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学文化,是
考古学研究的重要内涵,指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的一组具有特征的实物
遗存,用以表示考古遗存中(主要是
史前时期)属于同一时期有地方特征的文化共同体。考古学文化的概念,对推动
考古学研究的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对没有或较少可靠文献记载的
新石器时代和
青铜时代早期,考古学文化在某种意义上是人们认识成组物质文化
遗存与特定人群及社会之间关系的桥梁。
定义
考古学文化,是
考古学研究的重要内涵,指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的一组具有特征的实物
遗存,用以表示考古遗存中(主要是
史前时期)属于同一时期有地方特征的文化共同体。这里所说的“实物遗存”一般是指具有鲜明自身特征的一组陶器,也包括具有自身特征的石跺等生产工具,以及各种材质的装饰品,还包括独特的建筑形式、墓葬结构和埋葬习俗等。
发展历史
19世纪,近代考古学产生之初,人们对古代遗存的研究是以分期和建立相对时间顺序为最重要的任务和目标。这样研究的结果,就是将考古
遗存划分为不同尺度的表示时间先后的“期”。
20世纪初,随着新的考古发现不断增多和研究工作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具有不同特征和组合的考古遗存,原来以为是在时间上前后衔接的不同时期的文化,而实际上是共存的,所以仅仅使用纵向的期和阶段概念已经无法解释复杂的考古遗存。在这一背景之下,具有文化类型含义的阶段观念开始被用于考古学研究。于是,学术界开始用
民族学、
人类学中的
文化圈或考古学文化的概念来阐释
史前史。
1911年,德国考古学家古斯塔夫·科西纳在《日耳曼人的起源》一书中,从理论和方法上对“考古学文化”概念进行了最早论述,提出“文化群即民族群,文化区即民族区”,因此文化的差异就反映了民族的差异。
1925年,英国考古学家
戈登·柴尔德在《欧洲文明的曙光》中,开始采用考古学文化的概念来研究欧洲史前文化。
1929年,在出版的《史前的多瑙河》中,
戈登·柴尔德对考古学文化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从而迅速推广和普及了考古学文化的概念。他认为,“一定型式的遗物、遗迹陶器、工具、装饰品、埋葬礼仪、家屋形制等经常共存。这种稳定共存着的诸文化因素复合体可称为文化集团或简称为文化。”与表示时代的“期”相比,考古学文化是一个具有时间、空间和考古遗存群体特征的三位一体的基本单位,当时认为其与族的社会单位联系在了一起,这样就赋予了其社会历史的含义。因此,考古学文化的提出和迅速普及,是
考古学研究进入一个新阶段的标志。
1949年之后,随着新的考古发现迅速增多,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对考古学文化的概念缺乏正确理解,出现了不同考古学文化相互混淆甚至越划越乱的现象。在这种情势下,1959年,在接受柴尔德和苏联学者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对考古学文化及其定名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指出:文化在考古学上有其特定含义,是某一社会(尤其是
原始社会)的文化在物质方面遗留下来可供观察到的一群东西的总称。这种考古学遗存的共同体是由具有共同传统的社会遗留下来的。具体说,就是在考古工作中,发现某几种特定类型的陶器和某类型的石斧和石刀以及某类型的骨器和装饰品,经常地在某一类型的墓葬(或某一类型的住宅遗址)中共同出土。这样一群的特定类型的东西合在一起,就叫它为一种“文化”。
1980年代,
安志敏提出:考古学文化是指“考古发现中可供人们观察到的属于同一时代、分布于共同地区、并且具有共同特征的一群遗存”。
俞伟超认为:“所谓考古学文化,它是一个特定的人类共同体在精神、社会关系、物质生活能力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一个综合体,意义极为广泛”。
严文明认为,考古学文化是“专指存在于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具有一定特征的实物遗存的总和”,考古学文化的构成至少包括聚落形态、墓葬形制、生产工具和武器、生活用具和装饰品、艺术品和宗教用品等五大部分;严主张考古学文化自身可以划分出若干层次,假如把文化做为第一层次,其下可以分期,每期又可以分为若干地方类型,这可以算作第二个层次;类型本身也可以分期,每个小期又可以分为小区,这可以算作第三个层次。
