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税是指1958年试行工商统一税前,我国对税法列举的货物从价计征的一种税。新中国成立前,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和各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政权就曾分别征收过货物税。1950年1月,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实施了全国统一的《
货物税暂行条例》。征税货物按种类划分为烟、酒、鞭炮及迷信品、化妆品、饮食品、纤维皮毛用品、工业品、矿产品和竹木等,共计8大类、38项、358个税目。由应税货物的产制人和运销人于货物出厂或移送加工部门和使用部门的环节纳税。国外输入的应税货物,由进口商在进口环节缴纳关税时一并缴纳货物税。货物税采用评价计税方法,即根据市场平均批发价或国营公司牌价确定每一种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依据产品比例税率计征税款。
中国对物征税的历史悠久。早在西周时期,齐、晋、宋等诸侯国就选定某些山林、
园池、水泽出产品征收
山泽税,可以说是对物征税的开端。到西汉时期,对物征税已形成制度。以后各代对物征税的制度不仅相沿下来,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征税范围还有所扩大,征税办法也渐趋规范。1950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并在全国统一实施。当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征税范围,统一了各项应税货物适用的税率,也统一了计税方法和征收管理办法。当时的货物税分10类51个项目,1136个细目。税率采取
差别比例税率。奢侈品、
高档消费品的税率最高,为80%~120%;生活必需品、生产资料税率最低,为3%~5%。后来,为了协调公私关系,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国家对税收及时进行了调整。这个期间的货物税主要是调减
税目,降低税率。税目由原来的1136个品目减并为358个,税率减少为13种。这次调整,在巩固财政收入和生产恢复与发展两个方面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对《货物税暂行条例》作了相应的修正。
财政部于1950年12月21日公布了《货物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从此,货物税征收制度步入了规范。经过3年的国民经济恢复,经济日见繁荣,税收却相对下降。为此,国家提出在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下,修正税制。
经
财政经济委员会报请
政务院第164次政务会议核准,于1952年12月31日发出了《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自1953年1月1日起实行。
这次税制修正,关于货物税的主要变化是:(1)产制应税货物的厂商,原来应纳的
营业税及
营业税附加,以及
发货票应纳的
印花税均并入货物税内缴纳。(2)调整
税目、税率。(3)应税货物一律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核税。(4)修订货物
完税价格及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改
价外税为
价内税,并相应调整了税率。(5)将货物税一部分重点品目改征
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的修正在总体上增加了
税负,约为15.88% ,引起了物价波动。1958年9月
税制改革,货物税与营业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简化合并为《
工商统一税》。
货物税的课税对象一般为销量大、消费弹性小的消费品。货物税先后征收的品目有:
卷烟、薰烟叶、洋酒啤酒、
火酒、火柴、糖类、水泥、麦粉、茶类、竹木、皮毛、
陶瓷、纸箔、饮料、化妆品、
煤油、矿产等类产品。在生产、运输、销售环节按照货物
流转额征收。与
统税相比,货物税的征收面更广,
计税依据则由从量改为
从价计征。
货物税的
税源集中,征收方便;同时按
流转额课征,不受成本变动影响,收入稳定、及时、可靠。因此,货物税是中华民国时期
国民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之一,占税收总收入的1/4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