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官是指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国家工作人员。“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
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产生原因
裸官产生
之所以出现这种“裸官”、“逃官”现象,总的来说,有六大方面的原因:
一、是由于我们的某些官员信仰上出现了危机;
二、是监管制度不健全,给了贪官们可乘之机;
三、是官员的权力过大,给贪官为所欲为创造了条件;
四、是
社会风气不正,导致很多拉贪官下水的“纤夫”存在;
五、是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睁只眼闭只眼,给了贪官们 “可持续”钻空之机;
六、是大量的贪官被发现后,因为种种关系不被处理或轻微处理,致使“进行中”的贪官胆大妄为、前赴后继。
背后现象
“裸官”现象在一些官员中早已暗中流行。在大权在握,炙手可热之时,将妻儿全部移民海外,既便于将腐败所得转移出境,又为自己腐败行为一旦暴露留好后路。即使不慎“翻船”、外逃又未成功,一人“受过”,也可保得家人安全富足。而事实上,“裸官”如
庞家钰未能出逃而落网者,远少于成功出逃者。“能捞就捞,不行就跑,跑了就了”,似乎已成了贪官们心照不宣的“心诀”。而成功外逃,则又说明贪官的准备是行之有效的。
从贪官们的早早准备到最后一跑了之,折射出问题的另一面,这就是我们有关方面的没有准备。因为没有准备,于是在与早有准备的贪官的较量中,有关方面是顾此失彼,贪官则游刃有余,更甚至在贪官逃之夭夭之后,有关方面才如梦方醒却已措手不及。
贪官的堕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的过程,其间不可能没有蛛丝马迹。至于他们为外逃所作的种种准备,更是不可能真的人不知鬼不觉;这一切本来恰是对有关方面的提醒、警示,可惜的是有关方面竟然视而未见。从这个角度看,与其说是早有准备的贪官们骗过了没有准备的有关方面,不如说是有关方面的没有准备给贪官们的早有准备提供了可趁之机。
历史特性
有人把“
裸体做官”者形容为中国官场上的“
野鸽子”。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们身上具备有一些“野鸽子”的特点:
其一,他们妻子儿女都在国外,自己孤单一人,没有“家”的感觉。
其二,他们四处吃“野食”。因为自己有退居的地方,也就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四处吃“野食”,能贪则贪,能捞则捞。
其三,他们随时可以“飞”走。由于他们是孤家寡人,身边没有什么拖累,一旦出现对自己不利的风吹草动,自己随时可以拍拍翅膀“飞”走,根本不用考虑自己“飞”走之后的影响。
“裸体做官”现象,无论其是否存在腐败事实,其裸体做官的行为本身,说到底反映了这些官员对国家的忠诚出了问题,也反映出他们根本不打算和自己的人民患难与共,而是随时准备脚底抹油。在任何国家,官员不忠于自己的国家,这都是一个极端严重的问题。“裸体做官”现象在不同地方多次出现,实际上使国家的政治、经济乃至
军事安全均处于一种危险的状态,同时也使国家和民族的
凝聚力、
向心力受到严重影响。
社会现象
2000年以来,外逃腐败分子多根据自身的实力和关系往往选择自己避难的国家。
小贪官,往往是周边国家:那些
涉案金额相对较少、级别低一些的贪官,往往首先选择逃往
泰国、
缅甸、
马来西亚、
蒙古和
俄罗斯等周边国家,这样,他们的逃亡和
生活成本都不会太高。
不太发达的国家:
非洲和
拉丁美洲:那里的一些国家正处于
转型期,有的国家法制不很健全,这些贪官往往会隐姓埋名,靠赃款过着深居简出的生活。
对大贪官们来说,往往选择一些
发达国家: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移民国家,是他们的“最好”逃亡地,比如美国、
加拿大和
澳大利亚等。
裸官预防
鉴定方法
堵死“裸官”升迁之路后,如何确认一名“裸官”,就成了重中之重。
实践操作中,各地还将特殊情况“裸官”与“半裸”区别对待。比如,作为国内首个预防腐败
地方法规,2013年8月1日实施的《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中,就对“因工作需要,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裸官予以豁免。
2011年,浙江曾在全省专项排查“半裸官”,即将范围扩大到配偶和子女一方移居海外的所有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
对“半裸”与“裸官”的区别处理,亦有争议。2014年3月,广州市纪委举行
新闻发布会,有媒体求证涉嫌违纪的
荔湾区岭南街道办原党工委书记谢国滔身份是否为“裸官”。
对此,广州市纪委新闻发言人梅河清回应,谢确已移交司法机关查办,其妻子在2010年移居香港,拥有香港居民永久
居住证,但其子办理的是读书签证,在外留学,未移居国外,“不算纯正意义上的裸官。”
此言一出,舆论多有质疑。作为反腐学者,任建明更担心的是,在任职限制下,“裸官”会有
瞒报的强烈动机,因此对领导干部报告事项,要增加抽查比例。
事实上,多名落马官员曾瞒报“裸官”身份。2013年10月,东莞市委原副秘书长吴湛辉在广州出庭受审,检方指控,其涉案总金额达到1.7亿。《
中国青年报》报道,
吴湛辉其实是一名“裸官”,但并没有影响到他的仕途,甚至组织人事部门都不了解、掌握相关情况。2007年,吴湛辉被任命为东莞市政府秘书长。2011年10月,他被省委组织部列为拟提拔市
领导职务人选
差额考察对象并予以公示,期间遭举报,经查实,才发现吴已是“裸官”。
对此,任建明建议,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凡是
关键岗位、一把手、重要部门
领导职位,应全面实施复查。此外,不如把步子迈得更大些,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公开,让
社会公众来一起监督。
此思路也与中纪委的相关反腐设想相吻合。2013年底, 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起草组成员、中纪委研究室主任
李雪勤向南都记者解密“反腐
新规”时称,接下来,将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抓紧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加强报告核查结果的运用和违规惩戒力度。
防范对策
裸官追求的是资金财产 凸显监管的重要性
应该说“裸体做官”是一个预防腐败机制建设领域亟待攻克的“技术难题”。人类政治发展史表明,一个良好的
制度安排无疑有助于抑制腐败问题的发生,相反,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却会给腐败的滋生提供条件。
1995年中国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1月31日,中办、国办印发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2006年修改后的《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也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应当报告”。
虽然这些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实际运作的情况看,效果却不甚理想。因为没有相对独立的负责申报制度的
