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税制
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文件
财政分税制是指按照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在科学合理地划分事权,明确中央和地方税收管辖权的基础上,依据各种税收本身的特征和税源大小、征管难易程度,划分和建立中央与地方两个税收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分别发挥各自税收对宏观与微观经济的调节作用,以确保各级政府职能顺利实现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实行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从一九九四年起在全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为了照顾地方利益,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主体的积极性,国务院决定这次分税制改革以一九九三年为基期年。但是,最近发现一些地区为了增加地方既得财力,用不正当方法扩大收入,对此,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纠正这种错误做法。
利益出发
积极推进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健全财政法制,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促进经济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决定这次改革以一九九三年为基期年,充分体现了照顾地方利益的精神,各地要正确理解,认真执行,决不能从局部利益用发,采取不正当的办法人为扩大收入。实行分税制后,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是按照一九九三年中央从地方划的增值税净收入核定的,从一九九四年开始,将按此基数乘以全国增值税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返还。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出现不合理增长,就会影响中央财政给地方的税收返还,减少中央应收的财政收入。同时,用不正当手段人为扩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也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制约企业的发展,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少地方收入。还要指出,如果地方采取不正当手段抬高属于地方税种的基数,非但不能增加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返还,反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千万不要干这种得不偿失的事。
过头税
搞“寅吃卯粮”。收“过头税”是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直接影响分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严加禁止。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税,不得随意改变纳税期限,不得人为扩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不得对当年尚未实现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征税。各级财政部门、金融机构不得为企业尚未实现或;虽已实现,但未到纳税期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提供资金,提前交纳税款。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收入的预算级次、税收科目和金库条例的规定组织税收入库。如发现有收“过头税”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律全国通报,扣减中央返还地方的的税收基数,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依法严处。
不正当手段
强制企业交纳历年“死欠”税款。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各类企业都有一些多年形成的欠交税款,其中有一部分实际上已形成所谓“死欠”。各地清理欠税是应该的,但要严格执行政策,该清理入库的应按规定进行清理,不能不切实际地提出彻底清理的要求,不能采取强制企业以银行贷款财政资金转帐方式缴纳历年“死欠”税款。各级财政部门、金融机构要相互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一经查出,严处于资。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国家支持出口贸易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按规定及时足额退税,决不充许无故不退、少退或推迟退税。退税计划不足的地区,应及时申请追加。中央财政将按实际出口情况和退税有关规定核定地方负担的出口退税数额,对不按规定退税或有意拖到退税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地方按目前规定的比例负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总行。
缺陷显现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使财政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但由于制度安排指导思想定位的刚性,制度设计不可避免的缺陷,制度运行中的偏差和宪政约束力较差等问题,势必滞缓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
