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贷款通常是对贷款人而言的。从贷款人角度来考察,
贷款风险是指贷款人在经营贷款业务过程中面临的各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贷款风险与
信用风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风险量度
贷款风险主要是指
贷款本息按期收回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说,
贷款风险是可以度量的,贷款风险具有可测性,人们可以通过综合考察一些因素,在贷款发放之前或之后,测算出贷款本息按期收回的概率。所谓
贷款风险度就是指衡量贷款风险程度大小的尺度,贷款风险度是一个可以测算出来的具体的
量化指标,它通常大于零小于1,贷款风险度越大,说明
贷款本息按期收回的可能性越小,反之,贷款风险度越小,说明贷款本息按期收回的可能性越大。
贷款风险度作为衡量贷款风险程度大小的一把客观的“尺子”,可以应用于贷款审、贷、查全过程。它既可以用来决定一笔贷款贷与不贷,也可以用来检查某一家银行或某一个信货员所管辖的全部贷款的质量高低,还可以用来检查某一个借款企业、企业集团或
行业贷款风险程度的大小。
贷款风险度如果运用得当,既可以制约“以贷谋私”,提高贷款的决策水平,又能使
信贷结构调整落到实处,也便于银行内部对信贷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贷款风险度的测算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中国银行也只是在近几年才开始实施贷款风险度管理。具体来说,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率先在国内实行
贷款风险度管理,它们从1991年下半年开始试行以贷款风险度为核心的“贷款
资产风险管理系统”。中国
工商银行1994年初制定下发了《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并在系统内试行,
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也遵循了量化管理的原则,其所谓的
贷款风险含量实际上就是
贷款风险度。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在1994年8月8日印发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试点办法》,决定首先在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和宁波市分行进行贷款风险管理试点,该办法对
贷款风险度的测算作了详细规定。下面人们就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试点办法》的规定为主,说明
贷款风险度的测算。
要测算
贷款风险度,就必须先分析影响贷款风险的因素。影响
贷款风险的因素尽管复杂多变,但主要因素有四个,即
贷款对象、贷款方式、
贷款期限和贷款形态。
贷款风险的量度必须是上述四个因素对贷款风险影响程度的综合。
贷款对象是影响贷款风险或者说是
保证贷款安全的重要因素,贷款对象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与企业或项目的信用等级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人们可以把贷款对象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称之为贷款对象信用等级变换系数,简称“变换系数”。根据
贷款对象信用等级的不同,贷款对象信用等级变换系数可列成表,见下表所示。贷款方式是影响
贷款风险或者说是
保证贷款安全的基本因素,所以人们可以把贷款方式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称之为贷款方式基础系数,简称“基础系数”。贷款方式大致可以划分为三大类23种,三大类是
信用贷款、
保证贷款、抵押和
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根据保证人不同又可划分为7 种,抵押和质押贷款根据
抵押物和质物的不同又可划分为15种。贷款方式不同,
贷款风险差别很大。贷款方式基础系数越小,说明贷款越安全。贷款方式基础系数与《巴塞尔协议》的
贷款风险权数或权重的性质和规定差不多,其具体规定可列表,见下表所示:
贷款一旦发放出去,就会形成贷款资产,人们把贷款资产的占用形态称之为贷款形态,贷款形态对
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称之为贷款形态换算系数,简称“形态系数”。贷款形态包括
正常贷款和
不良贷款,其中不良贷款又进一步划分为
逾期贷款、
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贷款形态不同,对
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也不同。
计算方法
在对
贷款对象、贷款方式、贷款期限和贷款形态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分别加以量化之后,人们就可以计算
贷款风险度。具体分两种情况:
审批或检查某一笔贷款
贷款风险度=
贷款对象信用等级变换系数×贷款方式基础系数×
贷款期限换算系数×贷款形态换算系数
审批贷款即决定某一笔贷款贷与不贷时,可将这笔贷款视同
正常贷款,即贷款形态换算系数为100%。
综合考核某家银行全部贷款的质量
其中,某一笔贷款的
贷款风险额等于该笔贷款的贷款金额与该笔贷款的
贷款风险度的乘积,即:
亦即:
贷款风险额=贷款金额×
贷款对象信用等级变换系数×贷款方式
基础系数×贷款期限换算系数×贷款形态换算系数
贷款风险总额即为全部贷款中的每笔贷款的贷款风险额之和;
贷款余额为某一时点银行的贷款总额。
可以用同样的方法计算某个信贷员所管辖的全部企业的
贷款风险度,也可以计算某个借款企业或某类借款人全部贷款的贷款风险度。
尽管
贷款风险度是个非常有用的工具,但对
中国银行来讲,它毕竟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中国银行一方面必须完善贷款风险度的计算办法,使贷款风险度能比较精确地反映贷款风险程度的大小,另一方面要严格按贷款风险度进行
信贷管理。
管理策略
由于贷款人面临的
贷款风险种类较大,每一种贷款风险都有可能有多种管理办法,
贷款风险管理因而很复杂。单就贷款的信用风险而言,就需要贷款人和借款双方共同努力,贷款人只有在贷款有把握收回时才贷,借款人只有在将来能偿还贷款时才借。下面仅从贷款人角度,阐述
贷款信用风险的回避、分散、转嫁、控制和补偿策略。
