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含六大模块:
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绩效、薪酬和
员工关系
人事管理
人事管理是指从事
社会劳动的人和有关的事的相互关系为对象,通过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谋求人
与事以及共事人之间的
相互适应,为实现充分发挥
人的潜能、把事情做得更好这一目标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广义的人事管理:指对社会
劳动过程中全部人与事以及共事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管理。狭义的人事管理:指对一部分特定的人与事、共事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管理。
人事管理的特征
(1)人事管理是对社会劳动过程中人与事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管理。人事管理是谋求社会劳动过程中人与事相互适应,做到得其人、人尽其才。离开了人与事的关系,把人与事各自起来说,说
人事管理就是管理人和管理事是不正确的。
(2)人事管理是通过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进行的。
(3)人事管理并不是让人消极地、被动地适应事的需要。
人事考核
人事考核是
人事管理的一种手段。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人事考核是指对被考核者的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做出评价。广义的人事考核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包含对被考核者的“
潜在能力”、 “性格”、“适应性”等素质加以评价。
人事考核通常是由三种考核
项目组合而成的,包括成绩考核(
业绩考核)、态度考核和能力考核。
人事编制
人事编制,是指一个单位或部门对其工作职位或工作岗位的人员进行人数上的微观控制。政府机构改革中经常说到的“
三定”,即定编、定员、定责。其中的“定编”,即是指人事编制。
基本政策
人事代理是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新型
人事管理模式,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受单位或个人委托,运用社会化
服务方式和现代科技手段,按照一定的
法律程序和政策规定,代办有关人事业务。根据国家《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
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的工作意见》等规定,
汕头市人事局授权汕头市人才交流
管理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和汕头市人才智力市场(以下简称
人才市场)开展人事
代理业务。其他机构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一律不得从事该项业务,个人不得保管
人事档案。推行
人事代理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档分离和人才
社会化管理。对
用人单位而言,可减轻大量的人事
事务性工作,解决在人才引进、毕业生接收、
职称评审、
人事档案管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对各类人才而言,个人不再是“单位所有”,流动变得十分方便,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人事政策
人事政策是一个组织
人事管理基本观念的集中体现,是作为一切
人事管理活动的指导思想。人事政策的制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例如国内政治、国家有关政策法今、企业
技术构成的特征和层次、员工结构和整体素质特征、领导的管理观念、管理基础以及
文化传统和企业的历史延革等。
人事政策主要包括:直接能力人事政策和间接能力人事政策。
人事服务
代理招聘是以“提高招聘效率,降低招聘成本”为目的,为企业和人才搭建的高效、专业
招聘平台; 本部专业
招聘顾问通过智成人才市场招聘会发布企业
招聘信息、智成人才网工作推荐专区、《
重庆人才信息周刊》等多渠道为企业代收、整理、及时传递招聘人才简历,并进行简单初试和联系咨询,让广大企业可以足不出户,便可轻松高效完成招聘工作,大大降低企业在招聘时间、精力、时间和
人力成本上的耗费;
2、代理招聘流程
各企业针对招聘活动人手紧张,无法派人亲临现场招聘会,或者
招聘职位非常紧急,或者招聘职位有一定难度无法通过简单
招聘渠道完成招聘工作等情况进行招聘方案的咨询;
2.介绍相关服务
由专业的
招聘顾问向咨询企业介绍
代理招聘服务,以解决企业遇到的上述招聘问题;
3.填写职位招聘书并商讨
由企业填写相关职位招聘书,并详细罗列相关职位及要求、待遇等;同时招聘顾问根据企业的招聘职位难易程度与企业商讨服务期限,并给出相应的招聘方案;
4.接受并办理服务
企业根据招聘顾问对招聘企业所建议的招聘方案,接受并办理相关服务;
5.提供服务
针对招聘企业所办理服务,由专人在
服务期内负责企业的招聘活动;
6.服务结束
招聘服务结束,针对服务结束后的企业和人才双向回访工作;
人才外派
公司是专业
财务机构,有许多经验丰富的财务人员,根据
客户需求,财务人员可以以外派或租赁的方式到客户所在公司上班,客户只有定期交缴
服务费,财务人员的所有其它费用包括工资、社保等全由公司承担,具有风险小、见效快、成本低、操作灵活的特点,值得客户拥有。
人事争议
广义地说,
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聘用或
聘任合同、职务任免、
福利待遇、
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
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也就是说,人事争议主体的范围较广,只要是
人事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均属于人事争议的主体。同样人事管理行为也非常宽泛,是能够引起人事争议,即能引起人事争议的囊括全部人事管理事项与管理行为,包括
具体行为与
抽象行为。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设立在90年代由
国家人事部作出,但那时的人事仲裁是在
人事行政机关直接领导下,主要以人事
政策文件为依据而进行的,对人事行政机关与其领导下的
仲裁机构所作出的处理或裁决均不能提起诉讼,其完全是“
人事行政”活动。在人事
仲裁制度上以及实体和程序上均没有相应的
法律规范可依,故人事争议仲裁自始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当时的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也就基本呈“无案可裁”的状态。
2、人事争议纠纷的诉讼:
对于人事争议纠纷诉讼,
司法解释设立成了完全与
劳动争议仲裁一样的程序模式。这里所说的“一样的模式”是指在适用
程序法上的相同:(1)、前置:即必须先经过仲裁,人民法院方予以受理;(2)、
受案范围:必须符合法律及相关规范、司法解释规定下、限制下的各类争议,否则即使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何种
仲裁裁决,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3)、审理机构:审理人事争议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
审判庭承办。
3、人事争议的调解:
这里所说的调解,不讨论
仲裁机构在办理人事申诉过程中所进行的调解,也不讨论人民法院依据
民事诉讼法在
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调解,而专指对于人事争议处理的政府行政
主管机关的调解、机关事业单位
调解组织的调解以及民间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