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分配的目标是实现公平,这也是财政收入分配的核心问题,但是在财政收入分配中也要讲效率,
财政分配活动不仅是宏观的活动,而且是微观的活动。不能把效率与公平简单对立起来。效率与公平作为一个整体,相互依存,两者之间既有统一性也有一定的矛盾,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都有可能损害另一方。当前,我国财政在实现公平分配目标方面的功能在弱化,
税收制度、
社会保障、
转移支付等调节收入差距的
财政杠杆还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实现财政
分配公平的目标,需要对现行的财政分配政策进行调整,首先,要对财政分配职能进行调整,以弥补现行
财政政策在调整
税收差距方面的缺陷。其次,要对
财政支出制度进行调整,以提高财政使用效率。
财政分配除具有满足国家实现职能资金需要的作用外,还有调节社会经济的作用。它作为
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分配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分配形式一样,处于生产与消费、生产与交换的中介地位,对社会再生产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大环节都有直接的调节作用。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于
财政分配性质不同,调节的力度与广度并不完全一样。在
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中,生产是私人的事情,生产性积累基本上不是国家的职能,因此
财政分配所能调节的面就窄,力度也弱。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了
生产资料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生产不再是私人的事,绝大部分已成为社会共同事务,成为国家的重要职能,社会主义
财政分配对经济的调节力度和广度也随之增强和扩大。
社会消费从总体上看,包括生产消费、社会
公共消费和
个人消费三个方面。财政在这三方面都占有重要位置。财政作为社会公共积累的重要供给者和
公共消费基金的使用者,本身就是重要的生产消费者和公共消费者。而在
个人消费方面,财政不仅是非
生产领域劳动者消费基金供给者,又是生产领域劳动者消费基金的调节者。因此,财政通过收支活动可以直接和间接对
消费状况进行调节和控制
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是指财政通过收入
再分配来调节
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分配差异,促进社会公正、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财政实现收入分配职能的机制和手段主要有:第一,划清市场分配与
财政分配的界限和范围。第二,规范工资制度。第三,加强
税收调节。第四,通过
转移性支出,改善生活水平和
福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