执行机关,各个行政机构自行其是,缺乏统一性。没有严格的
执行制度和
执行标准,执行起来随意性大,甚至敷衍了事。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过程缺乏透明度和民主性,往往是填完表格就完事。缺少事后的公开和公正。执行过程缺乏科学含量和严谨度,对申报材料没有必要的统计和
审计过程,申报结果与实际情况相比往往水分过大,难以反映实际情况。再加上需要申报的是官员,负责登记备案的也是官员,于是,“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
潜规则就有了大行其道的可能。这就给“裸体做官”制造了便利条件,甚至是为官员
转移财产提供了方便。
这些观点说明了问题所在,中国现有的
干部选拔制度造成监督和被监督者之间一团和气的局面,
法律制度被虚化,这样不管制度如何设置,最终效力会大打折扣。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并不在于“彻查”,也不在于“备案”,而在于充分的透明。可以断言的是,只要真正做到公开和透明,那些“裸体做官”者,也就真的会变成了众目睽睽之下的“裸体”,他们再想用“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从容不迫地为自己外逃做准备,也就没有那么容易了。
深圳出台限制裸官规定 “裸官”不得任正职
2009年11月25日,
深圳市出台《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以规范对各级领导干部用权、用钱、用人的监督为重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
权钱交易的制度漏洞,在推进防腐倡廉建设方面再开多项中国国内先河。
重点引人注目的是,深圳特别强调,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
永久居留权的,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在发布会上,深圳市委常委、
纪委书记谭国箱将这类官员称为“裸体官员”。
禁裸现象
2009年11月27日前后,深圳监督官员下猛药: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深圳这一举措深得网民支持与拥护,网上一片叫好声。
深圳此举开了监督官员之先河,打中了“裸体官员”之七寸。公众可以理直气壮地监督:谁“裸”谁下台。打破了“裸体官员”一边在国内做官,一边大搞腐败,捞个盆满钵盈并观察动向伺机脚底抹油———做逃跑的黄粱美梦。笔者(王捷)认为,监督官员的好规定应该在全国推广,别让其偏安于一隅。这是其一。
其二,“裸体官员”把妻子儿女移民国外,自己在国内做官大搞腐败,并伺机逃跑,是对党、对国家、对民族的背叛和不忠,没有资格担任领导干部。深圳只禁止“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有些缺憾和不足。禁“裸体官员”应扩大到副处级以上
实职和实权官员,这样才杜绝腐败“裸体官员”。
其三,要细化“裸体官员”不得担任“一把手”的规定,使该项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具体来说,如何识别“工作需要”和“非因工作需要”,如何预防、发现、监督和惩处“裸体官员”,需要配套制度,防止部分“裸体官员”钻空子,防止有漏网之鱼。
其四,好制度还需要
公众参与,要赋予公众对官员和“裸体官员”的相关信息有
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
监督权。
2014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明确六种情形人员不列入考察对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
均已移居国外的裸官。
2009年9月,十七届中纪委四次全会公报中称,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公职人员管理。2009年11月,深圳出台规定力推
廉政2010年1月,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强调,要扩大
官员财产申报的范围,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了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2010年2月,
监察部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强调要加强对预防腐败重要问题的对策研究。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
2010年4月,中央政治局审议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
暂行规定。
2010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提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2010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0年4月23日召开会议,审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同时必须保障他们的
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
工作积极性。
《暂行规定》分别对适用范围、适用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
情况报告、任职
岗位规范、办理
公共事务回避、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
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违规行为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国家工作人员
廉洁自律的
制度创新,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
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
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暂行规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使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既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又注重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于维护
国家利益、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适用人员范围确定
《暂行规定》适用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
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
存利益冲突应回避
