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
检验证书(ship certificates of inspection)是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
技术检验后签发的证明文件,简称
船舶证书。其作用是证明
船舶结构、
船舶载重线、
船舶稳性、
抗沉性、吨位、
舾装设备、
消防设备、
起货设备、主辅
机械设备、锅炉和
受压容器、电气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和
信号设备符合有关
国际公约或
船舶规范的要求。船舶检验证书可分为
国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
(1)法定证书,按照
船旗国(见
船舶登记)政府批准的有关
国际公约和该国政府法规检验后签发的证书。根据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签发的有: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国际船舶
载重线免除证书(适用于新型船和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而仅偶然航行一次的船舶)。根据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签发的有:客船
安全证书、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货船
无线电话安全证书、免除证书(按公约发给对
救生设备、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可以免除部分要求的船舶)、核能客船和
货船安全证书、散装谷物
稳性批准书。根据
国际海事组织公布的《近海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签发安全证书。根据
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对船舶丈量后签发
吨位证书。对通过
苏伊士运河和
巴拿马运河的船舶,则须丈量后签发各该运河的专用证书。此外,尚有
船舶起货设备证书、国际防油污证书、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等。
(2)船级证书,经过
船级社或
船舶检验局检验后发给的证书,有船体
入级证书、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入级证书、
货物冷藏装置入级证书。船舶经检验合格,在船级社总部未发给证书前,可先发给临时入级证书。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申请
船舶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和船长15米(含)以上、40马力(含)以上的船舶的各类检验由海事处初审后报市船检所检验发证;船长15米以下、40马力以下船舶的
年度检验由海事处受理检验发证。
收费标准:年度检验费
机动船180元,
非机动船60元,证书工本费正本50元,副本10元。其它检验的收费按上文另计。
备注说明:前置条件: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合格;
船舶初次检验、
特别检验报上级船检机构审查合格。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况发生时,船舶所有人需持相关文件到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办理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