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应收款是指企业
融资租赁产生的
应收款项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
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
企业的长期应收款项,包括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以及
经营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等,通过“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
净投资的长期权益,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
明细核算。本科目的期末
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长期应收款。
(1)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
应收租赁款,在
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
最低租赁收款额与
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
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
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
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
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
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
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采用递延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
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
公允价值(
折现值),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3)如有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被投资单位发生的
净亏损应由本企业承担的部分,在“
长期股权投资”的
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还需承担的
投资损失,应以“长期应收款”科目中实质上构成了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部分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借记“
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除上述已确认投资损失外,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仍应承担的损失,确认为
预计负债。
企业分期计入
租赁收入或
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应通过“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未实现融资收益项目进行
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
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入
当期收益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甲公司07年初
分期收款销售一批产品给C公司,成本800万,长期应收款金额1000万,当期收回增值税170万,现值900万,分五年每年年底收取20万。 分期确认收入:
甲07年初分期
收款方式销售甲公司一批产品,该批
产品成本为400万,
公允价值为500万,
销售合同中规定价税合计为585万,增值税85万在当时收托款项,剩余的500万在以后的两年内每年年底收取250万。作出
正保公司销售产品时候的
会计分录和07年底收到款项时候
分录,考虑
所得税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