制度安排刚性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运行十几年来,中央财政虽然通过转移支付手段努力实现财政收入分配均等化,但由于制度安排指导思想定位的刚性,中央与落后地方在财政收入的初次分配关系上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中央级收入仍占绝对比重,省以下尤其是县、乡财政收入规模很小,这既不利于调动地方自我发展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财政分配均等化目标的实现。
1.过于强调中央级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
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财政的调整能力。基于这一思想,中央财政在制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之初,将流转税的大部分,即消费税和75%的增值税确定为中央级收入。从实际情况看,中央财政通过分税制体制划分在形式上集中的收入,大部分通过税收返还又回到地方,集中的增量除用于中央级支出外,其余也通过转移支付、专项拨款等形式补助给各地,中央财政不过是过一下手而已。但是,正是由于这种形式的集中,使中央财政和中直部门的权力大大增强,加之很多专项拨款实行条条管理,遍布地方支出的方方面面,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地方“跑部钱进”等问题的发生。因此,就分税制财政体制来说,分税的形式无可厚非,关键是中央财政在调节财政均衡的手段上如何把握。在保证中央财力稳步增强的同时,既要有利于促进财政均等化目标的实现,还要有利于简化操作和财政资金的规范分配,避免部门和个人的权力过于集中,防止和杜绝腐败等问题发生。
2.税收返还政策实际继续照顾了富裕地区
分税制之初,为了确保中央级收入的稳定增长,国家确定了1:0.3系数返还的政策,即,以1993年地方上划中央“两税”为基数,超过部分中央财政按1:0.3系数给予增量返还,未完成上划基数的,相应扣减税收返还。这一政策,在分税制初期促进了中央级收入的稳定增长,保证了“两个比重”稳步提高。但是,由于1:0.3系数呈逐步缩小趋势,这一政策执行到现在,很多地方得到的中央增量返还已不到10%.也就是说,1994年地方上划中央“两税”增加1万元,中央财政返还地方0.3万元,而现在地方上划中央“两税”增加1万元,中央财政返还地方还不到0.1万元,严重挫伤了地方政府积极性。很多地方,尤其是基层,把主要工作精力都放在了地方税上。因此,国家应适时调整这一系数返还政策,研究对中西部地区实行1: 0.3“比例”返还,以调动落后地区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政策,基本上默认了起点上的不公平,财政收入增长快的东部沿海省份得到的财力继续增加,而中西部落后地区由于财政收入增长慢相应得到的财力没有较快增长,进一步拉开了中西部省份财力分配差距,暴露了财力分配机制的缺陷。
内在缺陷
中国分税制改革中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与行政体制改革滞后和经济体制改革不配套有直接关系。
1.行政体制改革滞后
削弱了分税制体制均富功效。财政体制改革以简约明晰的行政体制为前提。只有行政体制改革到位,才会有清晰的事权划分,才能建立合理的、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西方国家分税制实践看,大多是三级政府,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清晰明了,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通畅。而我国分税制改革,都是在五级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环境下实施的,而且中央一级就分去了财政收入的50%以上,省里多多少少再分一点后,市、县、乡三级政府基本上已无税可分,以至于在全国实行分税制多年后的今天,一些乡级财政仍然实行的是以往的包干体制。同时,财权层层上收,事权层层下移,转移支付链条过长,动摇了基层政府行使职权的物质基础。在我国各级财政,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就是下级政府经常要面对来自上级的财政管制。主要表现为“上出政策,下出资金”,支出政策在上,资金供应在下,上级政府制定统一政策,直接影响着下级支出规模和支出方向,影响着下级政府的预算平衡。根据财政分权基本要求,“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相对独立,自求平衡”。在既定的法制化的事权划分格局下,根据所承担的政府事权,各级政府具有决定政府支出规模及支出方向的权力。
2.经济体制改革不完善
财政没有真正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出来。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已走过近30年的历程,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最终走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们已充分认识到,市场机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看不见的手”,资源配置主要由市场主宰,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而且效率要比政府高得多。但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尚未最终完成,一些地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仍然担负着发展地方经济、提供财政收入的重任,加之一些地方长官追求政绩、上项目的热情很高,使财政很难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完全退出来。一些地方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财政投入基本上没有获得回报。因此,从构建公共财政体制角度,财政资金应主要投向重大公益性项目和对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带动产业升级的重大高新技术和技术改造项目,政府应通过财政补助、贴息或政策引导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使企业成为投资和创新主体。总之,财政投资要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逐渐退出,重点支持和引导农业特别是农业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建设,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益事业,同时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信息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
