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台诗案
弹劾苏轼案件
乌台诗案发生于元丰二年(1079年),时御史何正臣上表弹劾苏轼,奏苏轼移至湖州到任后谢恩的上表中,用语暗藏讥刺朝政,随后又牵连出大量苏轼诗文为证。这案件先由监察御史告发,后在御史台狱受审。
背景介绍
熙宁二年(1069年),宋神宗任用王安石参知政事,主持变法改革。由于苏轼与变法派的政见不合,遭受排挤。苏轼自觉在朝廷无法立足,于是申请外任。在神宗的直接干涉下,苏轼于熙宁四年(1071年)任杭州通判。之后又分别担任密州徐州湖州知州。在任职上,苏轼看到了新法执行过程中的诸多流弊。像涉嫌朝廷放贷的青苗法两浙路严苛的食盐专卖法、鼓励人告密手实法等, 苏轼都极为反感,于是便形诸吟咏,对新法实行过程中出现的弊端进行批评和讽谏。而在当时,王安石早于熙宁九年(1076年)二次罢相,变法事业的主导者已经从王安石变为神宗本人。当时变法已经成为皇帝亲自部署的既定国策,反对变法就是反对神宗的既定决策。
案件始末
起因
王铚《元祐补录》记载:最先把苏轼作诗讽刺新法举报给朝廷的是沈括。熙宁六年(1073年), 沈括以检正中书刑房公事的身份到浙江巡查新法实行的情况,看到苏轼的诗稿,认为涉嫌诽谤朝政,上呈神宗,但是当时他的意见并未受到重视。
元丰二年(1079年)苏轼由徐州调任湖州知州。于四月二十日到任,进《湖州谢上表》,其中写到:
陛下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
句中“其”为自称,“新进”即指神宗任用的新派人物。公开地明白无误地表达了自己不与当朝新贵合作的态度,表达了自己对新法“生事”的不满。[注1]
秋七月,负责监察百官的御史台官员李定何正臣舒亶等人接连上章弹劾苏轼。弹劾的导火索正是上表中的这两句话。认为苏轼是攻击朝政,反对新法。神宗及新派人物都大为恼火。后来由神宗批示后,七月二十八日,台吏皇甫僎携吏卒急驰湖州勾摄苏轼。
当时驸马都尉王诜与苏轼交情深厚,秘密遣人告诉当时任南京幕官的苏辙苏辙立马派人往湖州告知苏轼。当时皇甫僎快马如飞,但是由于儿子生病在润州停留半日。故苏辙人马先到,苏轼提前知道消息后立即告假,由通判祖无颇权摄州事。皇甫僎到达湖州后,态度十分强硬的将苏轼押解赴京。
“僎径入州廨,具靴袍,秉笏立庭下,二台卒夹侍,白衣青巾,顾盼狰狞,人心汹汹不可测。轼恐,不敢出,乃谋之无颇。”
“僎促轼行,二狱卒就直之。即时出城登舟,郡人送者雨泣。顷刻之间,拉一太守如驱犬鸡。”
审判
苏轼七月二十八日被逮捕,八月十八日送进御史台的监狱。二十日便被正式提讯御史台在此案中负责“推勘”(或曰“根勘”),也就是调查审讯,勘明事实,其结果呈现为“供状”;接下来,当由大理寺负责“检法”,即针对苏轼的罪状,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判决,其结果便是“判词”。根据朱刚所作文献指出“诗案”在审判方面的基本过程,可以分为如下四个环节:
根据《东坡乌台诗案》记载,[注2]御史台于元丰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奏上审讯结果。即苏轼从被押至御史台的八月十八日起,直至十一月底,“诗案”都处在审讯即“根勘”阶段。审讯的结果就是“供状”,苏轼“供状”的每篇都涉及另一个人(首先是王诜,其他如李清臣司马光黄庭坚等),苏轼与之发生了诗文唱和或赠送的关系,这些诗文被列举出来,追问其中是否含有讥讽内容。供状分列了大约四十篇,而篇幅最大的就是跟王诜相关的第一篇。为了增强反对的力度,御史台在“供状”定稿已经提交后,还继续挖掘苏轼的更多“罪状”,尤其是与驸马王诜交往中的“非法”事实。其中有关详细的指控与供认如下:
六月,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摘引“新进”、“生事”等语上奏,说苏轼“愚弄朝廷,妄自尊大”。北宋神宗年间苏轼因为反对新法,并在自己的诗文中表露了对新政的不满。又由于他当时是文坛的领袖,任由苏轼的诗词在社会上传播对新政的推行很不利。
监察御史里行舒亶又根据《元丰续添苏子瞻学士钱塘集》上奏弹劾说:
