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
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
后处理的
专项资金。
概念
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
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
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
居民身份证、
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
抵押金的,公安部门、
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再有,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
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同样指出:“国有企业和
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
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的,
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本人”;另外,1995年7月3日劳办发[1995]150号文件,即“关于
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
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再次重申了118号文及256号文的精神,并进一步指出:“对于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
合同保证金、
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的
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
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
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否则,由此引发的
劳动争议,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风险评价
指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的全过程。评价风险程度需研究分析
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度。通过我们可将风险评价划分为两个部分,事故易发性评价和后果严重度评价。事故易发性评价是在建立事故易发性评价指标的基础上,采取合理
数学方法进行处理,最后得出一个
综合指标来实现。事故后果严重度要通过
工程学的方法分析获得。
类型
为强化企业
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保证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7月联合制定下发了《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从当年8月开始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安监部门及同级
财政部门将结合企业产量、
销售收入等综合因素,确定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金额: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最高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暂行办法提出,企业发生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
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手续。 暂行办法强调,企业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未在
规定时间内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风险抵押金实行
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
属地原则共同负责;企业当年未发生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要将风险抵押金补齐;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风险抵押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监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挪用风险抵押金,依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存储和使用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四、五条,对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交通运输、建筑施工、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储标准:
(一)
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
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
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2)煤矿企业:
按照煤矿企业核定或者
采矿许可证确定的
生产能力核定:
(1)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万元-100万元;
(2)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50万元-200万元;
(3)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万元-300万元;
(4)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是基于目前
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和
企业发展要求而建立的。体系从
管理理念、管理内容、
管理方法等方面规范我们的
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管理
软实力, 既有现实意义,又有战略意义。体系从
风险控制出发,提出了一套安全生产
管理模式和方法,解决安全生产“管什么、怎么管,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它从管理理念、内容和方法上确保安全
生产风险可控在控。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的内容有哪些? 答: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由9个单元、51个要素、161个管理节点和488条管理子标准组成。9个单元包括:
安全管理、
风险评估与控制、应急与
事故管理、作业环境、生产用具、
生产管理、
职业健康系统、能力要求与培训、检查与审核。这9个单元指出了安全生产需要管理的范围,包括了电网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也包括了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内容。管理要素指出了需要具体管理的工作,管理节点指出了要素的管理关键点或
流程节点,子标准是各流程节点的工作要求或方法。1.3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与目前国际上流行的其它
安全体系有什么不同? 答:国际上流行的五星
安全系统(
NOSA),其起源是
南非的
矿山安全管理,主要是关注人身安全。而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关注的“五要素”(人、系统、设备、环境、管理),丰富和发展了NOSA的风险控制的思想。后来的体系SHE,即“安健环”(安全、健康、环境),也只是围绕人的安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不仅要考虑人的安全,还要考虑生产的安全、系统的安全、设备的安全、环境对人的影响。
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保证
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
非煤矿山(含矿山施工)、
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
爆破器材等行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在财政部门、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代理
银行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
后处理的
专项资金。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省属企业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市、县以下企业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由市、县级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企业应在收到本办法后按照《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时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足额存入本企业在代理银行开立的风险抵押金专户。
第五条
企业将风险抵押金足额存储入代理银行后,应在10日内将《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款情况回单》(格式见附件1)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由企业填报《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报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企业持《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及规范的
银行结算凭证到代理银行办理取款手续。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提取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凭《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特别取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直接到代理银行办理取款手续,并转入指定帐户存储使用: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八条
代理银行应加强对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监督管理。企业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取风险抵押金时,应凭《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取款通知书》或《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特别取款通知书》予以办理。未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代理银行拒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
企业持续
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按规定标准上浮20%重新核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后,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后,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企业实施
产权转让或者
公司制改制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代理银行凭企业提供的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的核准文件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按照代理银行规定计息,
利息收入由企业按年一次性支取,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度终了2个月内,代理银行将上年度安全生产抵押金专户资金存储、提取、计息等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