3.税收政策的制定和举债权力的集中
制约了地方经济发展。实行分税制后,所有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和举债权都集中在中央,地方无权开设新的税种,更无权举债。但是,从这些年的实际情况看,由于税收政策过于集中,一些适合地方政府征收的税收,如遗产税等,迟迟无法出台,财政收入大量流失。“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能编列赤字预算,一些地方就把应该列支的支出挂起来,本来应落于纸面上的赤字却变成了隐性赤字。“堵不如疏”。中央在政策的制定上,应给予地方适当的自主权,不仅不影响国家政策的严肃性,也有利于加强管理。在特定情况下,探索允许地方编制赤字预算的可行性,将问题实事求是地摆在桌面上,既有利于争取上级财政的支持,也有利于增强自我发展的动力。
存在偏差
任何制度从制定到执行都需要一个过程,分税制财政体制也不例外。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明晰,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加之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过渡时期,农村税费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难免出现执行偏差和各种遗留问题,影响分税制的完善。
1.事权划分不明晰
地方财政负担沉重。清晰的事权划分,是分税制财政体制划分财权的基础,也是实现财政分配均等化目标的前提。按照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划分,全国性公共产品和事项应由中央政府负责;兼有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共产品特征的事项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并按具体项目确定分担的比例;中央政府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但由地方政府提供更有利于提高效率的事项,应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政府根据具体事项给予转移支付,帮助地方完成;其他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应由地方财政负责。如果中央的财权比例低于事权比例,就会削弱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无力保证缩小地区间差距和正常履行国防、外交等全国性的公共事务;但如果中央的财权比例比事权比例高得太多,也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效应。从我国现阶段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的构成比例来看,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为55:45,而财政支出的比例却为30:70,其中公共服务支出的比例为46:54,已经非常不匹配。
影响财政分配均等化。由于现行分税制在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上没有根本性的变化,有指定用途且分配透明度不高的专项拨款有增无减,实现政府间财政分配均等化目标的重任落在了额度不大、分配办法逐步规范的一般性转移支付(2001年以前称为过渡期转移支付)身上,促使地方政府眼睛“向上”看,“跑部向钱”等不良现象仍继续存在。据统计,1999年以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 2000年投入800亿元,2001年达到1000多亿元,2002年超过4025亿元,而2005年则达到7733亿元。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越来越多,地方政府却越争相向国家有关部委要钱,其根源在于,中央转移支付的分配还不够透明,分配办法不够规范,大量资金分散掌握在中央相关部委。新时期提倡“财政均富”,重新划分与调配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给地方政府相匹配的财权来有效保障事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省以下财政体制不健全
县、乡财政比较困难。其一,受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财权事权不统一的影响,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不可能在事权划分、支出结构调整上有突破性动作。地方政府明知许多支出项目与结构不合理,也无法进行必要的调整,支出规模也就压不下来,财政困难状况也就不可能从支出管理方面得到改善。其二,当前财税分家和国地税分设的局面,增加了地方财政工作的难度。财政部门对税务部门缺乏有效制约。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讨价还价的问题时有发生,地方财政预算的安排和执行难度加大。其三,省以下政府层级过多,政府间税源差异大,分税制无法给基层政府稳定的收入来源。中央与省级政府分税后,中央虽然留给省以下地方政府很多税种作为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但这些税种中除营业税还算得上是主体税种外,其他税种不仅税基小、税源少,而且征收难度大、成本高,根本无法满足地方各项支出的需要。加之,省以下地方政府层级多,越是到基层,税源结构越不均衡,地区间收入差别越大,乡镇一级以致无税可分。
