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价格歧视
完全价格歧视
一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就是每一单位产品都有不同的价格,即假定垄断者知道每一个消费者对任何数量的产品所要支付的最大货币量,并以此决定其价格,所确定的价正好等于对产品的需求价格,因而获得每个消费者的全部消费剩余。
基本信息
由于企业通常不可能知道每一个顾客的保留价格,所以在实践中不可能实行完全的一级价格歧视。垄断厂商按不同的价格出售不同单位的产量,并且这些价格是因人而异的。这是一种极端的情况,现实中很少发生。
经济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零售业已经转向以超级市场和超大型百货商场为主的商业形式,沃尔玛麦德龙等大型超级市场蓬勃发展,交易火爆,而传统百货商场和小杂货店却日渐冷清,经营难以为继。超级市场带给人们购物方便省时、物美价平的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消费总量的上升。这种现象背后隐藏的规律到底是什么?不断进驻国内零售业市场的外资大型超级市场与传统商铺相比较,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管理方法、完备的信息系统和高效的物流体系等诸多优势,最主要的原因却是大型超级市场大大地降低了商品零售交易成本,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能看到不同的人购买同样的商品,付出的价钱是不同的,这其实就是一种价格歧视。人们在货比三家、与商家讨价还价时所花费的大量时间精力就是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高低与是否实行价格歧视有很大的关系。所谓价格歧视,是指商家对相同的商品索取不同的价格,目的是为了剥夺消费者剩余,获得更多的利润。价格歧视可分为三级,即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三级价格歧视
实行一级价格歧视时,企业在交易中向每个客户索要其愿意为所买商品支付的最高价格。商品价格应该随着客户对所购商品的价值期望和支付能力的不同而不同。在现实中,由于企业获取每个客户个人消费信息的不完全以及获取信息的巨额成本,完全一级价格歧视在营销实践中运用相当因难。由于为数不多的超级大客户和大客户构成了电信运营企业利润来源的主体,并且往往是各电信运营企业争夺的焦点,因此,电信运营企业可以在与这些超级大客户及大客户进行交易时应用一级价格歧视。在交易中,电信运营企业代表可通过讨价还价最终和客户达成价格协议。这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就是企业对客户的需求进行估价、摸底、试探、商议的过程。若价格协议达成,企业就成功地索要了该客户愿意为购买其商品而支付的最高价格(即保留价格)。对客户实行一级价格歧视的关键是视每个客户具体情况的不同而确定不同的讨价还价的起点、让步幅度和妥协点。企业通过试探、估计客户对其产品价值的看法后确定报价起点。然而,客户会隐藏自己对产品价值的看法,甚至向企业发出相反的信号,如掩饰强烈购买欲望或故意贬低商品价值等,这些都有可能使企业错误地估计客户的保留价格,在讨价还价中作出不适当的让步,使本该获得的消费者剩余落空。从这一点上看,实行一级价格歧视的关键是索要保留价格。
最理想的情况下,厂商希望向它的每个顾客都要不同的价格。如果它能够做到,它会向每个顾客索要其愿意为所购买的每单位商品付的最高价格,我们称这种最高价为保留价格。向顾客索取其保留价格的做法称为完全的一级价格歧视(first-degree price discrimination).在实践中,完全一级价格歧视几乎是决不可能的。首先,向每个顾客都索取一个不同的价格通常是不现实的。第二,厂商通常不知道顾客的保留价格。最后,声称他们原因付很低的价格是符合顾客的利益的。因此,一级价格歧视只存在于理论研究之中,来理想化一种厂商能够实现完全利润的情况。
具备条件
简介
实行价格歧视是厂商为了获取超额利润的手段,要使价格歧视得以实行,一般要具备三个条件。
市场存在不完善性
当市场不存在竞争,信息不畅通,或者由于种种原因被分割时,垄断者就可以利用这一点实行价格歧视
各个市场对同种商品的需求弹性不同
这时垄断者可以对需求弹性小的市场实行高价格,以获得垄断利润
有效各部分之间分开
有效地把不同市场之间或市场的各部分之间分开。地区封锁和限制贸易自由的各种障碍往往有利于垄断者实行其价格歧视,因此,反垄断限制价格歧视应该尽力消除其实现的环境条件
存在条件
价格歧视的存在需要一些条件:
1.厂商必须面对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即产品的需求与其价格成反比。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购买团体必须能在某一成本下区分开,该成本不超过区分他们所能带来的收入。即厂商能够以合理的成本进行市场细分
3.必须阻止不同购买集团之间贱买贵卖的转卖行为。
4.不同的购买集团对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必须不同,并且为厂商所知。即厂商了解购买集团对产品的不同的需求程度。
运用理论
需求曲线
一级价格歧视就是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对消费者所卖的商品逐个索取不同的价格(这个价格是消费者的保留价格)。一级价格歧视的结果是消费者剩余都被剥夺了。
一般消费者零售市场上遇到的大都是一级价格歧视,本文所讨论的价格歧视专指一级价格歧视。在一级价格歧视的市场中,消费者为购买某一商品的支出为:PC=PC1+PC2
信息调查费用
PC1为商品信息调查费用。消费者需要知道哪些商家能提供所需商品,并需要尽可能多地获知价格信息,如产品的生产成本、其他消费者曾获得的各种价格优惠条件、各个商家的报价等等,以此同各商家讨价还价,确定各商家实际能接受的最低价格和服务条件,并选择出最理想的商家。调查期间所发生的各种金钱支出和付出的时间精力的机会成本,构成了信息调查费用。
PC2指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商家的售价也由两部分构成:PV=PV1+PV2PV1为商家区分不同需求的消费者的成本和与顾客讨价还价的时间精力的付出的机会成本。PV2为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包含了商品的进价,储运成本,合理利润等。在社会商品丰富多样、消费者支付能力很高,很多商品对消费者而言是可有可无的,或者有很多的替代产品可以满足相同的消费需求。在价格不透明的市场购物,如果消费者没有很强烈的消费意愿,而却要为一个不一定要购买的商品而预先付出一笔信息调查费用,相信有很多消费者会再三犹豫,甚至打消购买这种可有可无的商品的念头。这就形成了购买障碍。相反,很多人到超级市场购物,并不仅仅是购买计划好的东西,而且是看到合适的就买下来。消费者不担心价格太高,也不会担心买到次品,凭着对超级市场的价格和服务的信任,并不预先调查商品价格信息,这就节省了一笔调查费用,其购买障碍很小,从而导致消费量有很大增加。
需求关系的影响
对于在价格歧视市场中最终克服购买障碍的消费者,由于其付出的PC>PC2,造成其购买数量小于在单一产品价格制下所购买的数量。下面以供给-需求理论来分析这两种不同价格制度的差异。并着重分析交易成本对供给-需求关系的影响。
在单一产品价格制下,没有额外的交易成本,需求曲线PC和供给曲线PV线的交点P*为成交价格,交易量为Q*,消费者付出金额M=P*xQ*,亦等于商家的总收入。若边际成本线为MC,则商家的利润为线段1234所围成的面积。
在一级价格歧视的市场中,消费者为购买某一商品的支出为:PC=PC1+PC2〉PC2的,同样付出金额M,得到的商品数量仅为M/(PC1+PC2)交易成本PV1,商家仅能得到的价格为PV2,这样商家必然减少其愿意出售的商品数量,这样也造成了供给曲线左移
由于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都向左移动,成交量Q**就小于在单一产品价格制下的成交量Q*,成交价格为P**.假设边际成本线为MC,由于在一级价格歧视中,消费者剩余被商家全部剥夺,商家的利润为线段123所围成的面积加上线段2354所围成的面积之和。
我们可以很方便地比较单一产品价格制和一级价格歧视的优缺点。单一产品价格制的成交量Q*大于成交量Q**,相应单一产品价格制1234所围成的面积大于一级价格歧视2354所围成的面积。而一级价格歧视却多出了123所围成的面积。商家实行单一产品价格制或一级价格歧视,取决于何种价格制度能带来更多的利润。
在社会经济尚未充分发展,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时候,商品较为匮乏,供不应求,消费者需要调查的商品信息不多,也无力与商家讨价还价。且市场经济还未发展,人力成本比较低,这些造成了交易成本很低,仅占商品价格的一小部分,实行一级价格歧视所造成的需求曲线供给曲线向左移动的量很小;且由于此阶段消费者所购买的大多为生活必需品,故购买障碍很小。这些导致实行一级价格歧视的交易量比实行单一产品价格制的交易量减少不多。这样实行一级价格歧视所多出线段123所围成的利润面积大于因交易量减少而减少的利润。商家当然采用价格歧视的做法来获得最大利润。我们在集贸市场、小型百货店、一般菜市场购物还能享受价格歧视的待遇。如果你有时间和耐性,货比多家,锱铢必究,你可以在这种地方获得满意的价格。这也是退休的老人很多都在这种地方购物的原因。
面临困境