规定适用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其配偶、子女移居
国家和地区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部门主动说明情况;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
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
因私出国手续严格
《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等问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办理或者申请上述事项,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后处理。选拔任用规定适用人员,应当在考察时全面了解规定涉及的相关情况。
违规者视情节处理
《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规定适用人员违反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
批评教育、
组织处理、追究
纪律责任和
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暂行规定》授权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精神制定实施办法或者具体规定。
广东措施
2012年1月4日,
中共广东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全票通过《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市县领导班子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一条规定:“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
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
湖南表态
2012年3月10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湖南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并向媒体开放。
湖南省委书记周强说,党和公务员的纪律对于“裸官”问题是有非常明确规定的,官员个人和家庭的重大事项都要进行申报。《
公务员法》以及《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干部亲属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否和外籍公民有通婚情况,均要进行报告。周强说,他的个人情况都已经向组织汇报,不存在“裸官”的情况。
社会难题
2012年2月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2012年《法治
蓝皮书》。其中,“裸官”监管
调研报告再次受到关注。蓝皮书认为,如何监测公职人员的不法
资产转移,以及如何核实公职人员的海外资产状况,仍是“裸官”治理的难题。
自2009年9月起,上至中央,下至各地、各级部门,针对“裸官”贪腐问题,以平均每年一至两部的速度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了“裸官”管理的适用对象、申报内容、管理机构和不实申报的处罚措施等。蓝皮书指出,尽管我们承认,并不是配偶和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所有“裸官”都是腐败官员,但是同样要承认,“裸官”是贪腐的
高危人群。
事实已证明,大量贪官为谋求后路,的确提前将配偶子女移民国外,财产转移国外,以便东窗事发时出逃海外。一旦出逃,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引渡贪官往往事倍功半。
蓝皮书认为,公职人员作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代表,
公权力的行使者,将配偶子女和存款转移至境外,孤身在国内任职就表现出对国家前途的不信任,其对国家和人民的
忠诚度就非常值得怀疑,也就很难指望其能恪尽职守。蓝皮书还指出,尽管制约“裸官”的现行规定数量并不少,但这些规定都缺乏法律权威性。这些避重就轻“掸灰尘”式且华而不实的处罚措施,不足以遏制“裸官”现象的蔓延。颁布的规章越多,规章的权威和效力越趋于递减。
首先,这些规定都是内部监管,难以实现真正的监督。
其次,申报内容只是本人陈述,缺乏核实申报信息的相关配套制度和手段,无法确定申报内容的真实性。
此外,相关规定几乎都未涉及申报之后是否应向公众公开,从而使申报失去了最重要的监督途径——
外部监督。财产申报与监督,是治理“裸官”最重要的内容。因为问题“裸官”往往涉及资产转移情况,部分“裸官”在财产转移方面存在
洗钱行为。而公开、透明是监管“裸官”的最好措施。
蓝皮书指出,大多数规定都未明示申报内容是否应对外公开,内部式监管特点突出,这无异自己监管自己,缺乏监督不言而喻。申报内容“一般应予保密”更是匪夷所思。
蓝皮书认为,“裸官”监管缺乏实质内容,即“裸官”的境外财产情况。因此,所有公职人员都应申报境外财产情况。以中国现有公职人员的
工资水平,无力赡养在国外定居的配偶子女,也很难负担配偶子女在海外求学的费用。
蓝皮书建议,监管“裸官”,应建立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年度公开制度,公开公职人员配偶和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
反腐重点
广州市纪委决定,2013年将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大监督力度,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进行比例为15%的抽查核实,虚报、瞒报的将被调岗或免职。
2011年检察系统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追缴赃款赃物77.9亿元。
广东、江苏等省的纪委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强化对“裸官”监督管理,严肃查办“裸官”背后的腐败案件。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11年检察系统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同比上升27%,追缴赃款赃物计77.9亿元。“
茂名原市委书记
罗荫国案发前,子女就分别加入了
澳门籍和
澳大利亚籍,并在境外置业。罗荫国本人持有多个假
身份证,用于出入国境。”
广东省纪检系统一名干部告诉记者,虽然其妻子仍在国内,那只不过是掩人耳目。
“裸官”外逃、落马的案例时有发生。如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
庞家钰、温州市
鹿城区原区委书记
杨湘洪、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
周金伙、铁道部原副总工程师张曙光等。
2012年,广东省出台《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市县领导班子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
