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危险性是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刑法学新派曾使用这一概念,认为人身危险性是通过一系列外在征表体现出来的行为人可能实行犯罪行为损害社会的危险状态,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学新派,从防卫社会的目的主义出发,提出人身危险性概念,是对刑法学的一大理论贡献。但是刑法学新派脱离客观存在的犯罪行为,探讨人身危险性,对被认为有人身危险性但没有实行犯罪行为的人处以刑罚或保安处分,具有导致刑事审判主观擅断的危险。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
法西斯主义刑法将这一理论广为利用就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现代各国刑法理论一般将人身危险性概念赋予新的含义,这就是人身危险性只能是实施过犯罪行为之人的人身危险性。适用刑罚,一方面应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另一方面则又应考虑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强弱,贯彻
刑罚个别化原则。人身危险性即犯罪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强弱,应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及其程度、犯罪原因、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等诸多方面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