但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不得已而暂往还者,非。)二曰游戏怠惰,三曰动作无仪,(谓进退太疏野及不恭者,不当言而进言及当言而不言者,衣冠太华饰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而入街市者。)四曰临事不恪,(正事废忘,期会后时,临事怠惰者。)五曰用度不节。
右件过失,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日,值月以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其争辩不服与终不能改者,皆听其出约。
礼俗相交
礼俗之交,一曰尊幼辈行,二曰造请拜揖 ,三曰请召送迎,四曰庆吊赠遗。
尊幼辈行,凡五等,曰尊者,(谓长于己二十岁以上,在父行者。)曰长者,(谓长于己十岁以上,在兄行者。)曰敌者,(谓年上下不满十岁者,长者为稍长,少者为稍少。)曰少者,(谓少于己十岁以下者。)曰幼者。(谓少于己二十岁以下者。)
造请拜揖,凡三条,曰:凡少者幼者于尊者长者,岁首、冬至、
四孟月朔辞见贺谢,皆为礼见。(皆具
门状,用
幞头、
公服、腰带、靴笏。无官具名纸,用幞头、
襕衫、腰带、系鞋。唯四孟通用帽子、皂衫、腰带,凡当行礼而有恙故,皆先使人白之。或遇雨雪,则尊长先使人谕止来者。)此外侯问起居,质疑白事,及赴 请召,皆为燕见。(深衣、凉衫皆可,尊长令免即去之。)尊者受谒不报。(岁首、冬至,具己名牓子,令子弟报之,如其服。)长者岁首、冬至具牓子报之,如其服,余令子弟以己名牓子代行。凡敌者,岁首、冬至辞见贺谢,相往还。(门状、名纸 同上,唯止服帽子。)凡尊者长者无事而至少者幼者之家,唯所服。(深衣、凉衫、
道服、
背子可也。敌者燕见亦然。)曰:凡见尊者长者,门外下马,俟于外次,乃通名。(凡往见人,入门必问主人食否,有他客否,有他干否。度无所妨,乃命展刺。有妨,则少侯,或且退。后皆放此。)主人使将命者先出迎客,客趋入,至庑间。主人出降级,客趋进,主人揖之
升堂,礼见
四拜而
后坐,燕见不拜。(旅见则旅拜,少者,幼者自为一列。幼者拜则跪而扶之,少者拜则跪扶而答半。若尊者长者齿德殊绝,则少者幼者坚请纳拜。尊者许则立而受之,长者许则跪而扶之。拜讫,则揖而退。主人命之坐,则致谢讫,揖而坐。)退,(凡相见,主人语终不更端,则告退。或主人有倦色,或方干事而有所俟者,皆告告退可也。)则主人送于庑下。若命之上马,则三辞。许则揖而退,出大门乃上马;不许,则从其命。凡见敌者,门外下马,使人通名,俟于庑下或厅侧。礼见则再拜。(稍少者先拜,旅见则特拜。)退,则主人请就阶上马。(徒行则主人送于门外。)凡少者以下,则先遣人通名。主人具衣冠以俟,客入门下马,则趋出,迎揖升堂。来报礼,则再拜谢。(客止之则止。)退,则就阶上马。(客徒行,则迎于大门之外。送亦如之,仍随其行数步,揖之则止,望其行远乃入。)曰:凡遇尊长于道,皆徒行,则趋进揖。尊长与
之言则对,否则立于道侧以俟。尊长已过,乃揖而行。或皆乘马,于尊者则?避之;于长者则立马道侧揖之,俟过,乃揖而行。若己徒行而尊长乘马,则?避之。(凡徒行遇所识乘马者,皆放此。)若己乘马而尊长徒行,望见则下马前揖,已避亦然。过既远,乃上马。若尊长令上马,则固辞。遇敌者,皆乘马,则分道相揖而过。彼徒行而不及避,则下马揖之,过则上马。遇少者以下,皆乘马,彼不及避,则揖之而过。彼徒行不及避,则下马揖之。(于幼者则不必下可也。)
请召送迎,凡四条,曰:凡请尊长饮食,亲往投书。(礼薄则不必书。专召他客则不可兼召尊长。)既来赴,明日亲往谢之。召敌者以书柬,明日交使相谢。召少者用客目,明日客亲往谢。曰:凡聚会皆乡人,皆坐以齿。(非士类则不然。)若有亲,则必序。若有他客,有爵者则坐以爵。(不相妨者坐以齿。)若有异爵者,虽乡人亦不以齿。(异爵谓命士、大夫以上,今
