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现融资收益是指未收到租金且未获担保的部分,因其是否能按期收回具有
不确定性,因此按照
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对
预期收益就不计或少计,而且对于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原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以冲回,转作表外核算,这样处理有助于抵消管理人员和
所有者的
乐观主义情绪,以利于投资者和债权人更有利地评价风险。但是,将能够带来未来
经济利益的相关支出全部由当期
投资收益承担,有失
配比性。在
会计科目中属于资产类。
(一)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
应收租赁款,在
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
最低租赁收款额与
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
长期应收款”科目,按
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
融资租赁资产的
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
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
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或贷记“
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
经营活动产生的
长期应收款,满足
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
公允价值,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