1986年,
张忠培发表《研究考古学文化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同意
夏鼐关于考古学文化的定义,指出考古学文化是具有一定时期、一定范围、一定特征的考古学遗存。他提出命名考古学文化的关键是典型遗存,即(1)遗存在年代及地域上有一定的规模以及遗存的保存情况较好;(2)遗存在年代及地域上具有质的稳定性,而不是那些过渡性遗存;(3)考古工作有一定的质量及规模。
至1980年代中期,中国考古学界已普遍接受了以夏鼐观点为代表的考古学文化的定义。
夏鼐关于考古学文化的意见被中国考古学界所普遍接受,并长时期支配了中国的考古学文化研究。考古学文化的划分和命名逐渐进入一个比较稳定的成熟时期。
而1980年代以来,一些欧美学者提出摒弃考古学文化的概念,采用新的研究方法和路径,如把“风格”(Style)的概念引入
考古学研究之中。但从
中国考古学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情况看,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考古学文化仍然是研究古代文化遗存和人类社会的一个重要概念和理论方法。
概念
学术界对考古学文化概念的认识比较统一,即“指考古发现中可供人们观察到的属于同一时代、分布于共同地区、并且具有共同的特征的一群遗存”。在考古学文化定义的三项要素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具有共同的特征的一群遗存”这一项。
在实际的考古发现和研究中,由于工作开展得不平衡等方面的原因,在认识和命名一支新的考古学文化时,更多的是从最能反映文化面貌和文化特征的
陶器等生活用具、石骨铜器等生产工具等方面考虑。
考古学文化的形成是在多种因素作用下的结果,如地理和生态环境、人(族)群变迁、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生产力发展水平、人文社会环境等。这里,人群和文化是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所以,不仅不同的环境条件下会有不同的考古学文化,即使相同的环境条件也会产生不同的考古学文化。
命名方式
1959年,针对当时中国考古学界命名考古学文化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
夏鼐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具有区别于他种文化的一系列特征,伴出一系列有特征的器物,而这些具有一定特征的器物不止一次共存出现;具有同样特征的遗址不止一处;人们对这一有共同特征文化的内容有了相当充分的了解之后。具备了这三个条件,一般就可以命名一支新的考古学文化。
在考古学文化的具体命名方法上,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
笫一种是以首次发现某种考古学文化的典型遗址的小地名来命名。这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命名方法。如中国的“
仰韶文化”、“
龙山文化”、“
二里头文化”等,国外的“
特里波列文化”、“
哈拉帕文化”、“
弥生文化”等。采用这种命名法,需要对其基本文化内涵和特征进行归纳和概括。第一次发现比较明确,而典型遗址则需要做些分析,大约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有一群能够代表该文化基本特征的遗迹和遗物;其次是遗址所处的地理位置最好在该文化的中心区域,而非边缘地区;再次是遗址延续的时间能够包括该文化的主要发展阶段;最后是经过一定规模的发掘,人们对其文化面貌和特征已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和概括。此外,人们对特定文化的文化内涵的了解、认识和总结都经历了一个过程。从以往的情况看,经常是某一文化被学界所认识是在该类遗存已经被发现了许多年之后,所以在命名这一类文化时,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方法:一是以后来发现的典型遗址来命名,如
大汶口文化,其实属于同一文化的
花厅遗址在1952年就被发现并进行过一定规模的发掘,
二里头文化也是如此;二是尽管后来才被认识,但仍使用最初发现的遗址的小地名来命名,如
红山文化、
良渚文化、
岳石文化等就是如此。
此外,在以小地名命名的基础上还扩展出一种加前缀或后缀的命名方法。加前缀的如“