升朝官是。)若特请召,或迎劳出饯,皆以专召者为上客。如婚礼,则姻家为上客,皆不以齿爵为序。曰:凡燕集初坐,别设桌子于两楹间,置大杯于其上。主人降席立于桌东,西向;上客亦降席立于桌西,东向。主人取杯亲洗,上客辞。主人置杯桌子上。亲执酒斟之,以器授执事者,遂执杯以献上客。上客受之,复置桌子上。主人西向
再拜,上客东向再拜,兴,取酒东向跪祭,遂饮,以杯授赞者,遂拜,主人答拜。(若少者以下为客,饮毕而拜,则主人跪受如常。)上客酢主人如前仪,主人乃献众宾如前仪,唯献酒不拜。(若众宾中有齿爵者,则特献如上客之仪,不酢。)若昏会,姻家为上客,则虽少亦答其拜。曰:凡有远出远归者,则迎送之。少者幼者不过五里,敌者不过三里,各期会于一处,拜揖如礼,有饮食则就饮食之。少者以下俟其既归,又至其家省之。
庆吊赠遗,凡四条,曰:凡同约有吉事则庆之,(冠子、生子、预荐、登科、进官之属,皆可贺,婚礼虽曰不贺,然《礼》亦曰「贺娶妻」者,盖但以物助其宾客之费而已。)有凶事则吊之。(丧葬、水火之类。)每家只家长一人,与同约者俱往,其书问亦如之。若家长有故,或与所庆吊者不相接,则其次者当之。曰:凡庆礼如常仪,有赠物。(用
币帛、酒食、果实之属,众议量力定数,多不过三五千,少至一二百。如情分厚薄不同,则从其厚薄。)或其家力有不足,则同约为之借助器用,及为营干。凡吊礼,闻其
初丧,(闻葬同。)未易服,则率同约者深衣而往哭吊之。凡吊尊者,则为首者致辞而旅拜。敌以下则不拜。主人拜则答之,少者以下则扶之。不识生者则不吊,不识死者则不哭。且助其凡百经营之事。主人既成服,则相率素幞头、素
襕衫、素带,(皆用白生纱绢为之。)具酒果食物而往奠之。死者是敌以上则拜而奠,以下则奠而不拜。主人不易服,则亦不易服。主人不哭,则亦不哭。情重则虽主人不变不哭,亦变而哭之。赙礼用钱帛,众议其数,如庆礼。及葬,又相率致赗。俟发引,则素服而送之。(赗如赙礼,或以酒食犒其役夫,及为之干事。)及卒哭及小祥及
大祥,皆
常服吊之。曰:凡丧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待吊客,吊客亦不可受。曰:凡闻所知之丧,或远不能往,则遣使致奠,就外次,衣吊服,再拜,哭而送之。(惟至亲笃友为然。)过期年,则不可。情重,则哭其墓。
右礼俗相交之事,值月主之,有
期日者为之期日,当纠集者督其违慢。凡不如约者,以告于约正而诘之,且书于籍。
患难相恤
患难之事七,一曰水火,(小则遣人救之,甚则亲往,多率人救,且吊之。)二曰盗贼,(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为告之官司。其家贫,则为之助出募赏。三曰疾病,(小则遣人问之,甚则为访医药。贫则助其养疾之资。)四曰死丧,关人则助其干辨,乏财则赠赙借贷。)五曰孤弱,(孤遗无依者,若能自赡,则为之区处,稽其出内,或闻于官司,或择人教之,及为求婚姻。贫者,协力济之,无令失所。若有侵欺之者,众人力为之办理。若稍长而放逸不检,亦防察约束之,无令陷于不义。)六曰诬枉,有为人诬枉过恶,不能自伸者,势可以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众共以财济之。七曰贫乏。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
右患难相恤之事。凡有当救恤者,其家告于约正,急则同约之近者为之告,约正命值月遍告之,且为之纠集而
绳督之。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则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论如犯约之过,书于籍。邻里或有缓急,虽非同约而先闻知者,亦当救助。或不能救助,则为之告于同约而谋之。有能如此,则亦书其善于籍,以告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