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无价值
法学术语
结果无价值,是指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的原因在于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是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所作的否定评价。结果无价值理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的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理论源流
从此意义上说,结果无价值理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的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而行为无价值则是主张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近代刑法理论原本只有客观主义学说,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即只承认结果无价值。但自德国学者威尔采尔开始,许多学者开始提倡行为无价值。所以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争论,实质上就是刑法客观主义刑法主观主义的争论。极端的结果无价值学说主张对犯罪中止严厉追究责任而不得从轻处罚,因为即便是中止犯也是有一定危害结果出现的;相反却对犯罪未遂犯罪预备不予处罚,因为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
理论依据
第一,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即法益;
第二,从刑法谦抑的原则出发,可以只把在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行为认定为违法;
第三,在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将是否违反某种社会伦理规范作为判断行为是否违法的基准,会混淆刑法和伦理道德调整范围,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行为人的主观对法益侵害没有影响,将主观考虑作为“责任”问题,能够将违法性判断和责任判断区分开来,明确其分工,具有合理性。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0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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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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