公平性问题
除了由于同种商品对不同消费者的售价不同带来的公平性问题外,价格歧视实际上是把消费者的部分或全部收入再分配给了生产者,生产者利润的增加是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的。除了最终产品服务市场存在价格歧视外,中间产品市场往往也存在着价格歧视,这将直接导致下游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出于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以及价格歧视所具有的明显的限制竞争性质,价格歧视为各国反垄断法或限制竞争法所禁止。中国的《价格法》中明确规定:价格歧视为不正当价格行为,并规定了比较严厉的惩罚措施。尽管价格歧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相当普遍,但厂商真正由于价格歧视的原因而被诉诸法律的情况却很少见。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价格歧视界定的困难
价格歧视的定义可知,如果生产者根据生产成本的不同而相应地索取不同的价格,这种差别定价的形式不能称为价格歧视。如果生产者对生产成本不同的同种商品索取相同的价格,严格说来这时生产者也在实行价格歧视,这样一来就会对价格歧视的界定过于宽泛。反之,如果把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状态下交货的或存在质量差异的商品都看成是不同的经济商品,那么“纯粹”价格歧视的范围可能是非常有限的,这又会使价格歧视的界定过于狭窄。如果消费者之间的价格差异恰好反映了厂商的生产成本差异就可以认为不存在价格歧视,但是正如只有消费者才知道的自身偏好和需求一样,现实中也只有厂商知道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差别,规制机构和被规制的厂商之间存在着成本信息不对称,这大大增加了规制机构界定价格歧视的困难。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尽管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价格歧视现象,但真正被规制部门界定为价格歧视行为并加以限制的却很少。
价格歧视的福利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由于一级价格歧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多见,所以本文只做二级价格歧视三级价格歧视的福利分析。与统一定价相比较,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进行福利分析结果是不确定的。强迫垄断者制定统一价格的干预办法尽管可以降低垄断者的利润,但消费者并不一定因此而受益。尤其是当价格歧视的规制导致了部分市场的关闭,那么这样做就尤其危险。因此,在不实施价格歧视时相应产品就不可能被厂商供应的情况下,进行价格歧视无论是对生产者还是对消费者来说都是有利的,这最终会增进社会福利。可见,尽管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但由于其福利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得规制部门在对价格歧视进行规制时处于两难境地。
多维度的价格歧视
除了数量上的价格歧视外,厂商还可以在质量等其他维度上实行价格歧视。如果说在数量维度上界定价格歧视还相对比较容易的话,那么在质量等其他维度上界定价格歧视则要困难得多,这主要是由于数量维度上的价格歧视行为比较直观也比较容易度量,且有大量的理论研究成果作为支撑。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质量维度上的价格歧视行为除了面临度量上的难题外,还存在着厂商成本信息不对称问题。有些情况下,消费者既选择数量变量又选择质量变量,这时垄断者可同时在数量和质量两个维度上进行价格歧视。理论研究成果的缺乏以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困扰,使得规制部门不可能对数量维度以外的价格歧视进行规制。
法律法规的欠缺
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纷纷进驻我国,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的子市场上实施价格歧视的现象非常普遍。中国尽管存在禁止价格歧视的法律法规,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我国境内,而国际法中又缺乏限制跨国价格歧视行为的相关条款。因而在法律制度框架下,要对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市场之间实施的价格歧视行为进行规制实际上是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社会影响