“至于包藏祸心,怨望其上,讪渎谩骂,而无复人臣之节者,未有如轼也。盖陛下发钱(指青苗钱)以本业贫民,则曰‘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课试郡吏,则曰‘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陛下兴水利,则曰‘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盐碱地)变桑田’;陛下谨盐禁,则曰‘岂是闻韶解忘味,尔来三月食无盐’;其他触物即事,应口所言,无一不以讥谤为主。
国子博士李宜之御史中丞李定也指控苏轼的罪行,声称必须因其无礼于朝廷而斩首。李定举了四项理由说明为什么应当处苏轼极刑。他说:“苏轼初无学术,滥得时名,偶中异科,遂叨儒馆。”接着说苏轼急于获得高位,在心中不满之下,乃讥讪权要。再次,皇帝对他宽容已久,冀其改过自新,但是苏轼拒不从命。最后,虽然苏轼所写诗之荒谬浅薄,但对全国影响甚大,“臣叨预执法,职在纠察,罪有不容,岂敢苟止?伏望陛下断自天衷,特行典宪,非特沮乖慝之气,抑亦奋忠良之心,好恶既明,风俗自革。
最初,苏轼承认,他游杭州附近村庄所作的《山村五绝》里“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是讽刺青苗法的,“岂是闻韶解忘味,迩来三月食无盐”是讽刺盐法的。除此之外,其余文字均与时事无关。到二十二日,御史台审问他《八月十五日看潮》里“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变桑田”两句的用意,他拖到二十四日,才说是“讽刺朝廷水利之难成”。至于《戏子由》诗违抗“朝廷新兴律”的主旨,直到二十八日才作了交代。
当时御史中丞李定向皇帝报告案情进展。说苏轼面对弹劾全都承认了。神宗大怒,怀疑苏轼要么是受刑不过,要么是有更大的秘密要隐藏。于是问李定可曾用刑。李定答道:苏轼名高当时,辞能惑众为避人言,不敢用刑。神宗大怒,命御史台严加审查,一定要查出所有人。
到九月份,御史台已从四面八方抄获了苏轼寄赠他人的大量诗词。有一百多首在审问时呈阅,有三十九人受到牵连,其中官位较高的是司马光王安石罢相的次年(1077年),苏轼寄赠司马光一首《独乐园》。御史台说这诗讽刺新法,苏轼供认不讳
御史台又找到了苏轼痛斥“新进”的《和韵答黄庭坚二首》,抨击“生事”的《汤村开运河,雨中督役》诗。前者是与黄庭坚唱和的,后者寄赠好友王诜。对于《和韵》,苏轼解释说,前四句以讥今之小人轻君子,如莨莠之夺嘉谷也,后面意言君子小人各自有时,如夏月蚊虻纵横,至秋自息,言黄庭坚如“蟠桃”,进用必迟;自比“苦李”,以无用全生。又取《》云:‘忧心悄悄,愠于群小。’皆以讥讽当今进用之人为小人也。”对于《汤村》一诗,苏轼也供认自己确有对盐官在汤村一带开运盐河的不满,“农田未了,有妨农事”,“又其河中间有涌沙数里”不宜开河,“非农事而役农民”,“役人在泥中,辛苦无异鸭和猪”等等。
舒亶等人趁机让副相王珪检举苏轼《王复秀才所居双桧》,王珪说:“陛下飞龙在天,轼以为不知己,而求之地下之蛰龙,非不臣而何?”神宗不以为然。
苏轼任密州太守期间作的《后杞菊赋》的序言里曾提到吃杞菊的苦种籽,御史认为作者是在直接讽刺全境百姓的贫穷,尤其指朝廷对官吏薪俸的微薄。“生而盲者不识日”是讽刺科举考生的浅陋无知,讽刺考生不通儒学,只知道王安石在《三经新义》里对经书的注释。
在给王诜的诗里,有一行是“坐使鞭棰环呻呼”,又说,“岁荒无术归亡逋”,他也提到“虎难摩”是为政贪婪的象征,给李常的诗里,他确是说在密州“洒涕循城拾弃孩”,见到男尸、女尸、婴尸饿死在路边,当时确是“为郡鲜欢”。在给孙觉的诗里,有一行说二人相约不谈政治,是真在一次宴席上约定,谁谈政治就罚酒一杯。给曾巩的诗里说他厌恶那些“聒耳如蜩蝉”的小政客。给张方平的诗里把朝廷比作“荒林蜩蚻(zhá)乱”和“废沼蛙帼淫”,又说自己“遂欲掩两耳”。给范镇的诗里,他直言“小人”,给周邠(bīn)的诗里把当权者暗比作“夜枭”。好友刘恕罢官出京时,苏轼写了两首诗给他:
“敢向清时怨不容,直嗟吾道与君东,坐谈足使淮南惧,归向方知冀北空,独鹤不须惊夜旦,群鸟未可辨雌雄。”
“仁义大捷径,诗书一旅亭。相夸绶若若,犹诵麦青青。腐鼠何老吓,高鸿本自冥。颠狂不用唤,酒尽渐须醒。”
前一首最后一句取自诗经“俱曰予圣,谁识乌之雌雄”,等于说朝廷上只有一群乌鸦,好坏难辨。后一首表达自己对小人的争权争位不屑一顾。