中原龙山文化”、“海岱龙山文化”、“甘肃仰韶文化”等,为了避免混淆,许多这一类名称已改用当地典型遗址的小地名来命名,如“湖北龙山文化”改为“
石家河文化”,“浙江龙山文化”改为“
良渚文化”等;加后缀的往往是因为某一典型遗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考古学文化的遗存,为了表示区别,就在遗址的小地名之后缀上期别或层次,如“
庙底沟二期文化”、“
夏家店下层文化”等。实际上很少有一个遗址只有一个时期或文化的遗存,如仰韶村、城子崖、二里头等,都包含了两种或两种以上考古学文化遗存,只要加以说明,大家自然明白其所指。所以,20世纪80年代以后命名的考古学文化,基本上不再使用加前缀或后缀的方法。
第二种是以典型文化特征来命名。如在中国考古学史上曾出现过的“
细石器文化”、“
彩陶文化”、“
黑陶文化”、“
印纹陶文化”等。这种情况在国外也同样产生过,如欧洲的“手斧文化”、日本的”绳文(纹)文化”、“
古坟文化”等。这种命名方法的局限性在于,某些典型特征往往并不为某一种考古学文化所独有。譬如“
彩陶文化”,不仅
仰韶文化存在
彩陶,而且几乎所有的
新石器时代文化都或多或少制作和使用过彩陶,有的文化(如
马家窑文化等)的彩陶甚至比仰韶文化更多。因此以彩陶为特征来命名某一特定文化,容易造成误解,显然是不合适的。故学术界已不再采用这种命名文化的方法。其他也是一样,只不过有的为了尊重历史或为了避免造成新的混乱,虽然保留了过去的名称,但往往赋予了新的内涵。像日本的绳文(纹)文化,实际上是指日本的新石器时代文化,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考古学文化。
第三种是以时代、朝代或国家、古族的名称来命名。像
旧石器时代文化、
新石器时代文化、铜石并用文化、青铜时代文化一类,显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考古学文化,属于泛指,故不在考古学文化之列。进入历史时期以后,考古学文化的命名和界定均不甚严格,甚至存在一些混乱的现象。关于
夏文化与已发现的考古学文化的对应问题,学术界分歧尚大,故“夏文化”本身不是一个考古学文化的名称。商文化、周文化、汉文化及其以后也应该是如此,管如说周文化,已远不是以上所论述的一个考古学文化的内涵所能包括的。
族的共同体
文化的概念引入考古学时,其核心是区域文化,在很多场合下把它与历史上存在过的人群共同体——“族”联系在一起。
1929年,
柴尔德在界定了考古学文化的定义之后,认为考古遗存的复合体即考古学文化,“就是今天所谓的某个族的物质表现”,特别强调了这样的族和种族之间的严格区别。此时,关于考古学文化与族的对应关系,并不是建立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之上,带有很大的推测成分。所以,柴尔德对此一直持谨慎的态度。
1953年,
柴尔德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有所改变,认为考古学文化所对应的是一个社会单位。
苏联学者在接受柴尔德关于考古学文化概念的基础上,认为“考古学文化是在不同的族的共同体的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在不同地域内独特地存在着的不同族的共同体,促使了物质文化上的地方特征的出现”。
1959年,
夏鼐在论述中赞同考古学文化与族的共同体之间的对应关系,把考古学文化和历史上存在的族的共同体联系到了一起。
在中国,最早把族属与考古遗存相对应的是
卫聚贤,他曾提出过吴越文化和巴蜀文化。后来,对于历史时期的考古发现,性质比较明确的大都采用这样的命名方法,如早商文化、中商文化、晚商文化、齐文化、鲁文化、楚文化、秦文化等。而年代再早一些的考古学遗存,在与族的对应关系的认识上,学术界存在较大分歧。如二里头文化与夏文化、下七垣文化与先商文化等。这一类考古学文化暂时无法与历史上的某个族确凿对应时,一般还是采用考古学称谓,不能强行以族来命名,以免引起误解。至于有的学者把时代更早的考古学文化与传说时期的族相对应,如把一些考古学文化直接称为三苗文化、姜炎文化、少昊文化等,至少在当前都是不足取的。
上述关于历史时期族群或国家的考古遗存,人们往往直接以其族名或国名来命名,如齐文化、晋文化、楚文化、秦文化、吴越文化、巴蜀文化等,这其中还存在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例如,分布地域相邻、相互关系密切的小国或族群,在考古遗存上很难将他们分开,这就出现一个考古学文化之内可能包含有几个甚至更多国家的文化遗存的可能。而另外一些较大的共同体,无论是分布区域,还是文化渊源均不相同,文化面貌也有相当差异,如果把他们作为一个考古学文化来看待,显然不合适,但要在考古学上区分开来往往有一定难度。而一些更小的族或国的文化,如果没有确切的出土文字资料,在考古学上更是难以区分。所以,一支考古学文化所对应的人群是十分复杂的。多数可能是一个宽泛的由若于族组成的群体,如海岱地区早期文化对应的“