禁止提拔
把好选拔任用关, 让“裸官”无官可升,“‘裸官’是指家人都在国外,只身在国内做官的官员。”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林喆说,“那种贪腐的官员,如果没有被发现就继续贪腐,一旦被发现了就逃到国外,而他们在逃跑之前已经把配偶子女送出国。我们要防范的是这一类。”
林喆进一步指出,“裸官”的可怕就在于一旦是贪官就很有可能席卷资金逃跑,造成
国家财产、国家利益的损伤,而且没有顾忌。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政治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也认为,“裸官”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一方面,官员的家属、子女出国,在
国外消费的
现实需求迫使他腐败;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后顾之忧,腐败起来更加肆无忌惮。
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起草组成员、中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2013年末曾透露:将抓紧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加强报告核查结果的运用和违规惩戒力度,此外,制定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
此次干部选拔任用透露的“反腐新规”无疑将进一步给“裸官”设置了制度上的“障碍”,也显示了中央的反腐决心。 分析认为,防治“裸官”腐败,还需让官员“裸”起来。不但让官员财产“裸”起来、行迹“裸”起来、权力也要“裸”起来。让监管“裸官”有法可依。也就是完善权力监管机制,把好选拔任用关,防止“
带病提拔”,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从源头上遏制“裸官”腐败行为。
2014年1月15日闭幕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要加强反腐败体制
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未来是否会对“裸官”有更多制度性的约束,值得期待。
对于针对“裸官”的相关规定如何落到实处,王敬波表示:“以目前的反腐态势,亟须‘裸官’官方概念、标准和惩处措施等法律层面规制的出炉。”
“
信息公开是消灭‘裸官’现象的一个最根本的办法,特别是官员的家庭信息公开。”竹立家也向记者表示,把官员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纳入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范畴,正是反腐斗争的“
国际惯例”。
2013年12月7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这被视为中央查处“裸官”的重要一步。“只有完善官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登记、公布等
监督机制,让官员没有脱壳机会,配偶及子女送不出去,资产无法转移,官才‘裸’不起来。”竹立家说。
王敬波坦言,“裸官”腐败是当今廉政建设的一个重点,同时也是难点。具体来说,申报缺乏
实质性内容、谁是“裸官”不予公开、申报不实却处罚不明,令“治裸”制度还谈不上完善。
对此,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日前就《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表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已连续进行了三年。与以往相比,这次填报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治吏。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主动地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2014年10月22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裸官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拟提任领导干部的,应如实报告个人房产、投资、债务、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按要求报告的,不予提任。
五类裸官
针对裸官问题,中组部2014年下发了《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
管理办法》。与2010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不同,后者只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填表申报
个人财产、配偶、子女等与“裸官”相关情况,并未明确要对裸官采取哪些措施;而《管理办法》中首次明确需对“裸官”进行清理:“裸官”不得在党委、
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
检察院领导成员岗位、以上机关工作部门或
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等5类重要岗位任职,要求已在所列5类岗位任职的裸官,组织人事部门应与其谈话,或者动员其配偶、子女回国,或者调岗。
五类岗位裸官需清理
1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岗位,上列机关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
2
国有独资和
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岗位,及其掌握重大
商业机密或其他重大机密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人员岗位;
3 涉及军事、外交、公安、
国家安全、
国防科技工业、机要、组织人事等部门中的重要岗位;
4 掌握国家
安全事项,以及发展和改革、财政、
金融监管等重大经济或科技安全事项等方面的工作岗位;
5 其他不适合由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
国家工作人员任职的岗位。
处理措施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2014年,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进一步加强“裸官”管理监督。截至12月,结合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全国共有3200余名副处级以上干部报告了配偶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对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全部进行了
岗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