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例如,有的人将第一层级称为出资人,有的人则将第二层级称为出资人.在中央与地方国资专司机构的产权关系上,有的人认为“完全可以将
中央政府理解为地方政府的出资人,地方政府将它管理的国有资产视同中央投入给它的法人财产”
2、
合伙人与
股东都可以称为出资人,但是,在第三人
受让原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或股东的
股权后成为合伙人或股东的,因为其并未出资,所以不能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出资人
3、可将其称为出资人.由于邮储内部人员个人的犯罪行为,阻滞了储蓄
法律关系的形成,受到侵害的只是出资人的资产,而非邮储的资产
4、在多级委托代理链条中,每一级相对下一级都可以称为出资人,不同点在于国有终级产权的代理性.这样我们使用31个地区6年的186组数据,进行时序与横截相结合的回归分析
指获得授权的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者他们委托的专门机构对经营性
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的职权和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例如,中央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或国有大型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地方政府设立的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或国有企业行使
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享有对国有资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和支配权,享有资本受益、重大决策和选聘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同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有资产规模和营运需要,设立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如
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授权他们行使出资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