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制衡
法理
分权制衡是被西方国家普遍运用在政治体制和其他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法理。在民主革命后,由分权制衡学说引申而形成的“三权分立”制度,被西方各个国家所广泛采用,并以不同的形式得以体现。
定义
分权制衡是被西方国家普遍运用在政治体制和其他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学说源于分权思想,分权思想可以溯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这位古希腊的先哲在阐释他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时,主张把政府的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个要素,而权力活动又应当普遍地、严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在分权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衡学说,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当时尚未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为了同封建主分享统治权并反对封建主的专横,便提出了分权制衡学说,主张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项权力应当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去行使,形成三项权力间的相互牵制和相互约束的格局,以保持国家权力间的平衡状态.防止某个机关或某个人的独断专行。
18世纪中叶,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论述法和政体以及自由的关系时,强调了专制政体与法律的水火不容,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认为,如果国家的权力全部或部分地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的手里,那么人民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在民主革命后,由分权制衡学说引申而形成的“三权分立”制度,被各个资本主义国家所广泛采用,并以不同的形式得以体现。
主要区别
应当指出,不能把制衡学说等同于‘三权分立’。前者是由一种政治、法律思想发展而成的理论学说,后者则是运用这一理论学说所确立的国家政治体制。分权制衡理论符合事物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约的基本原理,符合法治精神。因此,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考察检察制度产生及其演变的历史,可以得出结论,检察权的出现就是分权制衡论的具体体现。在这种分权制衡理论的指引下,各国检察权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法律监督的色彩。
首先,从检察权的起源看,检察权就具有明的分权制衡和法律监督的色彩。“创设检察官制度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在于透过诉讼分权模式,以法官与检察官彼此监督节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性与正确性。创设检察官制度的另外一项重要功能,在于以一受严格法律训练及法律约束之公正客观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德国当代刑事法大师骆克信(Rokin)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初构想出检察官的目的, 自始乃责令其作为“法治国之栋梁”及“政治自由的支柱”。战后,联邦德国著名的检察官华格纳、亦指出:“检察官制之创设,乃催生法治国并克服警察国之明显指标。”林钰雄先生在考察检察官史时特别指出:“欧陆德国法系设置检察官还有另一项重要的法治国功能:守护法律,使客观的法意旨贯通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所谓的客观的法意旨,除了追诉犯罪之外,更重要的是保护民权。特重检察官保障民权的功能,乃政治大革命及思想大启蒙的时代产物,准此,检察官乃一剑两刃的客观官署;不单单要追诉犯罪,更要嵬集有利被告的事体,并注意被告诉讼上应有的程序权利。简言之,检察官不是、也不该是片面追求打击罪犯的追诉狂,而是依法言法,客观公正的守护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德国20世纪的刑事诉讼法著名学者史密特(Eb. Schmidt)也曾一语道破:检察官乃国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传声筒。尽管在19世纪初不乏将检察官设想为“君王的耳目”的议论,但定稿的检察官制完全背离了“君王的耳目”的构想,被设定为彻底的“法律守护人”。与之相适应,在德国法上认为检察官是单纯的行政官的主张却少有响应,而司法官说则最获认同,且鲜有标新立异者。由上可见,法律监督在西方国家也是被公认的检察权的基本属性。
其次,从中国检察权的职能看,法律监督权体现着分权制衡的思想,是检察权的基本属性。我国检察机关肩负着监督侦查、公诉犯罪和监督司法(审判)的重要职能,是遵循分权制衡理论专门设置的法律监督机关。将分权制衡理论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联系起来加以探讨,对于充实我国检察制度的基础理论,对于正确界定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在分权制衡的理论基石上认真思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理应被看做是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中发挥自我调节功能,均衡国家机器运行的国家监督制约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作用
