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
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形成的新型企业的组织形式。资本是以股份为主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劳动,实现按资按劳分配,权益共享,风险共担,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所有职工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既不同于股份制企业,也不同于合作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它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吸收了一些股份制的做法,使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是我国合作经济的新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简介
股份合作制 是采取了股份制某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意愿。资本合作则采取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应在总股本中占大多数(职工个人股是职工以自己合法财产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职工集体股是本企业职工以共有的财产折股或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除此之外还可根据情况设置国家股法人股。企业实行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基本特点
股份合作制的特点表现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合一,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中国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以下特点: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的必备条件,依法定程序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主要是本企业的职工,原则上不吸收其他人入股。但是企业职工入股实行自愿,应鼓励和采取优惠办法吸引职工投资入股,不得强行要求职工入股。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现代企业的管理机构,企业职工通过职工股东大会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东大会既是企业的股东大会,又是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股份民主和劳动民主的适当结合,是企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最有效的形式。
四、股份合作制体现了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者,这种企业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了股份制的做法,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五、股份合作企业兼顾营利性和企业职工间的互助性。作为一种企业,它是以营利最大化为目的,但营利性不是其追求的唯一目标,企业职工间的互助性是推动这一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发展的直接原因;企业在取得适当营利的同时,始终将提高劳动者的业务素质、互助一定范围的利益群体、满足职工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更高层的需要作为又一重要目标。
六、在劳动分配方式上,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资分配按劳分配相结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既然是股东又是劳动者,所以其取得收入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工资收入,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二是资本分红,按其入股多少决定;从税后企业利润中取得,同股同酬。
发展阶段
(一)股份合作经济的历史溯源
中国80年代中期出现的股份合作制并不是孤立的,它与历史上存在的,现仍然存在的某些经济形式有着联系。早在170多年以前,伟大的空想社会主义傅立叶在设计法朗吉时已包含了股份合作企业的雏开。他提出:用招股办法筹集资金,成员具有共同的劳动、管理等权力,实行集体经营,劳动者控股,生产目的是为成员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等等。这些都是股份合作制的核心内涵。
20世纪50年代,中国农村兴起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互相组、初级社、高级社等阶段。其中,初级社就包含了许多股份合作的因素。如:自愿申请入社,农民以土地、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折股入社,统一使用劳动力,民主商定生产和分配大事,按劳、股比例分配等等。这一切都可以看作是社会主义股份合作制的最早实践。
20世纪60年代,美国路易斯·凯索(LpiosYokels)提出了ESOP计划(意即“职工持股计划”)。该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有一部分企业形成了“职工持股制企业”,企业职工对企业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具有明显的合作化倾向。在运行机制方面,实行“本厂工人——管理委员会——经理——工人”的体制,工厂的产权、管理权、分配权均属本厂工人所有;企业内部各种关系由工人选举的管理委员会来协调;一人一票制进行民主决策;管理委员会聘任经理负责经营;分配原则由民主决定,随成员的资本份额和劳动纪录决定其分红数额。这一切都表明西方“职工持股制企业”是一种兼容股份制与合作制的企业,实际上就是一种股份合作制经济。第二次世界大点后,世界合作化运动出现了一个新潮流,即:在基本遵守合作社原则的条件下,引入一些股份制的因素,它被称之为“股份合作社”。如,被誉为合作制典范的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联合公司的内部资本帐户制度,就是巧妙地利用了股份制的收益分配机制:职工入社先交入社费,由引有了个人的内部资本帐户,企业每年的净利润划出50%~70%归个人帐户,按职工各自的劳动贡献分配给人入户,形成职工个人拥有的资本。剩余的30%~50%归集体帐户,用于“储备和社会基金”,再次进行现金分配(红利)。
(二)中国股份合作制发展历史
中国股份合作制来自农村,是农村改革中的新事物,经十余年的实践,在全国城乡已大量出现各种各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
根据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中要把分散的生产要素联合起来建立新的规模经济的要求和实践中的一些探索,党中央在1985年1号文件中首次采用了“股份式合作”的提法,认为这种办法值得提倡。此后,股份式合作的企业形式逐渐在浙江、安徽、山东、福建、河南、广东等省份推开。
1987年以来,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浙江省温州市和安徽省阜阳市三个农村改革试验区,围绕乡镇企业制度建设这个主题,致力于股份合作制的探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1990年2月,以浙江省温州市政府的有关政府法规为基本依据,农业部颁布了《暂行规定》及《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界定了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的定义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发表后,股份合作企业作为一种包容性大和可行性强的生产要素组合形式,被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或企业认同,并在丰富多彩的实践中不同程度地突破了原有的政策界定。在这一背景下,1992年12月农业部又颁布了《通知》。对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定义做了修改,并进一步明确了集体经济性质等问题。《通知》提出,在发展股份合作企业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不论哪种形式的股份合作企业,均属于新型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性质,都要大力支持。
1993年3月1日,轻工部颁发了《试行办法》,把股份合作制从农村企业扩展到了轻工系统的集体企业,其中包括了大量的城镇轻工集体企业。
1994年10月,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通过《规定》进一步将股份合作制这一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推行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去。
由于股份合作制能明晰企业产权,聚集各种生产要素,调动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所以在农村和城镇的乡村子企业、乡镇集体企业、轻工集体企业、劳动服务企业中得到迅速发展。
