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工
代为生产
代工,即代为生产。也就是初始设备制造商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或称定牌加工,即OEM来生产,而再贴上其他公司的品牌来销售。
意义
代工现象,在中国比较普遍,代工可以理解是国际大分工环境下,生产与销售分开的大潮流。但是相对而言代工方虽然免却了对销售的诸多环节的注意力分散,可以专注订单下的生产,但是不能分享到品牌的价值。
从而在国际分工中委托方还是处于从属地位,利润率较低。比如富士康劳工门事件,即可理解为代工,被动利润较低,实际上是牺牲了最底层的大多数工人的权益。
同时代工现象在电子产品的比率特别高,比如笔记本中著名代工厂家广达所生产的笔记本电脑占到全球笔记本台数的30%上下(2005)而广达无自有笔记本品牌。
IT数据公司iSuppli称全世界销售的笔记本电脑有86%来自中国(2006年8月数据)。但主要却是以Dell,惠普等代工名义生产。
OEM和ODM的不同点,核心就在于产品究竟是谁享有知识产权,如果是委托方享有产品的知识产权,那就是OEM,也就是俗称的“代工”;而如果是生产者所进行的整体设计,那就是ODM,俗称“贴牌”。
品牌区别
在中国制造业有这样一些工厂,虽然知名度不高但是却是世界知名品牌的代工生产厂家。这些工厂接获世界知名名牌的生产订单后进行生产,由中国OEM(代工)工厂生产出来以后往往以极其高昂的价格出售。品牌方获得高额利润的同时,而代工工厂只能获得微薄的利润。这些代工工厂就被称为隐身名牌或者名牌背后的名牌,专指为国际知名品牌加工订做产品的品牌,雅戈尔格兰仕曾经都是隐身名牌。
英国国宝级奢侈品牌博柏利(Burberry)日前不顾该国内多重阻力毅然迁厂中国。“奢侈品中国廉价代工”现象是否自此已逐渐从地下被搬上了台面?
由于“在商业上不能再运作下去”,博柏利关闭了其位于南威尔斯朗达谷地区的英国主要厂房,根据该品牌提出的“全球化”计划,这个“英国特色的华贵品牌”将正式把生产线迁往中国大陆的广东深圳。
但是该品牌并未在其官网上高调公布迁厂消息。据英国媒体报道,博柏利此次关厂阻力颇多。连月来,不断有示威者在巴黎、纽约、拉斯维加斯伦敦的分店外举牌抗议,娱乐名星、政府主管,甚至英国王储查尔斯亦都加入了请命行列,但均未能阻止博柏利的迁厂决心。据了解,此次关闭的威尔斯厂房之前生产约两成的博柏利PoloT恤。这条生产线现将迁至散布于中国、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等国的其他四家现存的PoloT恤工厂。有分析人士指出,博柏利迁厂中国,是其自1997年来日本策略的延伸。
和博柏利“大张旗鼓”迁厂中国不同,不少奢侈品牌一直“悄悄”地在中国进行代工生产。据一位了解国际奢侈品在中国制造背景的业内人士介绍,阿玛尼等全球顶级服装奢侈品牌的生产线其实早已落户中国。有消息称,2007年初,路易威登就已经在中国找到了授权生产商,并开始在浙江杭州建立生产基地。
如香港欧莎集团前身就是国际高档服装品牌的代工工厂,其为国际名牌代工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7年。该集团为国际上多个奢侈女装品牌和世界名牌代工生产,只是由于保密协议的约束普通消费者知道的并不多,但是在服装业届早就有隐身名牌的称号,其生产的服装以面料考究,质量上乘、质优价廉著称。
广东省深圳、东莞等城市,以及浙江温州等地的一些企业,也曾被指从事国际奢侈品代工生产。而以生产顶级面料起家的奢侈品牌杰尼亚(Ermenegildo Zegna)的一位总监级设计师也曾在公开场合表示,中国浙江是该品牌成衣高档面料的重要产地。
优势
“在大多数消费者眼里,这些奢侈品品牌产自海外,拥有原产地的标签。但实际上已有许多奢侈品品牌选择把生产工厂迁至中国。”《环球奢侈品报告》中文版执行出版人欧阳坤透露,由于成本和运输上的压力,中国制造国际奢侈品已是一个必然现象
据《北京商报》报道,一位不愿透露姓名和公司名称的奢侈品授权生产商表示,奢侈品生产“向中国转移,主要是看重中国低廉的生产成本”。该人士透露,据他了解,海外服装生产厂工人每小时工资约为20美元,而且工作时间固定;而中国工人的工资很低,劳动力成本只是意大利的1/20,而且还可以经常加班。与国内授权生产商的合作,同时也节省了奢侈品商在扩大产品生产规模时所需要的巨大的固定资产投入。
忌讳
据上述奢侈品授权生产商透露,虽然中国成为亚太地区最大的奢侈品制造国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已在国内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生产网络的奢侈品牌,却都对自家产品在中国代工的现状“比较忌讳,不愿意公开”。
该人士表示,为了防止产品由中国企业代工生产的消息外露,一些奢侈品牌甚至强迫授权生产商签订保密协议。有些一线品牌为了隐瞒其在中国或其他亚洲发展中国家生产的事实,甚至会找一些位置偏远的加工厂来提供代工服务,有些家庭作坊型的加工厂甚至连当地人都不知道。
“几乎国内所有的授权生产企业都签有保护协议,被禁止透露任何细节。”该人士说,这主要是奢侈品品牌出于自身考虑,保密协议可以防止奢侈品消费群产生心理波动,从而对其产品产生负面反应。
国外一线、二线品牌在中国拥有生产线早就是普遍存在的事实了,而据其了解,各大奢侈品牌也并未对此讳莫如深,“只不过是出于品牌营销策略的考虑,不在中国销售中国制造的产品而已”。
据其介绍,很多奢侈品品牌在世界各地都有代工厂,而按照惯例,其产品的生产地和销售地总是交叉的。比如在中国市场上买不到标明“中国制造”的阿玛尼成衣,比如之前就有人曾在意大利买了一件标牌上注明“made in China”的Emporio Amarni T恤。
打造名牌
一方面世界知名品牌纷纷在中国代工,另一方面代工工厂也纷纷品牌化。其中不乏成功的案例,如雅戈尔、格兰仕、富士康等。这些代工工厂以前被称为隐身名牌或者名牌背后的名牌,是指为知名品牌加工订做产品的品牌,雅戈尔和格兰仕曾经都是隐身名牌。
隐身名牌的出现打破了知名品牌对价格的垄断,让消费者真正得到实惠.如微波炉以前为高档电器,价格一般都在几千元以上,格兰仕的出现提供了价低质优的产品.迅速普及了微波炉.隐身名牌往往可以让消费者以五分之一甚至十分之一的价格购买到和国际知名大品牌一样的产品。面对同样的质量和产品,却能购买到5折甚至1折的产品,依靠优秀的质量和低廉的价格,这些代工工厂迅速成长为中国名牌乃至世界名牌。
如前文提到的香港欧莎集团就在2007年脱离服装厂独立注册集团公司并注册欧莎商标,开始了品牌化的举措。欧莎在世界各地采取与当地知名销售商合作,利用网络直销的模式,减少中间环节,保证了极有竞争力的终端销售价格。2006年欧莎开始拓展中国国内业务,在中国深圳设有有分公司,下设多个电子商务网站,主要从事服饰电子商务,尝试通过网络进行服装直销,2008年开始和中国淘宝网合作。同时2008年与美国服饰零售业American Eagle Outfitters(美国鹰牌服装公司)合作,联合推出Martin+Osa高档品牌服饰新的电子商务网站。短短时间的努力已经初见成效。