东夷族”,中原地区早期文化对应的“
华夏族”。
层次结构
随着考古资料的积累和考古学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对考古学文化需要做不同层次的研究。一般说来,考古学文化是最基本的研究对象和层次,根据研究目的和分层次把握考古遗存的需要,在考古学文化之间和考古学文化内部可以做更高的综合和更细的分解研究。考古学文化之内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型,而类型之下还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文化小区(或称为亚型、子型),随着研究的深入,小区之下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从理论和逻辑上讲,可以一直划分到聚落直至最低一级社会组织。同时,在考古学文化之间可以做相应的归并和综合,文化区就是比考古学文化高一个层次的研究单位。其实,文化区之上还可以进一步做不同层次的综合和归并。
区系类型
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是指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包括一部分青铜时代早期文化)横纵两个方面的关系,即文化的空间分布和在时间上的延续及各种复杂的相互关系。区的划分主要是依据各个区域内在的基本文化特征和文化发展的源流关系,而产生不同文化特征的基本原因则是地理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各自不同的文化传统。文化区内的区域性差异,表现为各自存在数扯不一的分支,也就是类型,在这些分支中,有中心区域和外围区域之分,它们之间的发展往往是不平衡的。文化区之间和区内的分支之间在空间分界上都存在不甚清晰的连接地带,主要是因为受整体人文环境的左右,即不同区系之间的文化渗透、交流和影响所致。
苏秉琦在20世纪70~80年代提出区系类型观点时,将中国主要区域的
新石器时代和
青铜时代早期划分为六大区系。即以燕山南北长城地带为中心的北方,以山东为中心的东方,以关中、晋南、豫西为中心的中原,以环太湖为中心的东南部,以环洞庭湖和四川盆地为中心的西南部,以鄱阳湖-珠江三角洲一线为中轴的南方。
区系类型的观点于1981年公开发表之后,在中国考古学研究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构建了
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理论,产生了
区系类型学。对区系的划分和区系关系等问题,不少人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出现一些新的观点和意见,其中包括不同意甚至反对区系类型提法的意见。
根据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出版的《考古学概论(第2版)》,考古学文化的纵横关系比较清楚、分布区域比较明确、内在联系比较密切的有五区,即以黄河中游为主的中原地区、以黄淮下游为主的海岱地区、以长江下游和钱塘江流域为主的环太湖地区、以长江中游为主的江汉地区和以燕山南北、辽河上下为主要分布区的燕辽地区。除此之外,以川渝为主的西南地区,随着三星堆、成都平原一系列龙山时代城址的重要发现和三峡地区考古工作的大规模开展,考古学文化的谱系关系逐渐清晰起来,应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文化区。以甘青为主的西北地区,由于马家窑-齐家文化及后续的青铜时代文化的发现,具有不同于中原和北方的独特风格,也应该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文化区。而其他地区,如云贵地区、岭南地区、东北北部、新疆地区等,考古发现还不能完整地建立起各自
新石器时代以来的文化发展序列和体系,暂时还不能与以上几区相提并论。
意义
一个考古学文化所代表的文化共同体可能与某一个人们共同体相联系,是该人们共同体创造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实物遗留。通过研究考古学文化,可以了解创造该考古学文化的人们共同体的社会生活状况以及与其他人们共同体的文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