根据以上分析,“财政分配,和谐是目标,制度是保障,公平是导向,均等是手段”。辩证地、历史地认识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问题成因,探索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策,进而达到有差异的“财政均富”目标,必须重新架构转轨时期的财政体制,把握制度安排的起点公平、调整过程公平、注重结果公平,切实解决好区域间财力分配差距过大、贫富分化严重问题,才能使民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破解之道
政府体制
财政体制下无法破解的难题——逆向思维的必要性
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把现行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分税制改革和税制改革同步实施,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分税制体制的确立,划分了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财权和事权的范围,实现了计划经济财政体制向市场经济财政体制的平稳过渡。分税制以后,“两个比重”稳步提高,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迅速增强,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得到发挥。
但是,当时的分税制,与目标模式有很大距离,是很不彻底的渐进式改革。突出表现为:分税制改革政府职能定位不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不清晰;财权与事权的划分不匹配,地方事权重,财权小;财力分配上没有触动地方既得利益,只是在保证原有利益基础上的“增量调整”;未能确定省以下各级财政之间财力如何分配的问题;中央与地方财政在分税上过多“共享”,有的还按行业或隶属关系划分收入,不是真正按税种分税;财政转移支付起步迟缓,制度不完善,运行不规范,均等化作用有限。
这种分税制并不是真正的财政分权体系,只是一种过渡性的安排,当时的考虑是通过逐步深化改革来解决省以下各级的财力分配问题。至今,十余年过去了,省以下财政体制并没有真正进入分税制轨道,改革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过渡”变成了“凝固”。
过渡不顺,非规范化状态凝固化,由此产生的负作用逐步放大,突出表现为财权的重心持续上移而事权不断下放。在全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稳步上升,财政总收入持续高速增长等大背景下,县乡财政日益困难。2004年,全国县级行政区2862个,县域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94%,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占全国71%,但财政收入只占21%(张新光,2006)。加上不少上级专项建设项目的资金要求地方“配套”,转移支付制度又不完善,导致欠发达地区县乡财政无法保人员吃饭,无力保机关运转,乡镇一级更是苦不堪言,债务负担沉重。以安徽省为例,2003年底乡镇负债总额132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达到753万元(杨之刚、张斌,2006)。
县乡财政的困难,成为滋生乱收费、乱摊派、乱借债的重要原因,从而加重了农民负担,扩大了财政风险,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实施财政分税制,是适应政治、经济、财政等大环境,深化改革的必然结果。毋庸置疑,财政体制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处理好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基本经济关系,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财力的配置要得到与市场经济逻辑贯通的合理安排,各级政府要规范地“以政控财、以财行政”,实施分税制是正确的选择。
问题是,分税制后来为什么分不下去?
深化分税制改革,必须借鉴国际经验,立足中国国情,找到一个可以实施的方案。而我国是世界上政府层级最多的国家,设有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五级政府。政府层级决定财政层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五级政府五级财政。在五级架构下搞分税制,无任何国际经验可循,难度显而易见。虽然我国有20多种税,为数不少,但要在五级财政之间划分,是其他国家未曾遭遇的难题。
究竟能不能找到一个切实可行、标本兼治的办法,来解开分税制的“难题”呢?办法就是逆向思维,改变分税制这一命题的解题基础和基本条件,从体制创新入手,将五级政府、五级财政“扁平化”为中央、省、县三级,实行三级政府三级财政三级分税。
三级分税
要实现三级政府三级财政三级分税,难点、前提和核心是必须减少政府层级,而政府层级的减少,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将五级政府、五级财政“扁平化”为三级,是一个浩大的工程,是重大的政府体制、财政体制改革。用政府层级的减少这篇大文章,去解决分税制的小问题,似乎是小题大做。
不过,纵向看古今,横向看中外,我国实行三级政府制,都有很强的可行性。
从国际上看,虽然各国的国情和地方政府组织不尽相同,但国际上主要的市场经济大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意大利等,基本上都是三级政府体制。在经济大国中,我国政府层级之多,堪称“世界之最”。
从中国历史看,我国从秦朝实行郡县制到建国初,几千年来,基本上是三级政府或者四级建制。我国现行政府五个层级,是历史上行政层级最多的时期。从普遍的存在形式来看,三级政府体制根深蒂固,有稳定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现行的五级政府则是计划经济等多种色彩的产物。
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政府层级的划分,应当遵循高效和便利的原则。虽然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大,但由于交通、通讯条件改善,政府经济职能范围缩小,公共管理方式转变,我国减少行政级次、扩大管理幅度是大势所趋。把我国的五级政府缩减为三级,市与县同级,必要的地、乡两级作为派出机构,这样可以解决我国政府体制、财政体制中诸多积累已久、矛盾日深的深层次问题。