中国代工工厂中的“隐身名牌”纷纷迅速崛起,势头十分强劲,相信这对于中国产业转型以及让消费者得到更多实惠都是很有帮助的。随着代工的品牌化,代工产品和品牌产品的区别正逐步模糊,详《中国代工行业(OEM)发展趋势与转型升级分析报告》。
侵权行为
定牌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商标样式或商标标识,并提出产品规格质量要求,由承揽方按要求加工产品的行为。随着工业生产分工专业化及对外贸易的发展,定牌加工业务日益活跃,随之而来的商标侵权行为也逐渐增加。
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定牌加工中承揽方将加工数量中超额部分或因质量不合格被委托方退货部分,未经委托方的许可擅自销售,这种现象具有普遍性。承揽方往往认为既然委托方不接收这部分产品,考虑到企业效益,就将这部分产品销售出去,结果造成商标侵权。如:奉化市华达保安器材厂为宁波北仑永发保险箱(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永发”牌保险箱专用锁,因质量问题被退货,奉化市华达保安器材厂在未经宁波北仑永发(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这批退货销售给第三方。
二、定牌加工业务中,承揽方在未依法取得委托方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一层或多层转手加工的形式,委托承揽方在定做物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一旦除顶层外某一环节的企业被工商部门查获,就用上一层的定牌加工协议书来掩盖其违法行为,故意造成其合法的假象。如:奉化第六衬衫厂加工的“梦特娇”、 “鳄鱼”衬衫,是受杭州帝皇时装有限公司委托,而杭州帝皇时装有限公司又受台湾升图服饰有限公司委托,升图服饰有限公司又受台湾亚森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这些企业都无法提供合法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或使用许可合同。利用这种层层转手委托加工的形式,制造合法假象,进行商标侵权或假冒注册商标活动。
三、以外贸出口的形式进行商标侵权。一些企业利用外贸单子做幌子,加工生产国际、国内名牌产品,由于涉及到对外贸易业务,外商是否是该商标注册人或合法使用者,该外贸业务是否真实存在,查清有一定难度,也需要较长时间,工商部门在没有确实证据情况下,又难以制止这种行为,违法行为人便利用这一时间差进行商标侵权活动。如:宁波凤达制衣有限公司,受象山外贸公司宁波分公司业务员黎国彪委托,准备生产一批“鳄鱼”牌衬衫,当事人已织印好商标标识和服装挂牌,后因黎国彪未提供外贸单子而中止这笔加工业务。
侵权原因
上述这些商标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不但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更严重的是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侵权行为的存在,有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其原因也十分复杂,除了侵权行为人主观原因外,既有商标注册人的原因,又有消费者自身的影响,同时,也有经济环境的影响,但主要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缺乏健全法律规范
《商标法》自1983年实施以来,虽经1993年修订,但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年代,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商标法》只是笼统地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但对定牌加工中的委托方和加工承揽方对注册商标使用的具体权利义务未作规定,致使对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查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专利权意识不强
商标所有人或合法使用者对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意识不强、力量薄弱、方法不当。虽然有不少企业内部或行业联合建立了打假组织,但是没有很好地与政府职能部门、司法部门及消费者团体联合起来,其打假行为具有片面性、局域性、短暂性。
监管力度不够
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特别是层层转手加工和外贸加工业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涉及面广,跨越的地区较多,查处工作难度大,花费的时间长。又由于地方利益等因素的制约,难以全面实施处罚。而且查处这些案件需要先进的科学手段,可靠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必要的财力。作为商标主管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打击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行为中,既缺少经费,又没有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给调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难以落实对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行为的监管职能。
工商缺乏专门人才
工商部门内部工作人员素质还跟不上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缺少专业化、综合型人才。特别是一些懂法律、外贸、商检、知识产权、会计、财务的专业化人才,及具有综合分析、判断、协调能力并熟悉各种法律规范的综合型人才,对复杂的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案件往往感到无从着手。
商标法宣传不够
一些加工企业纯粹为了赚取少量的加工费,其主观愿望不希望发生商标侵权行为,但由于自己缺乏对《商标法》的了解,在承揽加工业务时未能严格审查委托方的资格证明和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仅凭委托方的生产计划单及外贸单子,就进行定牌加工,结果造成商标侵权。
解决办法
