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政工师
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高级政工师,一般是指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里专门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企业推荐可申报评审相应职务任职资格
任职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应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3、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提交三篇思想政治工作的论文或专著,由省企业政工职称办分送两名同行高级职称人员进行鉴定,其中两篇需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
4、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7年,取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能力评价良好等级分,业绩、资历加分20分以上;后取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8年,取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能力评价良好等级分,业绩、资历加分20分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或后取研究生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5年;后取大学本科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6年;双学位、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4年;博士学位获得者,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累计满3年。
1966年底以前原学历中专、高中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1970年底以前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5年,工作成绩突出,可按正常程序申报高级政工师。
正常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相应的能力、业绩、资历评价,应在及格成绩以上。
申报范围
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所在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待遇脱钩的其它性质的事业单位以及经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同意试点的行业和地区的事业单位。
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对象包括上面所列单位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专职书记、副书记以及在宣传、组织、党办、纪检(监察)、统战、工会、共青团、妇联(女工)等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在精神文明人事管理职工教育、武装保卫、计生、信访、老干部服务、调解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以上参评对象包括实行聘任制的政工人员,不设专职党务干部的单位中主管思想政治工作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干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相关政工职评部门认定后,可以参加评定。 书记、厂长一人兼而未评定其他专业职务者,可以参加评定,申报截止时间之前三年内受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分的人员,一般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所受处分撤销后,所在单位可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本人的态度及工作表现,决定其可否参加评定。
申报截止日期前已离开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不参加评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18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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