表面上看,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有可能使权力分散,降低效率。但实际上,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可以杜绝胡乱决策,避免错误决策;即使发生决策错误,制约和监督机制也可以作为一种纠错机制而起作用这样一来,从长期看,在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情况下决策效率更高。另一方面,制约和监督权力使权力循着合理合法的轨迹行使,避免在非法的轨道上浪费能量,从而保证政府职能实现,保证办正事的效率高和反方向的效率低。另外,对权力进行监督还能及时发现权力行使和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或取得的绩效,从而在正确事实的基础上奖优罚劣,激励权力发挥更大的作用。总之,无论是为了发挥权力的能动作用还是防止权力的破坏性,都有必要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
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制度,从制度层面改变一把手权力结构过分集中、权力监督相对弱化的执政现象,通过合理分权,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腐败发生的目的。
探索
重庆江北区
2012年2月,江北区纪委在全区8个单位试点一把手“3+X”不直接分管制度,复盛镇成为试点镇。此后,滕刚从大小事情都要管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只把关方向及监督。
所谓一把手“3+X”不直接分管制度,即将各单位普遍具有的财务、人事、采购等3项“共性权力”及部分单位具有的工程建设、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X”项“差异化权力”实行副职分管和正职监督,从而制约一把手的签字权、话语权、操控权等要害权力,进而从源头上防治和减少一把手腐败的几率。
从管理多项事务到只负责监管,是不是削弱了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复盛镇镇长廖光洪并不这么看,他说,这让自己从分管具体工作中解脱出来,“避免了在人事、财务等敏感领域一把抓一言堂、一支笔现象,实际上对干部是一种保护。”
江北区国税分局局长周远游在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制度中也尝到了甜头,尤其是在敏感的人事问题上,这项制度的积极效应得到充分体现。“一把手表了态,其他人就不好再提不同意见。”周远游说,不直接分管后,由分管副职推荐,其他副职畅所欲言,自己末位发言,消除了班子成员之间、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猜忌和误会,促进了内部团结和谐,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班子的战斗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探索的推进,各试点单位的实施举措各具特色,除了该区国税局、复盛镇、五里店街道在“三重一大”决策时坚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该区安监局围绕重点涉及的行政执法、财务审批两方面内容,规范了16项制度;区发改委针对财务、人事、物资采购、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权力,分别成立5个工作小组,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全程参与决策、执行的监督,变个人决策集体决策;区房管局在重大财务开支、重大物资采购方面,实行了“预算申报制”和“领导会签制”……
“我们希望通过不同部门的探索,形成解剖麻雀式的不同经验。”周瑜泉说,下一步,江北区将在充分试点、健全制度、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广。
重庆南川区
2010年2月,重庆南川区“升级”浙江余姚经验,在国内率先施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要害权的权力分配“新政”。三个月后,尽管这一原本为反腐而实施的“新政”效果还尚待更长时间检验,但人们也从中看到了“些许的曙光”。
《南川区加强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通知,“各乡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五项’不直接分管制度,财务、人事、工程项目、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明确由班子其他成员分管……”除“五不直接分管”外,这份6章39款的规定,还制定了“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实名推荐干部制”、“行政执法会审制”等详规。这意味着“一把手”不仅有可能“被褫夺”最为核心的五项权力,甚至连“发言权”、“提名权”、“自由裁量权”这样微妙的“权力引导术”,也被一一晒到了阳光之下。
2月28日,分工调整情况即被送往区委办和纪委等部门。这比后来规定的4月前报送的期限,提前了整整一个月。3月5日,“新政”出台后10天,南川召开党风廉政建设暨“作风建设年”动员大会。所有乡镇和区级部门“一把手”,以及“四大家”领导悉数出席,总共400余人。会上,“一把手”“五项不直接管”制度全面曝光。有些部门甚至一直捱到3月31日的“大限”之期才报送。
按南川区最初的设想,“新政”本意是预防腐败,规范权力运行。但施行三个月来,南川区发现,意外收获不期而至。 金山镇金狮村的修建4.2公里拦水大坝工作,以及整治修复南山堰工作提前半个月完工。南川区环保史上最大的项目—————城乡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工程融资招标签约。引资额高达2.96亿元,超过南川环保建设20年投入总和,也顺利实施。
重庆永川区
永川区紧紧围绕一把手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建立廉政体检、集中巡察、廉政风险防控、民意监督、离任审计五项监督机制,严把“五关”,健全一把手立体化监督体系,强化一把手监督取得了一定成效。1、严把“廉政体检”关,强化一把手任前监督;2、严把“集中巡察”关,强化一把手履职监督;3、严把“风险防控”关,强化一把手过程监督;4、严把“民意表达”关,强化一把手群众监督;5、严把“离任审计”关,强化一把手离任监督。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28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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