解决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通过立法,完善商标法律规范。一是将定牌加工中委托方向承揽加工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承揽方审查有关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作为法律义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在承揽加工业务中,若涉及注册商标的,委托方必须将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随同承揽加工业务一并交给承揽加工方,承揽加工方承接加工业务时,必须严格审查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加工业务结束后承揽方应将上述材料归档、备查。二是法律赋予商标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时,有权要求承揽方限期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逾期未提供的可按商标侵权或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认定。这样,一方面促使承揽加工方依法主动地去索取、审查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定牌加工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及时认定和查处。
加大普法力度
需要继续加大《商标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不仅要使生产经营者懂得有这么一部法律,还要懂得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什么,禁止什么,构成违法行为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制裁。由于我国的生产经营者整体素质不是很高,所以光靠一文公告、几条标语、出版几本书刊还远远达不到宣传教育的目的。要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手段,利用电视、报纸、书刊、画册、台历卡通、漫画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使他们真正了解商标法律。同时鼓励生产经营者通过聘任法律顾问,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保障企业自身运行合法化。
商标所有人的管理
注册商标所有人要加强对自己注册商标的管理、使用和保护,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对商标的设计、申请、注册、印制、保管、发放、使用、变更、转让、许可、成交、出口、加工承揽、广告宣传、展览等一系列工作都要进行严格管理,企业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做出决策。同时,视工作量大小安排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商标工作。要求职工树立起维护商标信誉的观念,并发动职工在Et常生活、工作中密切关注本企业商标的被侵权信息,在企业中形成人人保护本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氛围。
建立完整保护体系
建立一个企业自我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保护、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社会保护结合起来的,具有综合功能、全方位的网络体系。企业建立专门的打假护权机构,并将
本企业商标使用许可、定牌加工企业名录、地址等主要情况及相关资料定期发送全国本企业产品市场或可能出现侵权行为的省、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团体,使他们时时掌握企业商标使用动态信息,以便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商标侵权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提高工商干部水平
要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干部的自身素质和硬件设施,培养造就一批懂业务、有能力的综合型人才。要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定牌加工的商标侵权行为时有足够的经费,同时配置现代化的交通、通讯设施,建立功能强大、数据全面、反应灵敏的商标信息网络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合力,查处各种定牌加工中发生的高难度的商标侵权案件。
加强监督力度
建立巡查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行为的监管力度。各工商所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信誉好的、遵纪守法的企业作为联络员的联系点,由联络员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设立巡查组,对非联系点企业进行两个月一次的巡查。巡查组检查的企业与联络员联系的企业相互不交叉。巡查组、联络员利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大市场行政执法的综合职能,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将检查中发现的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案件提交归口业务线处理。
工商部门内部监督
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部监管机制,确立“一案查到底”的办案规则,并根据案件难易程度规定办结案件的时限。对半途而废或不依法查处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建立协作网络,明确职责,实行责任追查制度。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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