1.撤销地市一级政府的可行性
地级市政府,本是作为省级政府派出机构的“专员公署”(专区、地区),我国宪法中一直未将其作为独立的一级政府,20世纪80年代以后,基于发挥中心城市作用,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原因,实行“地市合并”或“撤地建市”,“专员公署”摇身一变成为“地级市”,成了实体型的政府,在大多数省份实行“市管县”。这一演变的结果是,增加了行政级次,降低了行政效率,提高了行政成本。2004年全国333个地级行政单位,一年消耗掉的行政资源估计在1300亿~1500亿元之间(张新光,2006)。
同时,“市管县”还给县乡经济、财政带来不利影响:地市政府掌握大量管理权,县级自主权缩小,阻碍了县域经济发展;实力较弱的地市小马拉大车,束缚了县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市财权上移,事权下移,加剧了县乡财政的困难。
在地市一级一直未能完全“做实”的浙江省,实行“省直管县”改革取得了成功。从浙江的经验看,“省直管县”可以避免市县政府层级不同但职能大致相同的混乱局面,利于理顺行政体制,合理划分事权、财权;虚化以至撤销地市级政府,不会对政府经济产生大的负面影响。近年来,江苏、广东、安徽、河北、河南、湖北、江西、吉林等省陆续推行“强县扩权”试点,在现行的政府架构下对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进行调整,缩小了地级政府对所属县的管理权,扩大了县级的自主权。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肯定了“省直管县”的经验,提出“理顺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
从“我国行政区划与管理幅度表”(见表1)可以看出,我国的省级和地市级政府的管理幅度明显偏小,远远低于中央一级的管理幅度,显得很不合理。在美国,平均每个州政府管理799个地方政府;在法国,平均每个省管理360个左右的市镇(杨之刚、张斌,2006)。
当前,在我国的交通、通讯等条件已大为改善的情况下,取消地区一级政府建制,实行“省直管县”,平均每个省管理84.1个县,从管理幅度来看,总体上是比较合理的。
总之,回归宪法,撤消地市作为一级独立政府的建制,实行“省直管县”,是现实的需要,也是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这一改革,可以减少管理级次,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2.撤消乡镇一级政府的可行性
现在的乡镇政府,源于人民公社,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乡镇一级,名义上是基层政府、基层财政,但一直没有相应的财力支持,乡镇负债成为制约我国农村以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因素。近年来,农业税取消,乡镇政府职能和财政供养人员上划,税务、工商等机构已经按经济区域而非行政区域设置,维持原有乡镇财政体制的配套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目前,乡镇财政的主要任务只剩下政府人员工资支出,作为一级财政的作用和必要性,已经不复存在。
以“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支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为主要内容,将乡镇财政的预算编制、资金管理、拨付、使用各环节置于县级财政监管之下的“乡财县管”改革,在安徽试点以后,已经在全国许多省份陆续推开。
但是,“乡财县管”,可能会影响乡镇政府为辖区居民自主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乡镇公共服务缺位,并非长久之计。
在我国,几千年来,皇权不下县是不成文的规则。当前,撤消乡镇作为一级政府的建制,公共服务由县级政府协调平衡、统筹安排,乡镇作为县级派出机构,能够避免县乡政府职能交叉重复,可以精兵简政,利于政令畅通,能够改善党群关系。
3.实行三级政府的积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四次政府机构改革,都是横向调整政府部门设置,没有纵向减少政府层级设置,形成“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恶性循环的怪圈。从人员来看,我国在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1979年是279万人,1989年是543万人(陈洪生,2004), 2002年是1075万人。人员的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帕金森定律”的情景:无论政府工作增加与否,或根本没有任何工作,政府机构人员数目总是按同一速度增加。从行政经费来看,1980年,我国行政管理费开支66.79亿元,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5.5%;1996年行政管理费开支1040.8亿元,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13.1%;2002年,行政管理费开支4101.32亿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18.6%,是1980年行政管理费支出的60.4倍(唐任伍、唐天伟,2004)。
行政管理的终极目标,是提高行政效率。有效的政府,首先必须是有限的政府。减少政府级次,有利于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职能,减少政府机构的数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效率,从根本上解决政府机构庞大、职能过宽、职责不清、财政供养人员过多等问题;减少政府级次,可以减少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迟滞、失真和消减,有利于实现政令畅通,有利于把中央的正确主张变成老百姓的自觉行动,有利于反映民意,有利于中央更好地把握国情和做出正确的决策;减少政府级次,实行中央(高层政府)、省(中间层政府)、县(基层政府)三级政府制,层次清晰,政府职能范围容易界定,各级政府事权、财权易于划分,可以避免两个或多个中间层(或基层)必然带来的各种混乱,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分税制难题;减少政府级次,实行三级政府三级财政三级分税,规范中央和地方各级的财政关系,有利于我国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地发展,有利于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建议