回避策略
回避就是不予贷款。回避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贷款是银行运用资金的主要途径,也是
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不贷款的银行是不存在的。对贷款人来说,切实可行而且不得不进行的回避是指对风险较大的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通俗他说就是不该贷的不贷。为此,贷款人必须对借款申请人进行
信用分析,根据信用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是否回避,换句话说,信用分析是回避的前提,只有在信用分析基础上进行的回避才不致于是盲目的,才是必要的。
分散策略
分散策略是贷款人管理
贷款信用风险的一种常用而且有效的策略。贷款分散化分散了
贷款风险,最终能达到降低贷款风险的目的。贷款越分散,根据概论中独立事件的乘法法则,所有贷款同时成为呆帐的概率就越小,而且贷款越分散,每一笔贷款的金额就越小,即使某一笔贷款成为呆帐,对贷款人冲击不大,相反,如果贷款非常集中,某一笔大额贷款的损失都有可能使贷款人倒闭。
转嫁策略
贷款风险的转嫁策略是指贷款人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将
贷款信用风险转嫁给他人承担的一种策略。风险转嫁策略在风险管理中运用得相当广泛,它包括保险转嫁和非保险转嫁两种方式。
贷款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投保的方式,将
贷款风险转嫁给承保人承担,这种通过保险公司开办贷款保险转嫁风险的方式对贷款人来说是非常有效的。但所有贷款都由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是不现实的,一是因为保险公司没有全面承保
贷款风险的能力,二是因为银行从来都是而且应该是贷款风险的管理者和保险者。但是这并不等于说
贷款风险的保险转嫁就不可能。
从国内外实践来看,
贷款风险的保险转嫁途径有两条;一是对有些贷款的风险可由借款人或贷款人以向保险人投保的方式转嫁给保险人,如出口信贷大都有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作支持,国际信贷中的国家风险特别是其中的政治风险也可以由保险人承保;二是借款人将其在
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
可保风险都向保险公司投保,从而使贷款人面临的贷款风险间接地转嫁给保险公司,因为贷款风险是借款人面临的风险转嫁而来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投保,或以投保作为先决条件,特别是借款人的财产(包括
抵押财产和非抵押财产)更应在保险公司投保
财产保险。
贷款风险的非保险转嫁主要是将贷款风险转嫁给除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通常是指贷款人以
保证贷款的方式发放贷款。所谓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
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保证贷款的回收多了保证人这一道安全保障,而且保证人通常都是
信用较好的单位或个人,所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比
信用贷款要高。但由于保证人通常是以其信誉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一旦保证人也不能或不愿履行保证责任,对贷款人来说等于是
贷款风险没有转嫁出去,所以
保证贷款的安全性较
抵押贷款和
质押贷款要低。
这些年来,
保证贷款(过去人们通常将保证贷款称为
担保贷款或
信用担保贷款)在中国
银行贷款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但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并不很高,保证贷款存在很多问题,如草率保证,“人情保证”,“连环保证”;保证人无代偿债务能力或有代偿债务能力而不愿履行保证义务,甚至连三岁娃娃也成了保证人,等等。所以,需要花大力气提高
保证贷款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贷款风险的控制策略 贷款风险的控制策略是指贷款人在贷前、贷时和贷后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减少贷款信用风险损失的策略。从这个意义上说,
风险控制包括了
风险分散和风险转嫁。除了
风险分散和风险转嫁之外,
贷款信用风险的控制还有其他许多措施,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2)推广
抵押贷款和
质押贷款,提高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3)加强贷后检查工作,积极清收不良贷款
补偿策略
对贷款人来说,
贷款信用风险只可能减少,不可能消除,贷款人必须承担一定的
风险损失。所谓
风险补偿,就是指贷款人以自身的财力来承担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损失的一种策略。
风险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
担风险,即贷款人在
风险损失发生时,将损失直接摊入成本或冲减
资本金;另一种是自保风险,即贷款人根据对一定时期风险损失的测算,通过建立贷款呆帐
准备金以补偿贷款呆帐损失。
风险种类
(一) 贷款风险的概念
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损失或收益的机会。风险就是“未来的收益的不确定性程度”,风险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贷款风险即是
商业银行在提供
金融中介和交易服务中损失发生不确定性,即在债权已届请偿期而无法收回本息的一种可能性。
贷款风险是
商业银行在具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使
实际收益和
预期收益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蒙受损失和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或可能,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损失风险,其二为
收益风险。在这里我们主要是讨论
