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税
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
产品税是以生产、进口或采购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对其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对产品课税,在中国已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周朝征收的“山泽之赋”就带有对物课税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实行过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其中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就是对产品征税。产品税是中国税制中积累财政资金,调节经济和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税种之一,其收入总额约占整个税收的一半。
产生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先后实收过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等。其中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即属于对产品征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的征税范围虽不全是对产品征税,但对产品征税部分构成这两种税的主体。
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将原工商税征税对象中部分工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品划作产品税的征税对象,形成了独立的产品税。
国务院1984年9月1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同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这两个法规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产品税制度的建立,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筹集现代化建设资金,调节产品结构,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服务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标志着产品税退出中国税制历史舞台。
特点和作用
①收入及时、稳定、可靠。因为就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而言,产品税在生产环节实现销售时就率先征收,收入及时;另一方面,应税产品不论其成本及盈利状况如何,都以其销售收入额等作为计税依据缴纳产品税,收入稳定。
②采取价内税形式。有利于运用税收杠杆,配合价格手段,调节社会生产和消费。
③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按不同产品设计税收负担,同种产品同等税负,不同产品税负不等,使企业间竞争处于同等纳税条件下,便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
④计税依据同应税产品的销售价格或采购价格一致,计算简便易行。但是,产品税按销售收入全额计算征收,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弊病,一般只适宜于对某些产品起特殊调节的作用。
内容
①应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在中国广泛推行增值税以前,产品税的征税范围较为广泛,几乎包括全部工业产品和大部分农、林、牧、水产品,共计270个税目。由于产品税按产品销售全额征税,对以前环节转移而来的已税因素要重复课税,不利于生产专业化、协作化发展。
因此,从1986年起,国家决定把原征收产品税的部分工业产品陆续改征增值税。截至1991年4月,在产品税的原260个工业品税目中,已有174个税目划入增值税范围,只保留卷烟、酒等86个税目继续征收产品税。应税产品除“大型电力”一项采用定额税率外,其他产品均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60%。
②计税方法——应税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较为复杂。税法根据不同情况,就产品税的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税额计算等规定有不同的计税方法。大致分为一般计税规定和特殊计税规定两类。一般计税规定是:工业产品以产品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由生产销售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环节纳税
农林牧水产品以应税产品的收购金额或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在收购或销售环节,由收购者或生产销售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纳税。进口产品以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为依据,在报关进口环节由经营进口的单位纳税
特殊计税规定主要是:自制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个别用于企业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等,分别规定于使用、提货、移送环节,比照同种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税,无可比照的,按税法规定的组成价格计税。
③减税免税——产品税的减税免税分为两类,一类是长期减免,即税法上明确规定给予某些产品以减税或免税;另一类为临时减免,即根据国家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给予某些产品的临时性减税或免税
相关法律
为了适应中国进出口贸易发展和改革外贸体制的需要,根据产品税条例(草案)和增值税条例(草案),作如下规定:
一、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下同)和其他单位进口的产品,应依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下列进口产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经国家批准进口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原材料(包括辅料和包装物料)、零部件;经国务院和财政部特案批准免税的产品。专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分别不同产品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
三、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自营进口的产品,应直接向海关交纳产品税或增值税。进口单位委托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产品,由代理进口的单位向海关代交产品税或增值税。
四、进口产品一律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产品税或增值税,计税公式如下: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税额)÷(1-产品税或增值税税率)。应征税款=计税价格×产品税或增值税税率
五、进口产品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1‰的滞纳金。
六、对减免税进口的产品,转作其他用途或在国内销售的,应按规定补交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七、外贸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已税产品,除原油和成品油外,在报关出口后,应将所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税款退给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退生产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属于产品税征收范围的工业品,退最后生产环节已缴纳的产品税税款;出口已税、水产品,退收购环节已缴纳的产品税税款。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报关出口后,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除免征本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扣除项目”已缴纳的税款。
八、出口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产品,均应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填写“出口产品退(免)税申请表”,并附发票(副本或影印件)、《出口产品证明》等有关票据和证明,向本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后予以退(免)税。
进出口产品税
一、出口货物退税企业应在其出口货物装载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后,向其报关的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专用报关单(浅黄色)。出口货物在口岸海关直接办理出口手续的,由企业在口岸海关办理。出口货物在内地海关报关后转关至口岸海关出口的,内地海关在收到口岸海关的转关的通知单回执后,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价格等签发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海关签发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时间为: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至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二、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后,因此,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要待货物提取出仓库并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海关才能签发出口货物退税装用报关单。通过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企业应在货物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向处境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三、提取出口保税仓库货物销售给国内企业或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定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四、企业遗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可以补办,补办时间为自该出口货物办结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时,企业应先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申请,税务机关经核实出口货物确实未办理过退税后,签发《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企业得到《报告》后,应该到出口货物原签发海关去办理补办报关手续。海关凭《报告》补签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五、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印章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出口料件“登记手册”。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六、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货物,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在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后,可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章。
七、出口货物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如海关已签发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报关人需将该报关单退交海关;如企业以交国家税务局办理了退税手续,则应向税务局申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在办理退关或退运报关时随报关单等一并递交海关,才予办理退关或退运。
八、对出口企业违法骗取退税的行为,由海关和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23 13:31
目录
概述
产生和发展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