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勇
印度抗癌药代购案当事人
陆勇(Lu Yong),江苏人,无锡市振生针织品有限公司的老板,白血病患者,是电影我不是药神》人物的原型。
人物经历
2015年,47岁的陆勇是江苏无锡一家针织品出口企业(无锡市振生针织品有限公司)的老板。
在2002年时,陆勇被检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当时医生推荐他服用瑞士诺华公司生产的名为“甲磺酸伊马替尼片”的抗癌药。服用这种药品,可以稳定病情、正常生活,但需要不间断服用。这种药品的售价高达23500元一盒,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每个月需要服用一盒,药费加治疗费用几乎掏空了他的家底。
2004年6月,陆勇偶然了解到印度生产的仿制“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抗癌药,药效几乎相同,但一盒仅售4000元。印度和瑞士两种“格列卫”对比检测结果显示,药性相似度99.9%。陆勇开始服用仿制“甲磺酸伊马替尼片”,并于当年8月在病友群里分享了这一消息。随后,很多病友让其帮忙购买此药,人数达数千人。
2004年9月,“团购价”已经降到了每盒200元左右。
2014年7月21日,沅江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为罪名,将陆勇公诉至沅江市法院
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对陆勇的起诉,法院当天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
2015年1月29日下午,陆勇获释。
人物事件
警方逮捕
2006年,陆勇作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志愿者,与另一位北京志愿者,在韩国慢粒性白血病协会律师的陪同下,曾前往印度这家制药公司考察,以确认公司是否真的存在,这些药物在印度是不是“真药”。
为方便给印度汇款,陆勇从网上买了3张信用卡,并将其中一张卡交给印度公司作为收款账户,另外两张因无法激活,被他丢弃。
2013年8月下旬,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查办一网络银行卡贩卖团伙时,将曾购买信用卡的陆勇抓获。
根据湖南沅江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所载明,2012年至2013年8月期间,陆勇通过网络购买了3张银行卡。印度制药公司与陆勇采用网上发邮件、QQ群联系客户等方式,在中国销售印度生产的抗癌药。
按照我国法律,这些抗癌药哪怕的确有疗效、且的确是真药,但由于并未取得中国进口药品的销售许可,均会被认定为“假药”。
案件审理
2014年3月19日,陆勇被取保候审。7月21日,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
湖南沅江市法院原定于2014年11月28日开庭,他因身体不适、需住院检查,向法院提请延期。
网上追逃
2015年1月10日晚6点30分,陆勇和朋友一行3人飞抵北京后,准备接受媒体的采访。陆勇在机场即被警方逮捕,被羁押在朝阳看守所。“我们俩走着走着,发现陆勇没有跟上来,再一看他被警方带走了。”1月13日晚,和陆勇同行的其中一名朋友告诉记者,机场警方带走陆勇的原因是“陆勇已被网上通缉”。
陆勇的律师张宇鹏告诉记者,他从北京警方了解到,发出逮捕令的是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北京警方是协助抓获飞抵北京的陆勇。陆勇被临时羁押在朝阳看守所,等待沅江警方将其押解回湖南。陆勇家属并未收到来自沅江警方的相关通知。
审理结果
病友求情
陆勇的300多名白血病病友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撤回起诉
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法院当天就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
陆勇的代理律师张青松认为,陆勇购买信用卡的行为,有一定的违法性,但不构成犯罪,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此外,他认为陆勇的“代购”行为未构成销售假药罪,而应属于购买假药的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购买假药不属于犯罪行为。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证据不足等情形的,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无罪释放
2015年1月29日下午,陆勇获释。
2015年2月27日,湖南沅江市检察院对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做出最终决定,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
“国外抗癌药代购第一人”刚经历了一场缘于代购药物的牢狱之灾。300多名病友联名呼吁之后,检方最终撤诉,无罪释放。
陆勇想成立一家志愿者组织或公益基金会,专门服务于白血病病友,“一来可以结束单枪匹马式的薄弱,二来可以更好更专注、专业地搞好服务”。
事件后续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时指出,对于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行为,以及病患者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制售药品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在2019年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将未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进口药拟制为假药的规定删除,即“非法进口药”不再被认定为假药,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社会活动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8 19:00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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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