1997年8月,国家体改委制定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非常清晰地指出,要在城市的各个行业企业中发展股份合作制,并对股份合作制的定义、性质、特点、作用做了准确地界定和评议。它对全国城市国有小型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乃至个体户走股份合作制道路指明了方向,加快了发展速度。
尤其是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的报告中,特别指出:“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向全党、全国人民吹响了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进军号角,全国各地、各行各业、个体私营集体国有各种所有制、大中小各种类型的工商企业和第三产业乃至某些科研事业单位,都涌动着股份合作制的大潮。
产生途径
股份合作制企业产生的途径大体有三种:
①乡(镇)及村办集体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在早期,乡(镇)及村办集体企业转制的通常做法是先将原乡、村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评估作价,把资产存量按其原始来源划分股权,确立股份,然后再向社会或企业职工吸收现金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这类企业中往往保留较大比重的集体股。随着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有些地区又对企业全部或大部分的集体资产折股出售给职工个人,变为职工个人股。城乡其他集体企业和国营小型企业也将资产清核、评估作价分出部分股份出售给本厂职工,形成个人股。
②户办、私营或合伙企业向股份合作制转化。在这类企业中,个人股份较多,集体股份相对较少,国家股份和企业外法人股份近乎零。
③集资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农户(个人)之间集资,农户(个人)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社会法人等单位之间的资本联合,按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求直接组建成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类企业中,根据参加组建者的股份构成不同,各种股份享有者占有不同比例。
常见类型
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正在发展的未定型的企业体制,必须联系其发育过程来考察其类型。
①从企业中劳动与资本联合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劳资合一型和劳资联合型。
劳资合一型指的是企业成员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这是在个体、家庭工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根据自愿互利和劳资合一的原则,通过联产、联营,对各类生产要素联合或折价入股而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它要求所有的成员都是劳动者,不允许单纯的股东或职工进入,合作社色彩比较浓。这一特点使它只能在劳动密集型企业运用。由于它带有合作社的封闭性,不利于规模经营的发展。这一类企业可能是一种过渡性的形式。随着企业本身的发展和素质提高,它可能会允许单纯出资者或单纯劳动者进入企业,改变为劳资联合型。
劳资联合型。除了同样以生产要素联合或折价入股形成股份合作制的共同特点外,这类企业与上述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一定要求投资者同时又是劳动者,它采取有资出资、有力出力的原则,形成劳动与资本的联合。因此,在这种企业中既有职工股东,也有非职工股东。这种企业股份制的特点比较浓,它克服了合作社不利于资金流入的封闭性,变成一个向社会开放,有利于各类生产要素流入的新型企业。这可能成为一种新型的,全要素资本化的泛股制企业,是股份合作制朝规范化发展,合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稳定形式。
②从生产要素联合的方式看,股份合作制又可分为劳资合作型和劳资合股型两种。
劳资合作型指的是在企业中,资金的联合采用了入股的形式,但劳动联合却仍保持合作形式,没有折价入股。这种形式通常是在以劳动联合为主,原来就有浓厚的合作社性质的企业基础上,通过职工以劳带资的形式形成的。在这种企业中,劳动联合是主导方面,资金入股是辅助的方面。
劳资合股型。这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基础上,不仅资本采用入股形式,对劳动、技术、管理等无形资产也采用折价入股的办法,形成劳动股与资金股合股经营的形式。这显然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分享经济利益特点的较完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形式。
相关区别
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的区别主要有:
企业性质不同
股份制:叫做资本合作,是资本的结合。
股份合作制:除资本合作外,加劳力合作,是资本与劳力的双重结合。
企业类型不同
股份制:任何企业都可以实施股份制方式的改制。
股份合作制:大中型企业不适宜实施股份合作制改制,对于小型企业则比较适合。有人误认为股份合作制最终将退出历史舞台,这是绝对错误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无论是西方的资本主义社会,还是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股份合作制都将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一样长期持续发展,并且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股份合作制毋须向股份制过渡 ,也不会演化为个体私营经济
投资主体不同
股份制:任何自然人、法人均可。
股份合作制:投资主体只能是本企业职工,企业之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不能对实施股份合作制改制的企业实施参股,这体现了股份合作制资本和劳力双重结合的性质。
表决方式不同
股份制:按股表决,一股一票。
股份合作制:按人表决,一人一票。
分红方式不同
股份制:按股分红。
股份合作制:按股分红与按劳分红结合,可见,股份合作制在收益分配上具有灵活性。
转让股份不同
股份制:可以转让。
股份合作制:不转让、不上市、不交易、不流通。
股权设置有差异
股份制:企业自己不能持有自己的股份。
股份合作制:企业自己持有自己的股份,职工有分红权,所有权归企业。有企业集体股、职工集体股。
改造程序
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具有营利性和互助性相结合,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的特点,因此,股份合作制成为集体企业和城市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包括职工买断式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与职工共建式股份合作制改造和增资扩股式股份合作制改造。一般而言,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一般遵循如下程序:
拟定改制方案
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应当拟定初步改制的方案。改制方案应当对改制采取的形式进行初步的预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拟定采取职工买断式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与职工共建式股份合作制改造,或者是增资扩股式股份合作制改造。
取得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应当取得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对于国有小型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没有取得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改制行为的效力进行综合判定(买断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不存在此情形)。对于集体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必须取得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否则改制行为无效。
取得出资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对于国有小型企业和须经审批程序的集体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要取得出资人的同意,未经出资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对于直接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则没有上述要求。
政府指定部门审批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必须经过政府指定部门审批,未经指定部门审批的,不得进行改制。对于直接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则没有上述要求。