在三级政府架构下,应按效率原则,确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界定政府的职能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受益范围原则,划定中央、省、县各级政府的事权,以事权为基础划分财权,建立分税分级财政体制,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政、一级税基,保持各级财政在财力上的相对独立性,提高各级财政的积极性。
1.合理、明确划分三级政府的事权
根据公共财政对财政职能的要求,中央财政应负责国防、国家安全、内政外交、地区财力平衡、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跨地区事务协调、宏观调控、中央机关及中央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支出;省级财政应负责辖区内区域经济协调、中观调控、省级机关和省管事业单位的支出;县级财政负责辖区内的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公用事业发展等支出。此外,基础教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应作为三级政府共有事权。
2.明确三级财政的职责
中央财政负责全国性财税法规、财税政策制定,全国及中央预算、决算,全国性财力平衡与调控等;省级财政负责地方性财税法规、区域性财经政策制定,税收计划调整,全省及省本级预算、决算,财力平衡等;县级财政负责辖区内的财税计划调整、申报及政策目标的落实,本级预算、决算,财力协调等。
3.划分三级财政的税权
科学的分税制必须以合理的税制为基础。当前,应深化税制改革,根据三级政府的事权,合理分配财力,确定三级财政的税权。可以将消费税、社会保障税、关税作为中央税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环保税作为省级税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不动产税、遗产税作为县级税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作为共享税
4.完善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
实行分税制的国家,财权与事权对应,但税权与事权不完全对应,保证中央政府的主导地位、由中央适当集中财力并进行再分配是普遍的做法,在有几千年高度中央集权传统的中国更有必要看到这一点。但是财力上提以后,在实际使用的分配上,要尽量向基层政府倾斜,努力实现社会公平。为此,必须完善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通过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支付,以及必要的横向转移支付,使欠发达地区能大致达成可用财力与事权的一致。
转移支付制度应从目前的分配型转为宏观调控型,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共劳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采用因素法,实现财政转移支付的规范化。
5.法律配套
分税制的顺利实施需要法制保障,建议修改宪法,明确地市不作为独立的一级政府建制并取消乡镇作为政府的行政建制;完善《预算法》;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实现各级政府事权分配和财权划分的法制化;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征收和管理权,保持地方财政相对独立的地位,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过渡性办法
——实现逆向思维目标的路径
政府层级的调整,宜从速决断,早作安排。但是,五级政府演变为三级,毕竟是很大的系统工程,需要通盘考虑、统筹协调、周密部署,目标的实现需要一个过程。
在现行政府层级一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可以推进“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改革。逐步取消市管县体制,市级财政只管市辖区,由省财政直管市、县财政,市、县政府行政不同级但财政同级;虚化乡镇财政,将乡镇预算纳入县级财政,为乡镇转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创造条件。
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大,各地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的改革,不宜“一刀切”。发达地区的乡镇可暂不照搬“乡财县管”的办法;个别省管半径过大的省份,可以作相应的配套改革;边远、地广人稀的区域,可以探讨办法积累经验,作合理的安排。
从短期看,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和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精简机构、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是合适的;尊重地方的首创精神,允许多种模式的地方财政体制试点改革,充分积累经验,扬长避短,以逐步演进和建构理性的分税制体制是必要的。
20世纪80年代,我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税制改革开始的。当今,我国重大的政府体制、财政体制改革,是否能以分税制作为引子呢?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04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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