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无价值,是指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的原因在于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是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
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所作的否定评价。结果无价值理论认为,
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的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从此意义上说,结果无价值理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的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而
行为无价值则是主张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近代刑法理论原本只有
客观主义学说,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即只承认结果无价值。但自德国学者威尔采尔开始,许多学者开始提倡行为无价值。所以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争论,实质上就是
刑法客观主义与
刑法主观主义的争论。极端的结果无价值学说主张对
犯罪中止严厉追究责任而不得从轻处罚,因为即便是
中止犯也是有一定危害结果出现的;相反却对
犯罪未遂和
犯罪预备不予处罚,因为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
第二,从
刑法谦抑的原则出发,可以只把在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行为认定为违法;
第三,在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将是否违反某种社会伦理规范作为判断行为是否违法的基准,会混淆刑法和伦理道德调整范围,有悖于
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行为人的主观对法益侵害没有影响,将主观考虑作为“责任”问题,能够将
违法性判断和责任判断区分开来,明确其分工,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