贷款风险的防范,即损失风险的防范。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防范,主要又是
不良贷款的防范。根据国际惯例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种不同的档次:(1)正常(2)关注(3)次级(4)可疑(5)损失。后三种为
不良贷款,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不能还贷:
不能还贷指
商业银行在贷款款项拨出后,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法律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其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的一部分。不能还贷款大多是因关系贷款或政府性指令拔款或工作人员违规放款造成的,是最严重的
不良贷款,往往是银行款项拔出时就注定呆帐的贷款,应坚决予以杜决。
(2)抵押不能变现
抵押不能变现即
抵押权的不能实现,是指抵押财产所
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于抵押物的损坏,严竣失,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至使抵押物被收缴或征用,抵押设定无效或被撤销等原因,导致抵押权无法行使。
(3)质押不能实现
质押不能实现是指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因
质押物的损坏,灭失或已返还质物人致使债权人无法行使质权或质权的消灭。主要原因为:?质物被盗窃?质物的损坏,灭失?质物已返还(因不占有质物导致质权消灭)?贷款合同与
质押合同生效,质物未交付,但贷款款项拔出,但质款未生效?质押无效
(4)保证虚置
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虚置则是因为保证人资格不适格,使保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分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素,使保证流于形式。
保证的设立应具血法定形式及要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保证人应与债权人订立书而保证合同
2. 保证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3. 保证应对有效债务的设立
由于保证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权,保证设定时,保证人虽然有足够的偿还能力。
但等到保证责任落实时,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均已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债务,使保证变为形式,形同虚设。
(5)担保无效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的履行,保障债权利益的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措施。
担保无效是指因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或担保内容的违法等原因,使担保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有权权力机关撤销。
担保通过对债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障,从而成为保障
交易安全,转移
交易风险的方法,和制度,担保使债权实现获得双重保障,把债务不清偿的风险转移给第三人,但若第三人主体不适格,无能力担保以及担保的行为内容违法,担保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效力,这是
商业银行审查担保人资格,权利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地方,以及内容也应合意更应合法。
政策风险指商业银行在其运用资金放款获取利润中,由于国家政策的不稳定性,不可预测使其经营的收入不确定性程度的增加。
国家政策具有目标性与阶段性,一事实上阶段的政策从长远来看又有不稳定性,加之各国的政策更是千差万别,因此
商业银行在其业务中对政策的结算与实际有一定的偏差,从而扩在其
贷款风险。
(7)利率的风险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种
商业贷款利率变动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损益风险主要是
利率风险,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各国受日趋严重的通贷膨胀的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上利率波动较大,
金融机构很少贷出利率固定的长期贷款,因为放出长期贷款需要相应的资金来源支持,而资金来原主要是
短期贷款,
短期贷款利率控制了
市场利率,因此在通贷膨胀情况下,
短期利率会不断攀升,借入短期贷款而致出长期贷款的机构自然要承受
风险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损失,在国际信贷业务中逐渐形成了长期贷款中按不同的利率计息,主要有变动利率,
浮动利率与期货利率,这些利率却有按金融市场行情况变化而变化的特点,因此在
通货膨胀情况下,放出贷款的机构可由此得认降低损失。
如果以Po表示初始投资,Fn为名义
未来值,Fr为实际未来值,r为名义收益值,Pr为
实际收益率,g为
通货膨胀率,以单个投资同期计算,则:
Fr=Fn÷(1+g)
即:Po(1+Rr)=Po(1+r)÷1+g
所以:Rr=(1+r)÷(1+g)-1
投资者
实际收益率=(1+投资者
名义收益率)÷(1+实际通贷膨胀)-1
但对于因开展国际商务活动而需筹指资金的参与者而言,就应根据具体采取不同对策,如果筹资时
市场利率仨计已达顶峰,有回跌趋势,则以先借短期贷款或以
浮动利率借入长期贷款为宜,这样专利率回跌时就可再更新短期借款,如果筹资时市场利率较低时,并有回升趋势,则应争取设法借入固定利率的长期借款。由于对金融市场行情观察角度不一,认识深度不一,对行情趋势的分析也会不同,因此,利用
国际商业贷款从事商务活动所承担的
利率风险是不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