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企业清产核资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进行,同时应当有职工出资人和职工代表参加。一般而言,集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国有其清产核资工作应当按照《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进行。清产核资工作要求改制企业必须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做到账、卡、物、现今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产权。对于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要防止属于国有资产部分财产的流失;对于国有企业,还要实施财务审计工作,企业经股份合作制改造成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改造形式进行改制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产权界定。按照谁投资谁享有产权的原则,搞好原有企业产权的界定工作。国家、法人单位等出资人在企业中的投资及投资收益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出资人所有。企业原有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可以折成个人股投入企业,也可以用于企业改制前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原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可以进行剥离,独立运作或者委托改制后的企业代管,减轻企业的负担。经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多种途径,解决企业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统筹和医疗费用不足等问题。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的过程中,不得抽逃资产。
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对于国有企业改制或者企业财产中涉及国有资产集体企业改制,改制企业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估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如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评估立项的,申请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现行法规及其政策的规定,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以及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临时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被兼并企业应当委托上述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对于委托不属于上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不予认可。对改制成为非国有企业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资产进行评估。集体企业还可以委托具有上述资格的权威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资产的评定和估算后,要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对于属于国有企业的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将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经过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确认通知书。没有进行资产评估而签订出售协议的,应当认定协议无效。对于属于集体企业的委托单位,资产评估结果也要经过出资人认可和有关部门的确认。
投资入股和有偿转让
企业改制时,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应当将企业资产扣除原企业债务后折合成等额股份。对于买断式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应当由职工按照股份数额投资入股,职工即成为出资人;对于企业与职工共建式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在职工投资入股的基础上保留部分原产权关系;对于增资扩股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原有财产既可以部分保留产权,其余部分形成职工股,也可以由原企业所有者保留产权,但是增资部分须向职工募集。无论何种形式的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必须保持职工持股份额在总股本中的大多数,同时不得吸收企业以外的职工入股。
在改制过程中,职工不能退股,但是亦不得使用强制手段要求职工投资入股,强迫职工投资入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由于该无效行为不影响企业整体改制的效力,因此,以强制手段迫使职工入股的,相应股份可以由其他职工购买。在改制过程中,应确定职工的出资方式。股东一般应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但是劳务和欠资股不能作为出资的标的。对于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该出资予以评估。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净资产,在改制时应当按照市场原则有偿转让,不能将国有、集体的净资产无偿分给个人。转让企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收入,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投入,可以留在改制后的企业有偿使用,也可以作为资本金投入其他企业。在改制时必须防止将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无偿分给个人,但是这并不影响以“零”值转让产权给职工进行负债经营。国家、法人保留或者部分保留在原企业的产权的,应当以其净资产折为国家股法人股。转让国有资产产权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还要根据《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外,还要依法确定产权底价,并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具体可以参见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和企业兼并有关报批手续的程序和有关价款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
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并办理登记
为了保护债权金融机构的利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在改制过程中,必须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国有企业才能改制。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此外,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当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企业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和产权注销登记。并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对于改制实质完毕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如果因此导致诉讼的,改制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补办变更登记手续。未予补办的,改制企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在改制过程中导致土地用途和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债权债务的承担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应当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也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在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之后,股份合作制企业亦应当对改制前原企业的债务进行承继,并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
1、对于实施买断式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即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2、对于实施企业与职工共建式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即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3、对于增资扩股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即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02 09:26
目录
概述
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