苏轼下狱后未卜生死,一日数惊。在等待最后判决的时候,其子苏迈每天去监狱给他送饭。由于父子不能见面,所以早在暗中约好,平时只送蔬菜和肉食,如有死刑判决的坏消息,就改送鱼,以便心里早做准备。一日,苏迈因银钱用尽,需出京去借,便将为苏轼送饭一事委托远亲代劳,却忘记告诉远亲暗中约定之事。偏巧那个远亲那天送饭时,给苏轼送去了一条熏鱼。苏轼一见大惊,以为自己凶多吉少,便以极度悲伤之心,为弟苏辙写下诀别诗两首,
“圣主如天万物春,小臣愚暗自亡身。百年未满先偿债,十口无归更累人。是处青山可埋骨,他年夜雨独伤神。与君世世为兄弟,更结来生未了因。”
柏台霜气夜凄凄,风动琅珰月向低。梦绕云山心似鹿,魂飞汤火命如鸡。额中犀角真君子,身后牛衣愧老妻。百岁神游定何处?桐乡应在浙江西。”
大约从十二月起,“诗案”进入了判决阶段。如果陈睦的“录问”[注3]很快完成,交给大理寺,那么大理寺的初判可以被推测在十二月初。有关了大理寺的判词,《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则将其要点概括为: “当徒二年,会赦当原。”换言之,大理寺官员通过检法程序,判定苏轼所犯的罪应该得到“徒二年”的惩罚,但因目前朝廷发出的“赦令”,他的罪应被赦免,那也就不必惩罚。
大理寺的初判显然令御史台非常不满,《长编》在叙述了大理寺“当徒二年,会赦当原”的判决后,续以“于是中丞李定言”“御史舒亶又言”云云,即御史中丞李定和御史舒亶反对大理寺判决的奏状。他们向皇帝要求对苏轼“特行废绝”,强调苏轼犯罪动机的险恶,谓其“所怀如此,顾可置而不诛乎”?不过李定和舒亶的两份奏状并不包含司法方面的讨论,没有指出大理寺的判词本身存在什么错误,只说其结果不对,起不到惩戒苏轼等“旧党”人物的作用。
审刑院在案件审核中起到复核作用。从《重编东坡先生外集》所载“审刑院本”的结案判词可以看出,审刑院支持了大理寺“当徒二年,会赦当原”的判决,并进一步强调赦令的有效性。其结案判词可以被梳理为三个要点:一是定罪量刑,苏轼所犯的罪“当徒二年”;二是强调赦令对苏轼此案有效,“会赦当原”,也就是免罪;三是根据皇帝圣旨,对苏轼处以“特责”,贬谪黄州。由于当时当朝多人为苏轼求情,宰相吴充直言:“陛下以尧舜为法,薄魏武固宜,然魏武猜忌如此,犹能容祢衡,陛下不能容一苏轼何也?”王安石也劝神宗说:圣朝不宜诛名士。太皇太后曹氏也出面干预:“昔仁宗策贤良归,喜甚,曰:‘吾今又为吾子孙得太平宰相两人’,盖轼、辙也,而杀之可乎?”章惇等人亦出面力挽,十二月二十九日,圣谕下发,苏轼终免一死,贬谪为“检校尚书水部员外郎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轰动一时的“乌台诗案”就此销结。
受到牵连的人中,三个人的处罚较重。驸马王诜因泄露机密给苏轼,而且时常与他交往,调查时不及时交出苏轼的诗文,且更因对待公主不礼貌,宠妾压妻,被削除一切官爵。其次是王巩,被御史附带处置,发配西南。第三个是苏辙,他曾奏请朝廷赦免兄长,自己愿意纳还一切官位为兄长赎罪,他并没有收到什么严重的毁谤诗,但由于家庭连带关系,仍遭受降职处分,调到高安,任筠州酒监。其他人,张方平与其他大官都是罚红铜三十斤,司马光范镇及苏轼的十八个别的朋友,都各罚红铜二十斤。
变化原因
木斋先生对于这个问题的论述已经十分精辟,现直接引用过来:“诗案对诗人的思想和创作不能不发生深刻影响。有人说,诗案是苏轼一生的转折点:苏轼由当初的“奋厉有当世志”、“致君尧舜”,转变为“聊从造物游”的艺术人生。案前,诗人主要是深刻地反省仕宦人生;其后,他痛苦的心灵在自然的天地里找到了归宿,发现了新的人生境界。也有人说,黄州时期.“苏轼精神寄托的对象从名利事业而暂时转移到东坡,转移到大自然。这就是对统治集团的一种疏远,这不能不无它的积极意义”。诗案对于苏轼,浑如一场恶梦。梦后的黄州贬谪生活,使苏轼从具体的政治哀伤中摆脱出来,重新认识社会,重新评价人生的意义。”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1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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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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