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防(prevention of criminality)是指针对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因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对可能犯罪的人进行早期防御与矫治,以减少或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的活动。主要有两类:(1)犯罪社会预防。从宏观角度,对造成社会犯罪现象的原因、条件,采取综合性(组织体制、管理控制、物质福利、教育文化、刑事政策及惩治等)措施,减少犯罪现象尤其是恶性犯罪案件的发生。(2)犯罪心理预防。从微观的、个体的角度,对具有犯罪倾向者进行事前的犯罪预防。
产生原因
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尤其是现代化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犯罪无论在数量上、规模上,还是在犯罪方法、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人类社会构成的威胁越发变得严重。实践证明,犯罪仅靠打击这一治标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人们寄希望于犯罪预防。
宗旨
犯罪预防的宗旨是努力限制、克服各种犯罪诱因,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增加、设置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困难条件,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为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为人类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犯罪特点
第一,犯罪率持续“爬高”;
第二,传统的普通犯罪类型继续恶性发展;
第三,色情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等犯罪现象死灰复燃,恶性发展;
第四,新型犯罪,如破坏
市场经济秩序的走私、金融、税收、知识产权、公司管理秩序、市场秩序等经济犯罪、计算机犯罪、恐怖犯罪等频繁出现,尤其是经济犯罪,几乎成了经济领域普遍性的“常态”行为;
第五,变态心理犯罪数量的增多;
第六,共同犯罪特别是集团犯罪与单位犯罪日益增加;
第七,犯罪人构成呈现多元化格局;
第八,犯罪区域扩展,在城市犯罪增加的同时,广大农村的犯罪现象也日益突出;
第九,犯罪形式趋向国际化,同步性越来越强。
犯罪种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12个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具体又分为八类:
(二)走私罪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五)金融诈骗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公民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职工劳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具体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设施勒索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等12个罪名。
妨害社会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
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体又分为九类:
(二)妨害司法罪
(三)妨害国 (边) 境管理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
即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外来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活动的利益,包括国防物质基础、作战和军事行动、国防管理程序、武装力量建设等方面的利益。
2、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侵害的对象包括武装部队,军人,军用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兵员,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部队的专用标志等。
3、犯罪主体既有个人也有单位
4、主观方面多数犯罪出于故意,个别犯罪出于过失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分类: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具体包括: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基本特征是:
⑴ 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⑵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廉洁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⑶ 犯罪主体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是一般主体
⑷ 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这类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具体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等12个罪名。
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公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渎职罪,具体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措施
犯罪预防措施,从不同的角度可划分为不同的层次:
①按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指防止社会成员实施犯罪行为。其特点是没有特定的具体对象,只是作为社会一般的预防措施来加以应用。主要内容有:健全各种法律保障体系,开展各种各样的教育活动 ,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改善宏观社会环境和家庭、学校等社会化机构的微观环境,抵制和消除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加强条件性防范措施,减少犯罪的机遇和条件等。特殊预防为一般预防的对称,指采取特殊预防手段和措施,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监禁和改造,防止他们重新违法犯罪。是犯罪预防措施的重要组织部分。其预防功能在于:一方面教育人民,一方面震慑社会上有犯罪倾向的分子,以达到防止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在防止被判刑者重新犯罪方面,特殊预防的作用表现于:通过死刑的适用,从肉体上消灭罪大恶极的罪犯,彻底消除其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通过无期徒刑的适用,将罪犯与社会终身隔离,剥夺其在社会上重新违法犯罪的条件;通过有期徒刑的适用和教育改造,使犯罪人亲身体验到刑罚的痛苦,使犯罪人自觉地消除重新违法犯罪的念头。
②按范围的不同可划分为犯罪的宏观预防和微观预防。犯罪的宏观预防是犯罪预防的整体性措施,指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相互配合,通力协作,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道德的、文化的等各种措施,消除犯罪产生的各种原因和条件,预防犯罪的产生。宏观预防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发展经济,提高国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普及文化科学知识和教育,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普及法律知识,增加国民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使其真正成为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主力军等。犯罪的微观预防,指设置各种防线,预防和减少社会犯罪和重新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动员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斗争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为减少和预防犯罪而采取的各种专业性的防范措施。如对特种行业的管理和控制,对流窜犯罪分子的控制和收容审查等;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加强预防犯罪工作的防范机制等。技术预防,是指利用光学、声学、化学、电子等先进技术预防犯罪的措施和方法。随着犯罪的大量增加和不断的智能化,技术预防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也在不断提高,并在犯罪预防工作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技术预防主要包括安全系统(如防盗门窗、防盗锁等)、报警系统和监控系统,以及一些特殊的技术预防措施。如计算机犯罪预防技术等。另外,犯罪预防措施还可划分为:犯罪前预防、犯罪中预防 、犯罪后预防、战略预防、战术预防、长期预防、中近期预防、近期预防、群众预防、专业预防等不下数十种。
各种犯罪预防措施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互为补充的。由于任何犯罪预防措施的采取,都是以犯罪现状、犯罪原因和一国一地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的,因此,犯罪现状和犯罪成因研究以及国情研究便构成了犯罪预防的基本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