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溯及力问题中的
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
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③禁止绝对不定刑。绝对确定的
法定刑实现了一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1、基本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
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1)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有
人身权、
财产权、政治权与言论权等等。如果宪法法律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空中楼阁而已。
(2)每个人的权利应该受到宪法法律的
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受到宪法法律保护的程度应该相同,不应该厚此薄彼,不应该区别对待。
(3)同样的
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同的法律惩罚。法律不仅平等地保护合法权益,也平等地追究违法行为。不论是谁实施违法行为,不论其职位高低,不论其财富多少,都应当依法平等加以追究,不应法外施刑,也不应法外施恩,决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存在。
(2)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
犯罪情节、
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制刑、
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
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