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利率是在借贷期内可
定期调整的利率。常常采用
基本利率加成计算。通常将市场上信誉最好企业的
借款利率或商业票据利率定为基本利率,并在此基础上加0.5至2个
百分点作为浮动利率。到期按面值还本,平时按规定的付息期的浮动利率付息。
浮动利率是指在借贷期限内利率随物价或其他因素变化相应调整的利率。借贷双方可以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就规定利率可以随物价或其他
市场利率等因素进行调整。浮动利率可避免固定利率的某些弊端,但计算依据多样,手续繁杂。
利率按市场利率的变动可以随时调整。常常采用
基本利率加成计算。通常将市场上信誉最好企业的
借款利率或商业票据利率定为基本利率,并在此基础上加0.5至2个
百分点作为浮动利率。到期按面值还本,平时按规定的付息期采用浮动利率付息。
银行等金融机构规定的以
基准利率为中心在一定幅度内上下浮动的利率。高于基准利率而低于最高幅度(含最高幅度),称
利率上浮,低于基准利率而高于最低幅度(含最低幅度),称利率下浮。
在
西方国家,基准利率是风险最小,流动性最大的贷款所采用的利率。在最高和最低浮动利率范围内,各
银行利率的加码幅度高低不一。在中国,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某一级行、处或
专业银行在
法定利率水平上和规定幅度内根据不同情况上下浮动,目的是充分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以便把正常的资金需要和不正常的
资金占用区别开来,把利率杠杆作用与“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结合起来。1987年,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20%的幅度内浮动,1988年又扩大到30%,
流动资金及
固定资产几乎全部项目的贷款利率都可以上浮。1990年2月规定只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可以上浮20%。同年3月21日起,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不仅可以上浮20%,而且可以下浮10%,并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后即可执行。浮动利率大体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授权,在一定幅度内拥有的利率浮动权。如能源、交通、通信、盐业和农业等13个行业的基本建设
贷款利率,分三类分别下浮10%、20%和30%。另一种是专业银行分支行根据要求贷款的
企业信用及效益等情况,在规定幅度内对贷款利率上下浮动,以促进企业加强
经营管理,加速
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的
经济效益。
在中国,浮动利率已成为
利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的种类有:①
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②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城乡信用社)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③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城市及
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分行向当地
中国人民银行的
再贴现率可按同档次利率上下浮动5~10%;④各档次的地方企业债券可比照同档次储蓄存款
利率上浮,1991年以前,上浮40%,从1991年开始上浮20%;⑤
定活两便储蓄按同期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打6折计息;⑥对个人发行的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按同期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上浮;⑦
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利率分别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20%和30%。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
人民币贷款和
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
社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
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
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
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
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
货币政策传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