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
自然法学派是一种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
法学流派。产生于17世纪至18世纪欧洲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主要代表人物有
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沙,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意大利的贝卡利亚,法国的
孟德斯鸠等。强调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主张依据自然法制定法典,提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罪刑法定等原则。认为人类一直在追求
享乐主义、
功利主义,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
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
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一称
自然法学派。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
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主要代表人物有
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Bde斯宾诺莎(1632~1677),英国的T.霍布斯和
J.洛克,
意大利的C.B.
贝卡里亚,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尔夫(1679~1754),法国的
孟德斯鸠和J.-J.卢梭。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T.杰弗逊(1743~1826)、P.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
自然法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
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
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
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
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有的倾向
君主专制(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
孟德斯鸠),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
潘恩);有的倾向温和的改良(孟德斯鸠),有的主张以武力推翻暴政(卢梭)。同时,从他们对个人和国家或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的不同解释中,也可以看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
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种倾向则认为
国家权力至上,实在法与自然法实质上是一致的。在西方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中,前一种倾向被通称为
自由主义学说或
个人主义学说;后一种倾向被通称为
国家主义学说或
绝对主义学说。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说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之间,有很多共同点。例如,都将自然法与抽象的正义观念并列;都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但它们之间又有很大差别:在内容上,古典自然法学说强调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包括
私有财产权),并认为根据自然法,可以制定出详尽的、普遍适用的法典;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则强调自然和宇庙的理性,特别是神的理性或意志,依附于神学,强调人的义务,并将自然法归结为少数几条道德箴规或
宗教戒律。在历史作用上,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一般是为
奴隶制和封建制辩护的,而古典自然法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和争取
民族独立的重要思想武器,是美国《
独立宣言》、法国《
人权宣言》或近代
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理论基础;它促进了法律的统一;提高了法律在
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提出了诸如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义等新的
法律原则;推动了宪法、国际法等新的
法律部门的形成以及像
《法国民法典》这样的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法典的出现;沉重地打击了
宗教神学,促使法学摆脱神学的桎梏,为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创造了有利条件。
古典自然法学派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它的全部学说是建立在
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因此,“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
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
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
民主共和国。18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所给予他们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