歧视性行为
价格歧视不可望文生义,将其理解为一种贬义的歧视性行为。实际上,运用价格歧视策略在增加企业利润的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的福利,形成了一种双赢局面。在日常生活中,有利于消费者的价格歧视行为不胜枚举,因此不能单纯地把价格歧视行为视为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而加以禁止。电信运营企业也应该利用这一理论,实行差别化的定价策略,从而避免单一的价格战,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企业效益。在电信行业中,需要坚决反对的是那种掠夺性的歧视性定价
加强规制
掠夺性价格歧视是指垄断经营者在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产品类别上,为使较小的竞争对手破产而暂时降低价格的价格歧视行为。掠夺性的价格歧视与其他形式的价格歧视不同,它不仅严重伤害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并通过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对这种价格歧视应加强规制。
差别关系
社会问题
在经济发达国家,居民区分穷人区、富人区早已有之,在中国,居住分贫富区也已成为一种社会的需求。赞成者言,如果是一个低收入者,却住在一个富人堆里,每天出门回家,一辆自行车穿行于宝马奔驰之间,肯定会觉得压抑,甚至心理失衡。同样,如果是一个高收入者,但居住的小区天天人声嘈杂,还可能因为一些住户不愿缴暖气费而冬季用不上暖气,因为一些住户欠缴物业费而导致小区卫生、安全无人管,绿化和一些康乐设施不能到位等,住着也难舒心……反对者讲,发展是为了建设和谐社会,而通过住宅将人分出等级,明显有违社会平等原则。虽然说贫富区早已有之,但存在的并非就一定合理,西方社会,贫富分区已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
朦胧划分
其实在人们身边,在很多商业化运作的住宅小区里,已经出现了贫富区的朦胧划分。问题也没有我们想象的严重,这里面只要不涉及特权,只要存在自由流动,就应以平常心待之。只要有市场需求,就会有商家行动。追求利益是商人的特性,
一视同仁
据说在西方,银行家们对待客户也不是一视同仁。很多银行会对客户分类对待,把服务的重点只放在20%的重点客户上,其余80%的储户则会受到冷落,并对他们收取各种费用。这样做的原因是,他们研究发现,对银行而言,只有这20%的重要客户才能给他们带来效益。市场经济是个竞争机制,在很多时候真的无情。对房地产商而言,将住宅区分穷人区和富人区,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将房子“差别定价”。
譬如说出一本书,如果你将书定价50元,只有热心者才会购买,而定价20元,你可以把它卖给大量偶尔使用它们的顾客,但是却会失去以高价出售这种产品的收益。如何选择则取决于每一种类型顾客的数量。如果你能够算计好,可以先出豪华本,以50元卖出几千册,再出简装本,以20元卖出几千册,那当然最好不过了。向每一位顾客收取其刚好愿意支付的价格,在经济学上称之为“完全价格歧视”。
商人卖房子如此,卖汽车也是这样。汽车商推出一种新车,往往是先出豪华型、大排量,瞄准对品牌热诚度高的一部分消费者,而等到竞争对手新车型上市时再推出标准版,先赚高利润,最后再一网打尽……
效率和收益
商人趋利到底也无可厚非。试想如果企业家们都不讲效率和收益,所投出的钱大部分亏损(这些钱很可能是大家放在银行里的钱),那么对社会是最不利的事情,不仅不能为社会纳税,还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选择的理由
企业家们有企业家选择的理由,政府则有政府的责任。企业家经营好了,政府财税多了,正好可以倾斜社会弱势群体,大力扶持经济适用房建设,政府把力量多用在穷人区的建设和条件改善上,使大量的穷人区的条件越来越接近富人区。那时候,即使再出现少量的超豪华社区,人们也就不会这么在意了。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6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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